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概论
**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性质与作用
安全的饮用水是人体健康的基本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健康资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以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相关及影响感官性状的各种因素做出量值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该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饮用水卫生法,但我国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条文中,都有与饮用水标准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联合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围绕着饮用水卫生标准,对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和处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法律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所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法定介水传染病进行了明确分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 2019年 12月 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 2020年 6月 1日实施。健康促进方面,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现行版本为 2017年 6月 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 2018年 1月 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可见,《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列为基本法律、一般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
关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卫生法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明确,不仅是公民和有关部门依法生产、销售、设计、检测、评价、监督、管理的依据,也是行政和司法部门依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是我国生活饮用水法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对改善和提高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节生活饮用水标准发展历程
一、我国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十分重视,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并根据我国国情多次发布与修订,逐步发展与完善。
1955年,卫生部发布了《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修正稿)》,在北京、天津、上海等 12个城市试行,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部管理生活饮用水的技术法规。早期发布的水质标准还有《饮用水水质标准(草案)》、《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则》、《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TJ 20—76)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1985)由卫生部于 1985年批准并发布。
2006年发布**次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2022年 3月 15日发布第二次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修订概况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于 2006年 12月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自 2007年 7月 1日开始实施。自该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在近年的应用中,逐渐反映出一些问题。因此,从 2018年 3月开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有关部委开展了新一轮标准修订工作。
(一)标准修订任务来源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022版)的修订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列入 2020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项目编号为 20201948-Q-361,项目名称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总体负责该标准的修订;参加起草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复旦大学、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湖南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参与该标准指标限值的制定及技术支撑文件的撰写。
(二)标准修订工作基础
1. 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
为评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水质指标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实用性,系统掌握和分析我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人群健康, 2007年卫生部率先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南省、黑龙江省等 7个省、直辖市开展了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2008~2010年,卫生部将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 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原有 7个省、直辖市的基础上增加了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四川省、重庆市、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过 3年的试行,自 2011年开始,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在全国全面启动,*先将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 20%地市级辖区与 20%县级辖区纳入国家饮用水城乡卫生监测网络。截至 2016年,城市饮用水的监测网的覆盖率已分别达到省级 100%、地级 99.7%、县区级 97.1%,监测水样数量6.6万多份 /年。通过分析饮用水水质指标超标情况、检出情况、区域分布、出现频率等,对标准指标的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评估。综合这些年的监测结果发现 40项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中有 39项指标出现过超标情况,62项非常规指标(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除外)中有 53项指标出现过超标情况。
2. 饮用水新污染物风险监测
标准外新污染物监测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解我国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指标以外的潜在污染物的浓度水平及分布情况,以 2014年 12月 25日央视报道我国海河、长江入海口、黄浦江、珠江、辽河等主要河流的部分点位检测出抗生素为契机,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局的领导和支持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牵头,组织江苏、广东、上海、山东、湖北等省(直辖市),于 2015年联合开展了饮用水中抗生素等潜在污染物的调查与风险监测工作,初步探索了我国饮用水卫生标准外新污染物监测机制,随后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完善监测点位布设。 2016~2021年,在我国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辽河、西北诸河等重点流域,以及太湖、滇池、巢湖、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水源地(丹江口库区)和用水区等重点湖库地区设立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监测点,初步建立了饮用水新污染物监测网络体系,先后开展了饮用水中药品及个人护理品( PPCPs)、全氟化合物(PFCs)、高氯酸盐、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监测,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动态制修订提供了技术储备和数据支撑。
饮用水中 PPCPs监测工作:在对我国 PPCPs类物质使用情况调研的基础上,选择代表性污染物开展了检测方法研制,并以此为基础在全国重点流域和重点湖库地区开展了饮用水中 87项 PPCPs指标的风险监测工作,监测覆盖全国 79家水厂,供水人口 3743.28万人,其中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水厂 67家,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水厂 12家。根据 2016~2017年监测结果,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样中分别检出了 68种、64种和 65种 PPCPs,其中咖啡因、吡啶吡咯酮、可待因 3项指标在出厂水或末梢水水样中的检出率和平均检出浓度均较高;氨苄西林、青霉素 V、红霉素、泰乐菌素、洛美沙星 5项指标在出厂水或末梢水水样中的检出浓度中位值较高,检出率较低;罗红霉素、磺胺甲
唑、喹酸、对乙酰氨基酚、卡马西平、脱氢硝苯地平、1, 7-二甲基黄嘌呤 7项指标在出厂水或末梢水水样中的检出率较高,检出浓度中位值较低。饮用水中全氟化合物监测工作在我国水环境污染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 11种中、短碳链全氟化合物作为饮用水中潜在污染物指标,同时开展了检验方法研制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重点流域和重点湖库地区水质进行监测。根据 2018~2019年监测结果,11种全氟化合物在水源水和饮用水中均有检出,包括全氟丁酸( PFBA)、全氟戊酸( PFPA)、全氟己酸(PFHxA)、全氟庚酸( PFHpA)、全氟辛酸( PFOA)、全氟壬酸( PFNA)、全氟癸酸(PFDA)等 7种全氟烷基酸类,以及全氟丁烷磺酸(PFBS)、全氟己烷磺酸( PFHxS)、全氟庚烷磺酸( PFHpS)、全氟辛烷磺酸( PFOS)等 4种全氟磺酸类。
标准外新污染物监测项目目前仍在持续开展,按照监测计划在未来几年内将陆续开展饮用水中农药类、含氮消毒副产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标准外污染物指标的风险监测,覆盖范围将逐渐扩大,监测网络体系将不断完善。
3. 水质监测能力建设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5〕45号)精神, 2006年,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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