司法的“规则”,支撑和保障着司法公正,寄托着寻求司法救济各当事人的期望。有学者曾说,决定公正或不公正的,既不是自然方面的禀赋,也不是社会方面的偶发因素,而是处理事务的规则;在规则确定的地方,便会产生合乎规则的期望。司法公正需要研究司法规则的改善。
本书以司法公正为主线,从理论与实务融合的视角,梳理和探究了司法管辖与当事人诉权、司法权运行的制约与协作、司法责任及受害人救济、庭前程序、证明案件、协商司法等诉讼法和相应的实体法规则。
司法的对象是案件,既涉及办案机关依法行使的“公权力”,也涉及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行使的“私权利”。案情发生在“前”,办案发生在“后”,司法包含着需要“查明”和“裁决”过去之事的特点。为保障司法公正,法律既设定了司法权运行中行使公权力的各办案机关须依法相互制约与协作的规则,也明确了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则,两者互动联动,均为司法公正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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