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为一本面向我国信托法律制度未来发展的著作,认为我国《信托法》对源自于英美的信托制度最主要的修正在于“对其信托财产权利分置制度的否定”和“对信托设立人给予的过度保护”,并认为前者导致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混同,后者则削弱了受托人义务,模糊了受托人义务指向的对象,使得其他信托关系人对信托的监督变得无关紧要。本书还认为,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民法没有“双重所有权”冲突,且信托财产所有权具有传统民法的“总有”特征。本书认为修订《信托法》、重述中国信托法的时机业已成熟,而调整信托法律关系的法律应是由《民法典》统领下的《信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构成的统一整体,因此在书中对《民法典》《信托法》《仲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提出了逐条增补与修订建议。本书与作者另著的主要介绍英美信托法的《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可互相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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