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家专项系统解读。本书收录了著名财税伦理学专家、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姚轩鸽先生的税史解读随笔,《大国税事》姊妹篇,从域外税鉴、华夏税殇、他乡税者、吾土税人四个维度,
2. 畅谈税史贴近当下。从域外税鉴、华夏税殇、他乡税者、吾土税人四个维度,
3. 诸多名家联袂推荐。韦森、李炜光、吴思 、刘文瑞、施诚、黄钟 刘守刚等专家学者联袂推荐。
王安石财税变法“流产”的根本原因
围绕王安石变法的得失成败,近千年来不知耗费了多少智者的心血。得出的观点与结论,褒贬不一,莫衷一是。究其原因,不是失之于评价标准的相左与分歧(比如,终极评价标准与具体评价标准等),就是失之于评价对象的模糊与复杂(比如,具体行为或变法者的品德等)。至于变法流产的根本原因探讨,结论更是五花八门,甚至大相径庭。笔者认为, 王安石变法,包括财税变法的流产或失败,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变法挑战了财税治理的终极目的。
1. 变法流产之首要原因
王安石变法是从熙宁二年(1069 年)开始的,至元丰八年(1085 年)神宗驾崩之后渐止。新法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理财,包括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 市易法、方田均税法;二是整军,主要包括保甲法、保马法、军器监法、置将法等;三是育材,主要包括更定贡举法、太学三舍法等。就理财一项而言,笔者以为,王安石财税变法 流产或失败之首要原因在于,财税变法将财税活动的具体目的等同于财税治理的终极目的。
一切社会创建各类制度的终极目的,不论古今中外,本质上讲,都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样,王安石财税变法的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意味着,不论是对王安石新法本身优劣的评价,还是对其变法得失成败的评价,都只能以此作为终极标准。否则,就会陷入相对主义的无谓争论之中。然而,王安石财税变法的终极目的或指导思想恰恰背离了这个终极目的——不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是从当时赵宋利益集团的特殊财政危机与社会危机出发,将财税变法的终极目的或指导思想定位在了“聚财”和“富国强兵”方面。这一变法的思想认识基础,几乎贯穿于王安石变法的
始终,主张变法要以“理财”为终极目的。这一认识,王安石早在 1058 年的知常州任上就已经形成,他曾上《万言书》 指出时弊的要害在于“患在不知法度”,“患在治财无道耳”; 认为“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认为“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故虽俭约而民不富,虽忧勤而国不强,”并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a 的治政理财原则。这样, 一旦自己有机会实现早年心愿和变法理想时,就毅然决然地将这一认识作为财税变法的指导思想,将其视为终极目的,
以为“凡治财赋者,则目为聚敛”。b 而这一主张也正合神宗皇帝之意,乃下旨给予支持与肯定:“政事之先,理财为急。”
结果,一场轰轰烈烈的变法活动就在“聚财”和“富国强兵”的方针的指导下,伴随着王安石渴望建功立业的个人梦想,叩响了挑战财税治理终极目的的扳机,开始了抗衡财税治理基本规律的乌托邦式的大动员。问题是,一切向事物规律挑战的结果可想而知。变法不久,就由于误把财税行为的具体目的当成财税变法的终极目的而自食其果。对此,当时就有人指出,认为王安石的诸项新法就本质而言是聚敛之术,其目的在于“聚敛害民”;也有人虽然承认王安石的理财思想是兴利之道,但却是“剥民兴利”之策。事实上,这已经成为熙宁、元祐时反对王安石变法一派质疑新法的主要根据和观点。甚至从南宋至晚清,绝大多数史家和思想家也都支持这一观点。比如,丘濬在批评青苗法时就说:“尚其以义为利,而毋专利以殆害哉。”d 顾炎武也赞成批评王安石“趋利而不知义”的说法。a 而王夫之在《宋论》一书中对王安石变法也有同样的批判,认为:“君子之道,有必不为,无必为。小人之道,有必为,无必不为。执此以察其所守,观其所行,而君子小人之大辨昭矣。”“故王安石之允为小人,无可辞也。”b 当然,这并不否认王安石变法中的利民考虑,只是说,就其变法的终极目的而言,在于“聚财”和“富国强兵”, 不在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
