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法医学尸体解剖
■ 尸体解剖类型
■ 尸体解剖的法规、指南及标准
■ 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
■ 死亡现场勘查
■ 衣物、随身物品检查及个体识别
■ 案情资料的使用
■ 针对解剖室潜在感染和其他风险的防护措施
■ 尸检:尸表检验
■ 尸检:尸体解剖
■ 器官检查
■ 脑组织检查
■ 辅助检查
■ 尸体解剖放射学及影像学检查
■ 法医学摄影
■ 尸体解剖报告
■ 死后人为现象
■ 开棺验尸
■ 腐败尸体的解剖
■ 抢救性人为损伤
■ 大规模灾害中法医的作用
■ 阴性尸体解剖
■ 参考文献
“necropsy”(人或动物的尸体解剖)一词在语义上是对尸体剖开调查*为准确的描述,而“autopsy”(人的尸体解剖)一词则被广泛使用,以至于现在关于这个词语的含义已经没有歧义。
“死后检查”(post-mortem examination)是尸体解剖的另一个常用的代名词,尤其是在英国,其含义是毫无争议的。然而,该词对于检查范围的描述不够准确。因为在一些国家,许多尸体仅被安排进行尸表检验。
显然,即使在原始的部落社会,人们也一定会关注其成员的死亡原因。特别是,一个突然的、无任何征兆的或没有目击证人的死亡一定预示着某种来自其自身群体或者外部敌人的潜在危险[1]。因此,当社会得到初始发展且组织能力不断提升后,为满足司法体系需求,人们较早地开展法医学死因调查工作是完全合乎情理的。已知*为古老的尸表检验官方指南应追溯到中国古代的秦朝(约公元前200年)。中国古代宋朝于公元995年(公元960~1279年)颁布的法令规定,政府官员必须在案发4h内对暴力或可疑死亡进行调查,逾期处理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2,3]。已知*早的法医学尸体解剖大概是在13世纪中叶的意大利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进行的,被该校医学院里一位名为Guglielmo de Placentinus Saliceto或Saliceto William(1210~1277年)的外科医生(也是一名教师)记录。他的《外科学》一书中提到了一个大约发生在1275年的案例[4]。然而,尚不确定该案例是尸体解剖抑或是单纯的尸表检验。供职于博洛尼亚市法医部门的Bartolomeo da Varignana教授或许在同一时期明确记录了**例法医学尸体解剖过程。1302年2月,检察官要求对一名疑似中毒死亡的贵族Azzolino进行尸体解剖,该解剖由Varignana教授带领2名内科医生和3名外科医生完成[2,5,6]。
现代法医学调查的基本原则是基于16世纪欧洲的法典:1507年的班贝克法典(the Bamberg Code),1532年的卡洛琳法典(the Caroline Code)以及后来1769年的特雷西亚法典(the Theresian Code)。其中,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发展往往受本国司法系统的影响较大,多数国家法医学尸体解剖的目标在于调查和侦破与刑事犯罪或非正常、意外死亡相关的案件。
在随后的几个世纪内,尸体解剖及留存的记录逐渐增多,促进了病理学的发展。得益于Carl von Rokitansky(1804~1878年)和RudolfVirchow(1821~1902年)对尸体解剖技术的改进以及现代疾病机制理念的引入(如Virchow提出的细胞病理学)[7],院内或临床尸体解剖的价值日益突显。
尸体解剖类型
尽管各国之间的医疗、司法体系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但有关尸体解剖类型则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 临床型或研究型尸体解剖:在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医生为探究死亡患者的病变程度而进行的尸体解剖。临床医生在法律专业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多数国家或地区普遍认为该类解剖不应该用于死者死亡性质的定性工作,需要汇报有关部门开展法医学调查工作。
■ 法医学尸体解剖:由相关司法人员主导的一类尸体解剖。这些公职人员多来自地方上的验尸官、法医、检察官、执政官、法官或警察,主要负责意外、可疑、非正常、诉讼或刑事死亡案件的调查工作。其具体执行机制在各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在大多数体制中,征得死者亲属同意并不是开展尸体解剖的必要条件。而且,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通过阻挠法医学尸体解剖从而影响案件调查。
法医学尸体解剖可以进一步细分为:
■ 明确为意外、自杀、疾病发作,或者与医疗损害、工伤等涉及非刑事死亡案件的尸体解剖。
■ 由警方提出的疑似或明确为他杀、过失杀人、杀婴等涉及刑事死亡案件的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的法规、指南及标准
关于尸体解剖操作指南及质量问题的讨论起于19世纪初。1844年,担任柏林夏里特(Charité)医院解剖助理的Virchow发现,解剖室设施摆放杂乱无章,且多数尸体解剖由缺乏相关技术培训和执业资质的年轻医师完成。这也是他日后出版尸体解剖技术丛书的初衷[8]。
1855年的奥地利法令和1875年的普鲁士法令可能是当时有关法医学尸体解剖*著名的法规。前者在其第134段中非常详细地阐述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具体操作流程。值得注意的是,该内容在奥地利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1,9,10]。直到100年后,工业化国家的相关机构,主要是专业技术部门,才开始对尸体解剖指南的制定工作产生兴趣[11—14]。
除了制定本国尸体解剖指南以及协调相关工作的机制外,制定可用于协调各国之间解剖工作开展的公认技术指南也是整个国际社会的迫切需求。1991年,联合国大会批准了《联合国尸体解剖示范议定书》(Model Autopsy Protocol of the United Nations)。1995年,在伦敦举办的欧洲法医学委员会(European Council of Legal Medicine,ECLM)全体大会批准了《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Harmonisation of the Performance of the Medico-Legal Autopsy)。基于后者及其解释性备忘录的第R(99)3号提案在1992年2月被欧洲部长委员会批准作为泛欧洲理事会的基础性文件用于服务多数国家(见附录1)[15]。尽管这些文件的性质是“**”,但由于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必须在其法律体系中执行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因此,该文件仍具有重要的法律学意义。
