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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与中国文化产业:概念与问题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文化产业的两个基本效益,在理论和理想上,两种效益应当是统一的,但在产业实践中,它们仍存在矛盾。这既是文化产业内在矛盾的反映,又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紧迫问题。文化产业具有社会效益,天经地义;文化产业未能充分实现社会效益,众所周知;如何优化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几乎尽人皆知:生产者提高素质,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政府改进管理,社会加强监督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似乎浅显明白的课题,要真正展开并充分论证,却是非常复杂的学术工程,一些似乎已成共识的观点和主张,其实仍有疑义。近20年来,中国文化学界的重要课题之一,就是文化特别是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问题,迄今也还不能说问题已经全部得到澄清。
充分理解文化社会效益问题,需要对文化产业,特别是中国文化产业的若干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
**节 文化产业、艺术及创意
在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中,“文化工业”(cultural industry)可能是用法变化*大的概念之一。19世纪40年代,以马克斯?霍克海默、西奥多?阿多诺为代表的法兰克福学派在对大众娱乐(mass entertainment)的激烈批判中提出并阐释了这个概念,用以指称电影、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文化产品和以系列化、标准化、分工合作等为特征的文化生产系统。这个具有挑战性、震惊性的概念所指称的是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把文化艺术整合进去的过程和后果,这就是把文化转变成商品,放弃了文化的理想性和批判性,败坏了历史形成的文化和审美的经验与价值。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认识到文化生产/流通/消费的不同内容和特点,倾向于把“文化产业”作为一个集合名词来使用,复数形式的“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ies)概念开始流行并日益脱离批判理论的语境,用来指称那些制造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产业。1978年,“文化产业”的概念在欧洲共同体的行政条文中出现,其涵盖的范围包括磁带、书籍、电影、广播、电视、报刊、摄影、艺术复制品和广告,以及新近出现的视听方面的产品与服务。 此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委员会、大伦敦议会(Greater London Council)等组织和机构都开始在中性的意义上使用“文化产业”这一概念,并逐步使之获得新的、积极的含义,文化被视为整个社会经济政策的一部分。这一时期还形成了若干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概念,如“知识工业”、“意识工业”、“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媒体文化”、“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版权产业”(copyright industry)等。
当然,即使在“文化产业”成为中性概念、肯定概念和若干国家与地区的发展战略的今天,对它的理解也仍然存在分歧。对一些论者来说,这一概念引起了文化的两极分化,如精英/大众文化(elite/mass culture)、高雅/流行文化(high/popular culture)、艺术/商业娱乐等。而且,即使在“文化产业”被广泛使用之后,“文化工业”概念及所蕴含的批判性意义仍然存在。直到2000年,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还指责说:文化产业“其条件是把文化产品当作一件商品,当作随便一件什么产品来处理,服从利润规律”。它损害甚至毁灭了文化。 这些或宽泛或狭义的称谓充分反映了文化产业概念本身的丰富性和不确定性,也提醒我们必须从开放的意义上理解“文化产业”的概念和范畴。
文化产业范围广泛而边界模糊,特征显著而效果多样。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盟及其他权威机构的定义和分类,我们得到这样一个文化产业系统,如图1-1所示。
图1-1 文 化产业系统
在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所有概念中,“创意产业”是用得*多且有挑战“文化产业”抱负的概念。关于“创意产业”概念的形成及其所蕴含的社会、经济、技术与文化的变迁,英国学者贾斯汀?奥康诺有一个总结:“**,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知识和信息社会的论述中的‘创造性’议程,更多地直接与艺术家和文化工人的特殊处理信息/知识的方式相关联。第二,把重点从知识经济的共同专业转向了企业家和工程师学会,尤其是当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中的创造被后面的那部分驱动时。第三,企业家和艺术家之间的激进实验,通过共同运用‘创造力’的方式联系起来。结果,弗罗里达的‘创意阶层’、霍金斯的‘创意经济’和英国政府1998年提出的‘创意产业’的建立,都是要这些强大的、启发性的当代话语中获得的。从创意观念的丰富性和模糊性可以看出,文化和经济、艺术和工业的不同产品,这些在18世纪末出现分歧的东西,现在走向了和解。” “创意产业”的概念与作为人类特征的“创造性”有关,且可回避“文化商业化”所引起的争议。在其被广为接受后,它与“文化产业”交叉、重叠起来,形成“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相关而又有差异的概念和理论阐释。如何辨析“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两个概念,涉及很多问题。这里只简单地说明一下本书使用“文化产业”而非“创意产业”的几个主要理由。
