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赋能乡村:乡村文化振兴的案例与经验》:
二、返乡“资本家”:从被批判的对象到乡村振兴的主体
沙:还有一个现象值得警惕,有一些乡村能人,在环境好的时候,发起合作社,但经济能力有限,在外来资本的冲击或利诱之下,很快就被收编,成为代理人。我调研过的一个县就有不少这样的合作社,他们帮助外来的瓜贩子压低瓜价,侵害瓜农利益。瓜贩子每斤瓜返给他们2分至5分不等,由此他们每年也能获得10万元至30万元的收入。县政府试图推动村“两委”成立集体经济的合作社,绕开瓜贩子和代理人,直接与长三角、珠三角的市场对接,但遇到了很大的阻力,瓜贩子和代理人联合起来,与新生的合作社打价格战,导致很多瓜农临时倒戈;同时,他们还以各种方式腐化基层干部。
赵:这个情况现在很普遍,让我想起了当年的买办和营利性经纪人。但也有例外。比如有人在外打工并积累了一定经营管理经验后,被返乡创业的政策吸引,回到山村承包了茶园,又在省科技特派员的帮助下,在新茶叶品种的种植、加工和营销上颇有成果,赢得了市场。同时,在乡镇干部的引导下,又想出了惠农方案,带领茶农共同致富。这样的返乡私人创业者故事,和你讲的代理人模式截然不同,是应该被鼓励的。他们不是马克思主义所反对的大资本家,也不是垄断资本或金融资本,他们掌握了资本运作技巧后返乡创业,受到本地文化的规约和道义的要求,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成为资本的代言人去恶意剥削农民,而是回馈故土。
还有一些资本持有者,虽也有本地背景,但是以纯粹投资者的身份进入乡村的,是需要我们警惕的对象。比如,有返乡者在租用农民的土地搞乡村旅游的过程中,不但事实上无偿使用了农民世世代代创造的村庄景观以及生态和文化资源,而且因只把自己与村庄共同体成员的关系定位为简单的经济关系而与村民发生摩擦。这种情况下,外来资本主体和农民主体之间就产生了矛盾,而地方政府也不免面临着在这两类主体间站在哪一边的问题。实际上,当地方政府引进资本,让其租用农民的土地独资经营依附于村庄景观和生态的旅游业时,就已经选择了支持回乡资本主体,而让农民处于从属的地位了。虽然,相关农民有一点儿地租收入,个别农民也可以出卖产品和劳动力,你甚至可以说,欧式庄园也为古老的村庄平添了现代化的景观,但相对于作为开发者的新庄园主,农民作为村庄主人的主体地位被边缘化了。总之,即使一个地方,也有不同的资本与农民结合的模式;即使同是返乡资本,也由于个体经历、认知和经营方式的不同,与农民和村庄有不同的互动方式。当一位村民抱怨回乡资本的代理者不屑通过递一支烟这样的姿态与村民打交道并融入村民中时,你会知道农民在意的不仅仅是几个钱,而资本在把自己“嵌入”村庄时,也需要更多地理解乡土文化。虽然上级政府完成了引资的指标,甚至希望这样的下乡资本能带动村庄的发展,但是,如果村民的作为村庄共同体主人的主体性(不仅仅是个别村民作为农产品出售者和雇佣劳动者这种经济层面的主体性)得不到尊重和发挥,那么,这能不能达到振兴乡村的目标还真很难说。实际上,如果指望外来资本重新组织和振兴一个村庄的经济,那就在指导思想上有问题了。
沙:对,现在回乡资本进入农村的模式很多,很难说哪一种模式是普遍,哪一种模式是例外。近年来,除了私人老板返乡创业外,私人老板返乡就任村主任、村支书的现象频频被学者们谈起,褒贬不一。更有人把这些现象讲述成一个“狼来了”的故事。结合您多年的乡村调查,您有什么发现吗?或者说,有没有可能总结出几种返乡的模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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