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第一节 档案服务业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档案服务业相关概念
郑英隆1991年在论及信息经济学体系时,将“图书馆档案服务业”作为一个完整的业态概念首次正式提出,并明确将图书馆档案服务业作为信息经济学的中观层次纳入信息产业行列。自郑英隆首次提出“图书馆档案服务业”这一概念之后,研究者多有涉猎档案信息商业化、档案服务社会化和档案社会化服务问题,三者在内涵上似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明确把档案服务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的概念与完整业态进行考察研究的,实属鲜见。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异军突起,催生出了大批新型业态,同时也促成了许多传统行业与新兴行业之间发生“联姻”,转型整合成为新型业态。在中国,档案服务业概念的研究正是基于档案事业与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而开展的。2015年,华超在《关于档案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提出“档案服务业”这一名词。浙江省档案局在2016年《关于促进我省档案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一文中进一步明确了档案服务业概念。从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来看,虽然近几年才出现“档案服务业”这一概念,但学术界对中国档案服务业相关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档案中介服务、档案商业化服务、档案外包服务、档案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广泛和丰富。由于中国档案学界还没有对档案服务业的概念和范畴达成共识,所以要参考与档案服务业相关概念的研究成果。主要的相关概念研究摘录如下:
(一)档案中介服务
档案中介服务是社会经济和档案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接受其监督的档案中介组织,以档案和档案工作为主要对象,以档案整理与寄存、档案价值鉴定与评估、档案信息咨询与加工、档案干部培训等为服务内容,直接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代办档案事务的一种行为。
(二)档案商业化服务
档案商业化服务相对于传统档案服务有明确的商业特征,其目标就是盈利。档案商业化服务是指以档案资源为依托,以获得利益*大化为目标,处于档案主体和客体之间从事联络、调解、见证或介绍买卖档案资源的社会服务。
(三)档案外包服务
业务外包是指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强核心竞争力,将其非核心业务职能委托授权给其他机构的一种新型管理模式或策略。档案业务外包是将档案业务委托给其他机构的一种管理模式,其目的是提高效率、优化资源;其内容是全部或部分档案业务;其方式是签订合同。
(四)档案社会化服务
档案社会化服务是基于社会分工提供的涉及档案的专业性、专门化和社会化服务,它不同于档案服务社会化—由档案部门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而是指由专业机构以经济、高效、优质、安全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专业性、社会化的档案服务。
除了上述四种相关概念研究外,浙江省在《关于促进我省档案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里明确了档案服务业是运用现代档案管理知识、技术和场所、设备、设施等要素向社会提供智力成果、劳务服务、档案产品的新兴行业,是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书总结以上相关概念的解读,进一步明确档案服务业的概念内涵:档案服务业是指从事档案社会化服务的企业运用现代档案管理知识、技术和场所、设备、设施等要素向社会提供智力成果、劳务服务、档案产品等业务的新兴现代信息服务行业。
二、档案服务业相关机构名称的界定
(一)档案中介机构
中介组织也叫市场中介组织,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服务,并且在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包括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和组织。档案中介机构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早是通过面向社会提供档案管理业务逐渐发展演变而来的,由于这些机构大多依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出资成立,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因而被称为档案中介机构。《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档案局2008年3月17日印发)中所称的档案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中介服务的机构;认为档案中介机构是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设备、技术、人力资源等为社会各界提供档案管理服务和档案事务服务等的中介组织。
(二)档案事务所
档案事务所是早期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形式之一,主要从事档案整理,档案技术开发、服务及开发产品的销售等活动。以浙江省档案局创办的档案事务所为代表。浙江省档案事务所于1993年3月(浙编〔1993〕30号文)成立,为浙江省档案局下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职能及业务范围为档案法律咨询,档案分类、鉴定、安全保管咨询,文书、基建、科研、人事、会计等各类档案标准化整理服务,档案库房设计、设备购置方案咨询,档案管理等级评估,各类专题业务培训、示范操作,等等。
(三)商业性文件中心
商业性文件中心是文件中心的一种,主要向工商企业提供文档管理的有偿服务,属于营利性机构,设施比较先进,管理的现代化程度较高,服务项目比较灵活,既有单一的寄存服务,也可提供全方位的保管、利用和处置服务。商业性文件中心是在借鉴文件中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对政府机构档案、文件进行商业性管理。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几乎每座城市都建有一个或多个商业性文件中心,并带动了加拿大等国家也陆续开始建立商业性文件中心,*终逐步形成一种行业。
(四)档案服务业企业(公司制)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公司制度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的特点是公司的资本来源广泛,使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出资人对公司只负有限责任,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保证了企业决策的独立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目前对档案服务业企业没有明确的概念,但档案服务业企业必须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特征。通常,档案服务业企业也叫档案服务外包公司,档案服务外包公司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成立,直接为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各类档案专业服务,自主收支、独立核算的社会服务性机构。档案服务业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承接各种社会组织委托的档案专业培训、档案管理系统研发、档案数字化加工、档案管理咨询、档案整理、档案寄存、档案用品销售等专业性较强的档案工作。档案服务业企业完善了社会分工,节约了社会成本,提高了社会效率,促进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国档案事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档案服务机构
随着中国档案服务行业的发展,2000年前后,具备居间功能的档案中介机构已经无法适应档案服务行业的市场需求,逐渐脱离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由中间商逐渐转变为提供档案管理服务的承包商,从这一时期开始,再使用“档案中介机构”一词对提供档案管理服务的企业进行命名已经不合适了。黄霄羽和朱敬敬曾在《档案中介机构应当正名》一文中对“档案中介机构”进行过全面的阐述,“档案服务机构”这一概念应运而生。2005年1月17日印发的《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档案服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组织。2017年12月20日印发的《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办法》也指出,档案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单位提供档案装具,档案整理、保护、寄存、开发利用,档案数字化及档案软件开发等有偿服务的机构。目前中国档案学界对于档案服务机构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本书认为档案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及数字化等外包服务的法人组织。
三、档案服务业业务范围与服务内容分类
(一)档案服务业业务范围
档案服务业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根据《中国档案学会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企业资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国档案学会关于档案密集架(柜)定点企业资格评审办法》《中国档案学会关于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定点企业资格评审办法》《中国档案学会关于档案寄存托管定点企业资格评审办法》《中国档案学会关于档案展览展示定点企业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中国档案学会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依据申报材料和考察情况,分别对申报“档案密集存储设备类”“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类”“档案包装材料与产品类”“档案保护设备与产品类”“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类”“档案寄存托管类”“档案展览展示类”定点资格企业进行了严格评审,确定了2016—2018年定点企业名单。中国档案学会的定点企业包括七大类,它们提供服务的类别分别是档案密集存储设备、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档案包装材料与产品、档案保护设备与产品、档案数字化加工、档案寄存托管、档案展览展示,同时这些服务类别也代表了档案服务业的业务范围。在市场分工越来越细的形势下,从产业角度看,档案服务业主要包括档案信息产品开发业、档案信息咨询服务业、档案信息网络业、档案专有技术服务业等。由此可见,中国档案服务业提供服务正处于多样化发展阶段。商业性文件中心是国外档案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典型代表,其业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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