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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土地权益分配的性别差异与农村女性经济社会地位研究
0.00     定价 ¥ 4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2519296
  • 作      者:
    作者:王丹利|责编:陈春玲
  • 出 版 社 :
    九州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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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长期以来,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制度安排导致了农村女性在土地权益上的不平等待遇。在既有文献的研究中,中国的土地问题及城市化问题,往往忽视了性别视角。而本书以女性视角重新切入中国土地权益在性别差异上的问题,详细梳理了从古至今女性在土地权益分配上的发展演变,并分析指出当下中国女性所面临的新情况,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为女性在农村土地权益的平等确权所带来的积极意义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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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丹利,副教授,1986年8月出生,浙江省人。香港中文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学、经济史与发展经济学。现任职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和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和参与数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已出版专著《契约环境的历史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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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历史传统和制度安排导致长期以来农村女性在土地权益上的不平等待遇。既有文献研究中,中国的土地问题及城市化问题,往往忽视了性别视角。 本书整理了伴随着土地权益变迁,女性地位的变迁过程,分析了农村土地权利界定的性别差异对城市化进程中性别财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影响,以及对其从业结构的影响。本书的研究不仅能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提供学理依据,也对推进中国女性地位的提高和经济效率的改善、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好落实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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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上 篇

女性土地权益的失去

第一章 汉至隋:女性享有土地权益 // 003

第一节 两汉时期女性的土地权益 // 003

第二节 两晋南北朝时期女性的土地权益 // 006

第二章 隋、唐:女性为什么丧失了土地权益? // 008

第一节 隋唐时期的人口与赋役 // 008

第二节 免除女性赋役 // 012

第三节 取消女性受田 // 013

第三章 宋至清:女性土地权益的进一步丧失 // 019

第一节 宋朝至元朝 // 019

第二节 明朝至清朝 // 020

第四章 1978—2014:女性名义及实际土地权益 // 043

第一节 法律明确土地权益男女平等 // 043

第二节 女性对承包地的实际权利// 046

第三节 女性对宅基地拥有的实际权利 // 056

下 篇

女性土地权益的失而复得

第五章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 061

第一节 2010 年全面推进新一轮农村承包地确权 // 061

第二节 2018 年底新一轮农村承包地确权接近尾声 // 064

第三节 2019 年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 // 064

第六章 “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 067

第一节 2014 年保障女性“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政策 // 067

第二节 “证上有名”的里程碑意义 // 069

第三节 各地执行政策的力度差异 // 070

第四节 妇联组织的作用 // 081

第七章 性别财产不平等 // 085

第一节 土地财产不平等 // 085

第二节 土地派生收益性别差异 // 086

第八章 农村性别失衡、家庭暴力与女性从业结构 // 103

第一节 2011—2019 年农村性别失衡的变化 // 104

第二节 2011—2019 年农村家庭暴力现象的变化 // 110

第三节 2011—2019 农村女性从业结构的变化 // 115

第四节 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与其从业结构的变化——一个实证分析 // 128

结 语 // 152

参考文献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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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汉至隋:女性享有土地权益

中国女性并非生来就不享有土地权益。事实上,自秦汉至隋前期,女性是拥有土地权利的,成年女性与成年男子一样,可以分配到土地,并缴纳赋税。

第一节 两汉时期女性的土地权益

秦汉盛行军功爵制,即按军功爵及其他身份的不同,享有不同数量田宅的制度,这与后世以官品和男女劳动力等级的不同而分配不同数量土地的“占田制”“均田制”不同。这是商鞅变法建立起来的土地制度,直到西汉,依照军功爵制,受田的数量可能有变化,但受田的原则没有变。

对于女性受田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二年律令》中得到相关信息。《二年律令》是1983年从湖北江陵张家山274号汉墓中发掘出来的,它是系统研究汉代律法最直接的史料,内容涉及西汉社会、政治、军事、经济、地理等各个方面。《二年律令》包括《贼律》《盗律》等23篇。其中《置后律》规定,女性可以取得户主身份,可作为户主受田。《置后律》中有两条规定与女性受田相关。第一条律文是说寡妇继为户主,按独生子继承户主的规定受田宅。如果寡妇不应当继为户主者,则她可独立门户,也可受田宅。第二条律文是说女子继承为户主后又出嫁了,如果丈夫遗弃妻子或丈夫死亡,妻子仍恢复为户主,田宅仍归妻子所有。因此,汉代女性不仅可以从政府处获得田产与宅基地,还拥有财产继承权,取得户主身份。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

秦汉时,女性不但享有从政府处分配得到土地的权利,还享有财产及爵位的继承权。女性不但对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对丈夫的财产同样享有继承权。《二年律令·户律》规定,汉朝家庭财产在继承上存在继承次序,依次是:子、父母、寡妻、女、孙、耳孙、大父母、同产子。从这条律文可以明显看出汉代律法有保护妇女财产权的意思。《二年律令·置后律》则记载,女性可以嗣爵,尽管仍是以男性为先,若无男性才可使女性嗣爵。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

