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统治者为避免走上梁唐晋汉周的老路,避免藩镇割据及宦官、宗室、外戚、后宫和大臣等人擅权,从中央到地方,从政治到军事,都主张加强中央集权制度,将政治、军事和财政大权都最大限度地集中到皇帝手中。正所谓:“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在官职、军事、法律和教育方面,宋朝都有其独特的一面。
官制
宋朝政治体制加强了中央集权,最大特点是中央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治)抑武(官)。
当时实施“二府三司制”。中枢机构“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即设立中书省和枢密院两个机构,文武分权。另外财政权划归三司,即盐铁司1、度支司2、户部司3。三个权力互不统属。
这样的制度使官员间相互制约,其主要目的是让大权集于皇帝一身,同时也大大减少了专制的形成,政治相对清明。
地方上依然重文抑武,淘汰了武人节度使,换成文人官僚。为补充文官战斗力的不足,扩充驻屯都城的禁军,将各地军阀的军队改编成了国防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宋朝军队武力不足。
宋朝官制十分复杂,“管制差遣”分离制度极具特色。即实行的官名和实际职务分离。“官”代表等级待遇,用于确定官员的级别和俸禄。“职”则代表职务,而“差遣”才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例如,一二品大员担任四五品的地方官在当时十分常见,这类官员依然按照一二品的“官”位领俸禄。甚至有的官员只有“官”却无“职”,那边按照“官”的相应待遇领俸禄。有“职”的官员可另外加钱。
不同等级的官员俸禄相差很大,例如,元丰年间的俸禄标准,散官中最高等级的开府仪同三司4月入一百二十贯,特进为九十贯,最底层的从九品承务郎月薪才七贯。
但整体来说,宋朝实行高薪养廉政策,除了基本俸禄,粮食、衣料等也按照官职高低逐级分配,另外还会发放补贴。有时补贴甚至高过本俸,且补贴内容十分精细,除了货币外还会发放米面、羊、酒、茶、炭火、马匹饲料等等日常用品。官员基本上都能保持不错的生活,大大减少了贪官的出现。
但宋朝早期却是存在“污吏”的,这在大量的诗歌中也有体现。当时,官、吏是两种职能。官是朝廷任命,朝廷拨款发放工资。“吏”却是“编外人员”,由官员个人雇佣或者家族传袭等,没有固定的俸禄,有的甚至没有金钱收入。为了维持生计,有些小吏便要克扣小钱,收些贿赂,甚至鱼肉百姓。到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时将此问题提上台面,提出了“重禄法”,首先给仓吏以厚禄,同时立法严惩贪污受贿的吏员,这才大大减少了“污吏”的恶行。
军事
军制
对中央集权制度的强调也使宋朝的军事制度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军权也集中在皇帝手中,统掌军队的建置、调动和指挥大权。另设三个机构,枢密院5、三衙和率臣,枢密院掌军权和军令,可调兵却不能统率军队;三衙统领指挥军队却无权调兵;率臣为统兵官,却只是临时任命,有战事时由皇帝任命,战事平息后便撤销其权力。
枢密院首长由文官担任,由“文”来制约“武”,但为了防止文官兵权在握,指挥权便交给边将和临时任命的统帅。为防止边将和驻军产生情感,宋朝采取“更戍”制度。即任何一支军队在一个地区驻扎最多三年,就必须更换防区。这样一来,边将和驻军之间难以建立紧密联系,真正做到“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基本上防止了国家军队参与谋反。
P1-5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