20世纪,质控、质保理念逐渐进入工业生产领域,随后其又以实验室医学的形式进入医学领域。尽管在这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存在巨大的分歧,且发展速度过于缓慢,但现在人们更加认识到对专业教育、持续职业发展、规范调查程序和质量体系标准需求的必要性。指南通常是**性的,允许在实践中进行调整,但*新趋势是其似乎正朝着要符合标准化操作程序的方向发展,尤其在法医学领域。
处理各种尸体的法医类型也随着地域变化而变化,由于体制的多样性,在其细节上几乎没有什么可讨论的。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处理何种案例的法医,都应当经过训练且具备该领域的经验。可惜的是,现实中由于人员、资源的匮乏或体制的缺陷,法医学尸体解剖,尤其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通常由对法医学程序经验不足的法医完成。正如Spitz所述,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大多数法医学尸体解剖是由缺乏法医学经验或者没有经过法医学培训的医院病理医生进行[16]。即使是在现如今的美国,仍有超半数州政府将如此重任委托给没有经过医学培训的验尸官处理。在2009年,全美3000多个县仅有约500名训练有素的法医[17]。
另一个许多国家都存在的严峻问题是,那些从事法医学实践的人与那些自称在大学里教授法医学的人之间存在分离现象。脱离持续的法医学实践,仅单纯教授法医学理论知识的老师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当质控措施缺失或失效时,系统的差错可能被长时间忽视。这个差错一旦被发现,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这些严重的后果不但涉及经济层面,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制信心的丢失以及当事人的个人悲剧。
近期,加拿大安大略省关于儿童死亡的法医学质询报告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基于公共质询法案,安大略省政府于2007年4月25日启动了此次质询工作,旨在回应社会各界对政府部门1981~2001年处理的涉及儿童死亡的疑似刑事案件的严重关切。本次质询的授权是对安大略省儿童死亡法医学鉴定的系统回顾,以及对相关政策、操作章程、实践效果、责任监督、质控措施以及制度建立方面的评估[18]。
更严重的情况是,法医学尸体解剖是由完全没有接受过病理学培训的医生完成。尽管这种情况多发生于资源匮乏的发展中国家,但令人遗憾的是,部分欧美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这将不利于相关专业技术的高质量发展,从而*终丧失其对司法系统执法、管理的支撑作用。错误的鉴定意见要比无法明确的结果更为致命,因为后者至少令执法人员意识到证据链方面存在缺陷,从而避免了被缺乏经验的医生所误导。
知识拓展1.1 认可
认可是指由权威部门对参与评定的机构或个人在特定领域内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价、认证的过程。认可的目的在于提高评定机构或个人所出具官方报告或证明的可信度和可接受性,其前提是参与主体需在配套设施、人员配置及技术方法等方面符合权威部门事先颁布的行业标准。质量手册中包含待认证机构组织架构、技术流程、规章制度以及从业目标等内容。此外,机构还需撰写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OP)以用于阐述即将实施的具体项目内容。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是全球*大的国际标准制定和颁布机构,在瑞士日内瓦设立了中央秘书处来协调、统筹相关工作。截至2011年1月10日,已有163个国家(地区)的标准化机构加入[一个国家(地区)仅一个成员]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ILAC)是由多个实验室和检验认可机构组成的国际化合作组织。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uropean co-operation for Accreditation,EA)是由涵盖欧洲多个***认可机构组成的区域性合作机构。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8年7月9日颁布的(EC)No.765/2008号条例,EA的主要职责是推进建立一个公开透明且以质量为导向的评估系统,用于评价欧洲地区各机构的标准化能力以及管理欧盟成员国及其他欧洲国家内各认可机构之间的同行评议系统。
认可程序通常用于校准和测试实验室,但EA和欧洲法庭科学联盟(European Network Forensic Science Institutes,ENFSI)目前正在开展一个联合项目,旨在确定在不同的法医学领域中应当使用ISO/IEC 17020,还是ISO/IEC 17025。近期,德国、瑞士的几家法医学机构通过了各自国家认可机构对法医学业务的评审,其中包括对尸体解剖的评审。
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
各类死亡性质的尸体解剖程序基本是一致的,但也会因具体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例如,他杀案中所要求的程序性预防措施在猝死案件中不是必需的;溺死尸体的解剖与非法堕胎或强奸致死也有所区别。
针对不同死因的尸体解剖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有关内容将在本章进行讨论,而更细节的问题则会在其他章予以阐述。
尸体解剖的准备
开展尸体解剖工作之前,法医应完成一系列必要的准备。
尸体解剖委托及知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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