因此,由于变法指导思想背离了财税治理的大道,变法虽然实现了敛财、聚财目的,但却距离财税变法本该遵循的终极原则,越来越远。因此,变法成了害民、剥民之举。正如司马光所言,这些财富“不取诸民,将焉取之”?范纯仁也在向神宗的上疏中说 :“王安石变祖宗法度,掊克财利,民心不宁”,在给神宗的《尚书解》中又说 :“其言皆尧、舜、 禹、汤、文、武之事也,治天下无以易此。愿深究而力行之 !”d 就是说“国富”的代价是民穷且贫,民怨沸腾。这个结果,其实就是变法指导思想与定位偏离大道规律的必然结果。
或许,就具体的聚敛目标而言,只要手段狠,不顾长远,不顾百姓生死,敢于竭泽而渔,短期内几乎都不难实现。问题在于,聚财不是变法的根本目的或终极目的,它仅仅是具体财税行为的目的。如果本末倒置,自会南辕北辙,走入歧途。 而且,这种指导思想错误所导致的恶果还在于,在赋税使用方面更是远离老百姓的生存与生活,通常主要用于争霸战争和官僚机构的奢侈与浪费。因此,一切看似轰轰烈烈的变法,看似动机良善的变法,其实都难免流产失败的宿命。
2. 变法流产之根本原因
王安石财税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变法不过是皇权专制内部利益关系的一种重新调整而已。严格说,王安石变法根本谈不上是一种结构性、系统性的社会改革,不是对皇权专制政体本身的一次结构性改革。财税变法亦然,根本就不是一次结构性的变法。
在皇权专制统治下,社会治理根本不可能有实质意义上的人道——以民为本,有的只能是以财为本,或者说是以皇家的利益为本。这无疑是由皇权专制的本性天然决定的。因此,即使偶尔出现一些所谓的民本财税治理说法,也不过是更具欺骗性的专制统治伎俩而已。王安石变法如此,中国古代的历史的变法何尝又不是如此 ! 当变法的终极目的被确立为“聚财”和“富国强兵”后,就已经背离了人道的最低原则——“把人当人看”了。变法最后的结果,实际上也就是对背离人道最低原则的一种自然报复。最为严重的是,在皇权专制统治下,由于惟有皇帝一人拥有自由,所有的自由, 包括政治自由、经济自由、言论以及思想自由等,全体老百姓从根本上说是一点也没有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因此,在赵宋皇权专制政体下,每一个 百姓都不可选择地生活于一个全面奴役和不自由的社会,这 就直接违背了人道的深层原则——使人成为人原则,亦即自由原则。这样,一旦剥夺了每个百姓的全部自由,其个性就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创造性潜能就难以得到最大的实现。有意思的是,中国古代几乎所有的变法,都是从首先选择经济变法为突破口和切入点的,王安石变法也是一样。比如青苗法、市易法等。就是可以与政治体制沾上边的保甲法,也和其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都不是朝着增大老百姓的全面自由—— 政治自由、经济自由以及思想自由等方面推进的。这样,本
应通过不断增大全体百姓各个方面自由推动社会进步发展潜能的改革,往往就会出于专制皇权千秋万代私利的计较,使各种各样的变法最后异化为不断减少和剥夺老百姓各种自由的策略与权术。因此,短期内一些变法似可产生一定的显见成就。但长期看,由于皇权专制的本性使然,改革过程往往成为对百姓各种自由进行全面束缚和剥夺的过程。结果,往往伴随着变法的逐步推进和深入,阻力会越来越大,直至引发更大规模的矛盾与冲突,导致新一轮充满血腥的权力角逐, 破坏社会总体财富的持续性积累。而且,就中国古代大大小小的所谓变法而言,无不是皇权全面掠夺式的变法。究其根本原因,正如黄仁宇先生所言,中国政治“决不愿私人财富