从范围上看,“创意产业”大于“文化产业”。所谓创意,简单地说就是产生一个想法并将这些想法联系起来,再将其物化、转化为有价值的商品的过程,它可能与艺术有关,也可能与之无关。几乎所有的创意产业清单都不仅包括艺术、媒体等“文化产业”,还包括一些电脑及软件服务等创新依赖型部门。“创意产业”意义上的“创意”主要有两层含义:在其具有革新性、突破规则、改变结局的意义上,它是一种特殊的*创能力,甚至是一种“非理性”的思考和工作方式;就其作为一套涉及“创意”领域的知识和实践而言,它为观众/市场生产出非功能性的,因而也是“未知”的产品。文明人类的所有活动,鲜有与创意无关者,影视剧作、媒体广告固需创意,制鞋造帽、空调冰箱也需要创意。所有的现代产业、商业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创意,没有任何一个行业会认为自己没有创意、技巧或才华。把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区分开来,可以更好地把握文化产业的特征和内容。
“文化产业”不同于“创意产业”的关键在于,前者强调文化遗产、传统知识与艺术的产业开发,后者较注重于个人与其创造力、创新、技术、才能在知识产权中的开发。前者更接近价值、意义和意识形态,后者更接近经济与政策。因此,“文化产业”一般来说是广泛地以生活方式、价值信仰、社会环境、历史文物、自然景观为素材,并予以系统化与产值化,创造经济效益,例如民俗工艺、旅游观光、休闲娱乐、艺术作品等等。这个概念里的关键词是“素材”“系统化”与“产值化”“经济效益”。再仔细分析“创意产业”,则是在“文化产业”这个大范畴下,特指以高思维的玄妙想象,应用科学技术予以高巧思的符号化,创造高附加经济产值,亦即:源自个别或集体创意、技术与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拓和利用,有潜力地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如设计、电影、音乐、广告、动画、电玩游戏等,这类具有高附加价值、创意以及高流通特点的活动形式。这里的关键词是“想象”“科技”“符号化”“经济产值”。 “创意产业”之所以易于普及并似乎更受到推崇,在于它回避了两个多世纪以来与工业、经济保持距离的“文化”而代之以并不具有明确的地域、民族或价值意义的“创意”。
所以,就文化研究而言,“文化产业”概念具有更为确定的社会内容。西方学界对“文化产业”的疑虑甚至批判,在于其对艺术作品进行大规模复制并通过市场化营销使艺术品成为普通商品。没有复制技术与复制实践就没有文化产业,由此而来的标准化、模式化成为对“文化产业”的*大诟病。批判理论的预设是“文化”与“产业”的二分:前者是与自由创造、否定精神相联系的理想世界,后者是与异化劳动、技术理性相联系的物的领域。批判理论认为文化成为产业,是统治逻辑的胜利,是个体的终结。批判理论对文化产业的指控,是20世纪上半叶变革社会的希望日益暗淡的现状表达。真实的情况也许是:一方面,当时的社会空前强化和提升了统治与操纵的力量、技术和手段,乔治?奥威尔笔下的“老大哥”早已不再是虚构;另一方面,保护个体自由的各种社会组织空前活跃,社会生活的人性化日益清晰,在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个体拥有越来越大的自我实现的空间。就是在这样的情境中,文化研究不再把文化商品的接受者视为消极被动的,而是分析文化产品在有选择的消费行为和生产性的阅读及阐明行为中被重新定义、重新定型的复杂过程,由此确认文化产业的社会后果,取决于公众与生产商(权力和财富的拥有者)、受众与商品之间的谈判和博弈。可见,“文化产业”这一概念之所以引发诸多议题,原因正在于“文化”。至少在传统的语境中,“文化”与民族传统、价值理想、个性追求、真善美体验等难解难分,一旦成为产业,也就必然与资本运行、技术系统等紧密相关,成为经济体系与社会权力再生产的一个环节,新论题就层出不穷。与此相关的是,文化产业没有取消(也不可能取消)个性创造,但其组织化的、体制化的生产/传播/消费方式,确实对个体、个性在文化领域中的位置和价值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们又不能简单地套用马克思当年提出的“劳动异化”理论来回应:产业化或许造成文化的异化,但经济活动却因文化的介入而更多地具有自由创造性。在这个意义上,“文化产业”这个概念比较充分地突显了当代文化的内在矛盾,也包含着远较“创意产业”复杂的历史、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意义线索。
“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两个概念各有使用价值,只是就概念所蕴含的丰富意义和引起理论探索的潜力而言,“文化产业”更为可取。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把握文化产业的核心,这就是艺术。文化当然不只是艺术,但艺术无疑是文化的中心,研究文化经济的学者通常以艺术为文化产业的中心。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赞同美国文化研究专家戴维?思罗斯比的“同心圆模型”: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视觉艺术、工艺等创造性艺术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并向外辐射;环绕这一核心的是那些既具有上述文化产业的特征同时也生产其他非文化性商品与服务的行业,包括电影、电视、广播、报刊和书籍等;处于这一同心圆*外围的则是那些有时候具有文化内容的行业,包括建筑、广告、观光等。这也是美国经济学家泰勒?考恩的看法:“我将文化和艺术用作两个可以互换的术语,它们适用于使我们感动、扩展我们对世界和自己的认识的人工制品和表演。我所想到的是绘画、雕塑、音乐、电影、建筑、摄影、戏剧、文学和舞蹈。” 严格意义上的“文化产业”基本上也就是广义的“艺术产业”。甚至创意产业,其原型也是艺术。
综上,在“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概念之间,我们取“文化产业”这一概念;在对文化产业分类模式上,我们以艺术为中心。这固然是基于上述概念及分类的演进,也是我们研究主题“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