第二节 两晋南北朝时期女性的土地权益

西晋实行占田课田制,女性的土地权益同样得到了保障。西晋占田令规定:占田,男子一人70亩,女子30亩。这说明,朝廷根据人口分发耕作田地时,女人能够得到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男女具有相同的分得土地的权利,也就是说,女性具有在小农经济时代的生存基础,一定程度上不再作为男性的附庸。当然,权利总是与义务同行的。女子在享有从政府处分配得到土地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赋税和徭役。西晋占田课田制同样规定,课田,丁男课50亩,丁女20亩。户调式则规定,男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以妇女为户主或次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征收减半。南北朝时期,女性的土地权益同样得到了保障。北魏初年,在宗主督护制下,官府对辖区内的户籍、田数都无从掌握,徭役、赋税也无从征调。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实行均田制。均田制经历了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直到唐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才废弛。在授田方面,据《通典·食货典·田制》记载,均田制规定:男子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妇人受露田20亩,麻田,男子10亩,妇亩;身死或年满70岁,须还露田于官,麻田则为世业田,不须还官。

同样的,女性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赋税义务。北魏时规定,一夫一妇出帛1匹,粟2石;15岁以上的未婚丁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租调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第二章 隋、唐:女性为什么丧失了土地权益?

第一节 隋唐时期的人口与赋役

隋朝初年,女性仍享有从政府处分配得到土地的权利。隋文帝建朝之初,在北齐、北周均田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均田制。开皇二年(公元582年),隋文帝杨坚颁布均田令,规定:成年男丁每人受田80亩,妇人每人受田40亩。同时,隋初的赋役法规定,男女18岁以上为丁,丁受田纳赋服役。

在中国封建历史时期,小农经济是绝对的经济基础,农业是封建王朝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口数量以及垦田面积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也是衡量一个王朝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然而,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各个政权之间混战不断,人口凋敝,土地兼并现象突出,当时政府真正控制的户口数量其实已经非常有限。据《资治通鉴》记载:“时民间多妄称老、小以免赋役,山东承北齐之弊政,户口租调。”公元581年,在隋朝建立的前夕,北周政府登记在册的户数量实际上只有3599604户,人口估计也仅一千多万。

为了增加在编户口,保证政府财政收入,隋文帝采纳左仆射高颖的建议,制定了具有赋役定额、应减应免、计算人户资产以定户高低等各项标准的定式,称为“输籍定样”,颁布诸州。赋役轻减与“输籍定样”的颁布,招徕了部分逃亡农民,使他们重新列为编户。同时,隋文帝还“命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里正、党长远配;皆令析籍,以防容隐”。(《资治通鉴》)这进一步增加了政府能控制的户口数量,大大扩大了赋役范围。到了公元606年,距离统一战争也仅仅17年时间,当时的全国登记在册户口数量居然高达8907536 户,人口直逼5000万。

劳动力的大幅增长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垦田面积在公元589年至隋炀帝时期翻了将近三倍,一度达到了55854040顷。同时,隋朝时期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巨大,同时取得的成果也是十分可观的。文帝和炀帝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这种水利建设的修建分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对隋朝之前由于战争原因或地理原因不断荒废的水利工程进行修复,重新恢复其原有的灌溉作用;另一方面,就是新建了诸多水利工程,比如杨尚希在主政蒲州之时就率领民众引水灌溉,修筑堤坝。卢贲担任怀州刺史之时,就相继修建了利民渠、温润渠。人口数量的激增、垦田面积的增加以及水利设施的兴修,直接为隋朝的农业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储备方面来看,隋王朝中央政府依靠每年的赋税征收已经储藏了大量的粮食。

第二节 免除女性赋役

由于天下承平日久,劳动力增多,国库充盈,隋炀帝即位后(公元604年),废除了妇女、奴婢和部曲的课税。这是古代赋税史上的一大变革。从此,妇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不课口。据《隋书》卷二十四志第十九《食货志》记载:“炀帝即位,是时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

第三节 取消女性受田

一、唐代政府授田

由于取消了妇人课役,隋炀帝大业元年(公元605年),随之取消了妇女受田(郑学檬,2000)。这成了妇女被取消受田的开端。取消妇人课役这一做法的初衷虽然是为了减轻妇女负担,但是因课税被免除了,妇女授田也相应地被取消,对后世女性地位的负面影响巨大。

唐初均田制在隋朝基础上略作了修改,但针对女性的土地权益,仍延续了隋大业元年的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受田。唐初认定的妇女受田的情况仅包括寡妇、女尼及女道士。《大唐新语》及《新唐书》均记载,“丁男(21—60岁男子)及18岁以上中男各受永业田(北魏称桑田)20亩,口分田(北魏称露田)80亩,老男、残疾人、寡妇等受田略少,约为其半数左右”,同时规定“有夫之妇女不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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