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涉外编与国内编的适用关系
二、法院地法原则
三、国际条约直接适用原则
四、同等与对等原则
五、公共秩序原则
第二章 诉讼地位
六、诉讼能力
七、国家主权豁免
八、诉讼代理
九、诉讼费用担保的免除
十、语言文字
第三章 管辖权
第一节 一般管辖
十一、适当联系原则
十二、被告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节 特殊管辖十三、自然人身份关系
十四、法人的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十五、动产物权
十六、合同
十七、保险合同
十八、劳动合同
十九、消费者合同
二十、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二十一、离婚
二十二、收养
二十三、监护
二十四、扶养
二十五、继承
二十六、侵权
二十七、网络侵权
二十八、产品责任
二十九、交通事故
三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三十一、反垄断
三十二、信托
三十三、票据
三十四、破产
三十五、阻断法律管辖追偿诉讼的管辖
第三节 专属管辖
三十六、专属管辖
第四节 同意
三十七、协议管辖
三十八、应诉管辖
三十九、反诉管辖
第五节 管辖权的行使与协调
四十、必要管辖
四十一、平行诉讼
四十二、不方便法院原则
四十三、禁诉令
四十四、管辖权异议
四十五、涉外保全措施的管辖权
四十六、管辖恒定
四十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四章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四十八、送达的方式
四十九、答辩期间
五十、上诉期间
五十一、审理期间
五十二、调查取证
五十三、域外证据的认定
五十四、涉外保全
第五章 国际司法协助
五十五、一般规定
五十六、司法协助的途径
五十七、司法协助的语言
五十八、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和外国和解协议
五十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规定
六十、管辖法院
六十一、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
六十二、间接管辖权
六十三、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六十四、可分割的判决
六十五、惩罚性赔偿
六十六、需提供的文件
六十七、承认和执行的程序
六十八、承认和执行的方式
六十九、诉讼中止及恢复
七十、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七十一、经调解后外国和解协议的救济
附录一 涉我国港澳地区民事诉讼相关案例
附录二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通则
后记:我们的《通则》梦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