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目标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1.3.1 研究方法
1.3.2 技术路线
1.4 相关研究进展
1.4.1 有关经济增长与环境关系的相关研究
1.4.2 有关农业绿色发展内涵的相关研究
1.4.3 有关农业绿色发展评价的相关研究
1.4.4 有关农业绿色发展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1.4.5 研究述评
1.5 本书的结构安排
2 相关理论基础
2.1 可持续发展理论
2.2 绿色发展理论
2.3 外部性理论
2.4 产业生态学理论
2.5 区域协同理论
2.6 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理论
2.7 本章小结
3 京津冀农业绿色发展背景
3.1 京津冀协同发展历史回顾
3.1.1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初期(1949-1978年)
3.1.2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后的竞争与合作(1979-2004年)
3.1.3 第三阶段:京津冀都市圈的提出(2005-2013年)
3.1.4 第四阶段:协同发展新阶段(2014-2018年)
3.1.5 第五阶段:攻坚克难不断爬坡提升阶段(2019年至今)
3.2 京津冀农业协同发展取得的成效
3.2.1 强化组织领导,协同发展合力不断增强
3.2.2 强化产业协作,优势互补效应快速显现
3.2.3 强化科技协同,农业科技水平持续提升
3.2.4 强化生态协作,共筑区域绿色安全屏障
3.3 京津冀农业绿色发展战略意义
3.3.1 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的需要
3.3.2 破解资源“瓶颈”约束、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路径
3.3.3 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共同富裕的现实需要
3.3.4 满足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生态需求的根本保证
3.3.5 打造“绿色发展示范区”和“美丽中国先行区”的使命召唤
3.3.6 加快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迫切需求
3.4 京津冀农业绿色发展政策体系
3.4.1 《京津冀现代农业协同发展规划(2016-2020年)》
3.4.2 《关于调结构转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意见》
3.4.3 《关于推进现代都市型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3.4.4 《天津市农业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
3.4.5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3.4.6 《河北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3.4.7 《河北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3.4.8 《京津冀土肥水协同发展五年规划(2016-2020年)》
3.5 本章小结
4 京津冀农业绿色发展概况
4.1 京津冀区域概况
4.1.1 自然环境概况
4.1.2 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4.2 区域资源与环境概况
4.2.1 资源储量及人均拥有量
4.2.2 资源生产
4.2.3 资源消耗
4.2.4 资源利用效率
4.2.5 污染物排放
4.3 京津冀农业生产总体情况
4.3.1 区域农业发展现状
4.3.2 区域农业基本情况
4.4 京津冀农业绿色发展总体情况
4.4.1 农业资源利用情况
4.4.2 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情况
4.4.3 农业碳排放情况
4.5 京津冀农业绿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4.5.1 “双碳”目标对农业绿色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4.5.2 新质生产力将进一步激发农业绿色发展新动能
4.5.3 农业生产面源污染偏重的形势仍未改变
4.5.4 耕地资源趋紧问题亟待破解
4.5.5 大食物观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向“提质导向”转变
4.6 本章小结
5 京津冀农业绿色生产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5.1 绿色生产效率及其评价方法
5.1.1 绿色生产效率内涵
5.1.2 绿色生产效率的核算方法
5.2 京津冀农业绿色发展静态效率分析
5.2.1 指标与数据
5.2.2 京津冀农业绿色发展静态效率测算
5.3 京津冀农业绿色生产动态效率分析
5.3.1 京津冀农业绿色发展动态效率
5.3.2 京津冀农业绿色发展动态效率分解
5.4 京津冀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区域差异测算
5.5 京津冀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因素研究
5.5.1 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机制分析
5.5.2 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5.5.3 回归结果分析
5.6 本章小结
6 京津冀农业绿色协同发展研究
6.1 京津冀农业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分析
6.1.1 京津冀农业环境质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分析
6.1.2 京津冀化肥施用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分析
6.1.3 京津冀农药使用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分析
6.2 京津冀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空间协同与效应分析
6.2.1 京津冀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空间协同分析
6.2.2 京津冀农业绿色发展协同效应影响因素分析
6.3 京津冀农业绿色协同发展的制约因素
6.4 原因分析
6.4.1 京津冀区域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6.4.2 在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下,行政决策和宏观管理失控
6.4.3 科技支撑和协同创新能力不足
6.4.4 尚未建立多元主体的系统治理体系
6.4.5 京津冀生态环境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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