扩充至不易控制的地步,为王朝的安全之累”a。因为自由是专制天然的劲敌和掘墓人。这样,传统体制内的任何名义下的所谓变法,无不是以皇权的认可与容忍为前提的。王安石的财税变法同样如此。所谓的变法,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不断增加皇权在全社会财富总额中的比重,以便持续性巩固皇权的统治基础。
在皇权专制下,全社会的言论自由更是无从论及。王安石变法后,即围绕新法是“利民”还是“害民”展开了争论,形成了一场最大的政治角力,政见不同的臣僚纷纷发表看法。结果,王安石主持政局后,立即对这些部门进行了大清洗:逐谏官、罢谏院、排中丞、撤中丞、贬御史,等等。 《宋史 · 王安石传》就列举了熙宁元年至四年被王安石罢免的十九位台谏名单。同时,王安石引进了同党李定、薛昌朝、 谢景温,等等,可以说,基本封杀了反对的声音。这样,就在轰轰烈烈的变法期间,形成了“台谏之臣,默默其位而不敢言事,至有规避百为,不敢居是职者”,或者是执政大臣 “专用其亲爱之人”为台谏官,“或小有违忤,即加贬逐,以
惩后来,必得佞谀之尤者,然后为之”b。在这种功利目的前提下引进的台谏,往往察言观色、见风使舵;有的则扛着一个拥护变法的大招牌,行灭杀政敌、搜刮民财之事。如“乌台诗案”中陷害苏轼的李定等。而且,王安石还振振有词,以为真理在握,认为“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可守”。 而且,王安石不仅对上层官场进行清洗,对下层老百姓的言论也进行封堵。为了防止百姓不满,熙宁五年春正月,朝廷下令在首都设置逻卒兵丁,对百姓实行“监谤”,不许乱讲新法如何。“深疾谏者,过于仇雠;严禁诽谤,甚于盗
贼”,“潜遣巡卒,听市道之人谤议者,执而刑之。”b
可见,在皇权专制下,一切“法”,不论是旧法还是新法,都经不起拷问。王安石变法中的“法”同样如此。王安石变法之法,是一种仅具有皇权强制力的必须性的权力规范,王安石变法中的“法”,因为皇权专制政体的原因,它仅仅反映的是皇帝一人的意志,不是广大老百姓的意志。因此,尽管熙宁元年 (1068 年 ),王安石调入京师后,宋神宗曾谦虚地说: “朕自视眇躬,恐无以副聊此意。可悉意辅朕,庶同跻此道 !”c
并在孙固、唐介等力言王安石不可任相的时候,就于次年以其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但在反对派声势高涨时,神宗则为了皇权统治的“大局”,怀疑王安石变法的效果,对变法开始动摇。以至于看了韩琦指责青苗法的上疏后,对王安石等执政大臣说 :“琦,真忠臣 ! 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 ! 出令不可不审 !”a 不难想象,在“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等皇权专制政体和意识形态下,皇帝拥有绝对至上的权力和特权,而老百姓只有纳税的义务,权利根本无从谈起。
其结果,一切变法,往往都成为皇权肆无忌惮地横征暴敛的公开借口;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一道特有风景。而本意也许考虑过百姓生计的变法,往往因为危害百姓生活而最终招致百姓的遗弃,被后世屡屡诟病。这也几乎成了一切变法者不得不认领的必然性的悲剧宿命。
3. 变法流产之核心原因
由于王安石财税变法的政权基础是宋氏皇帝专制,惟有皇帝一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独掌国家最高赋税权力,自然就 违背了平等人权原则。毋庸讳言,在王安石时代,国家的最高赋税权力无疑是完全掌握在专制者神宗一个人手里,每个老百姓的税收经济平等以及机会平等权利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专制者神宗的个人意志。只有神宗皇帝一个人才拥有国家全部的最高赋税权力,所有老百姓,包括依附皇家的官僚集团,严格说来,拥有的最高赋税权力都是零。这无疑是一种最极端的政治不平等。可想而知,在如此政体下所推行的一切财税改革,自然不可避免地要受制于皇权专制的掣肘, 财税变法是一种皇权专制体制内的自我调整,只能是一些枝节性的技术层面的调整,根本不可能有什么结构性的改革,更谈不上现代意义的财税改革了。
也正因为如此,不论王安石财税变法的动机如何高尚, 个人如何敬业和努力,新法在形式上多么完善,等等,都会因为皇权专制政体本身违背公正和人权等大道原则而难以实现其预期的变法目标。最多只能达成一些具体的短期的目标。 比如聚财,缓和局部阶级冲突与矛盾等。这就造就了中国历史上特有的社会兴衰周期性变迁的规律——黄宗羲定律怪圈, 即所谓的“四多四少”现象。一是对农民取得过多,给予得过少;二是财政体制集中过多,分权过少;三是对农民管制过多,放活过少;四是人治管理多,法治管理少。a 如此,由于
财税变法背离了民生,广大老百姓就不可能成为变法的最终受益者,反而会成为那些借着变法名义更加严酷剥削的对象。 结果,直到忍无可忍,人数规模增大到一定程度,就会制造 出一批新的造反的农民英雄,扯起“均贫富”的大旗,趁机反抗朝廷,开始新的改朝换代的权力赌博;就会揭竿而起, 以暴易暴,打断全社会的财富积累链条,一切推倒,从头再来。北宋王小波、李顺起义的口号就是:“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a,综观中国历史,几乎所有农民起义领袖及其改朝换代的争霸,无不以此为口号动员老百姓。这个口号宣称的
实质,就是老百姓为了争取最基本、最起码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包括机会平等的基本权利。几千年来中国社会周期性动荡规律无不说明,皇权专制对人权和平等权利的蔑视,只能引发一次又一次的周期性动荡。这就使得中国社会的发展始终缺乏一个相对稳定坚实的结构性基础,只能在跷跷板式的摇摆中不断寻找暂时的平衡,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周期性动荡的宿命。
皇权专制对人权和平等权利的蔑视,集中体现在不公正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一方面,皇帝几乎拥有一切权力和权利,不仅垄断着全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且包括 每个老百姓的身家性命。这样,皇帝及其官僚集团,几乎享有和行使着全部的特权,只对老百姓承担极少的义务。就是承担了一些对老百姓的义务,也大多是从皇家利益最大化考虑的结果,是一种从“流寇”到“坐寇”的利害计较。通常的情况是,在王朝初年,由于有前朝败亡教训的警示,大多尚能遏制掠夺之欲,收敛奢侈浪费之心。但到了王朝中期, 由于新天子的权力合法性受到挑战,为了继续一家一姓的统治,新皇帝就自觉不自觉地不断扩大官僚集团的规模,结果导致冗官日增,消费支出规模越来越大。王安石财税变法, 也是出于同样的理由,收获同样的结果。另一方面,就广大 老百姓而言,则只有义务,毫无权利,只是供养皇家及其官僚集团财富的会说话的奴隶,只是赋税义务的全部承担者,只是实现皇帝争霸野心的人肉工具。因此,逻辑的推演是—— 对老百姓而言,只要为了皇帝,任何人都有献身和流血牺牲的义务,都必须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而一切变法,都是围绕皇权的稳定与千秋万代这个中心展开的。
4. 变法流产之关键原因
总而言之,历史的悲哀在于,两千多年来发生在中华大地上的一切变法和改革,不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社会的,几乎鲜有成功者。究其关键原因,就在于皇权专制政体本身的极端恶劣性,在于专制皇权本身无法遏制的腐败基因, 在于这些变法和改革,几乎都是在挑战社会治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这个终极标准;在于无视人道自由原则,在于违背平等人权原则。因此,一切看似为民谋利的变法与改革,无不是戴着专制的镣铐在自我折磨与自慰。其命运大同小异,其效果大多成为加剧扰民害民恶行的制度性借口。就新旧王朝的更迭交替规律看,中国历史上的每一次变法和改革,都无法摆脱专制体制内在恶劣性的诅咒,只能在
“你方唱罢我登场”的血腥杀伐中实现龙椅的交换。其结果正如程亚文先生所言:“既得利益者对国家造成的灾难,除却吸干了国家的公共财政、制造了阶级和阶层对立外,同样重要的是,也阻碍了国家的发展。而一个国家的内部安全,不仅维系于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维系于国家能不能向前发展, 发展利益对一个国家来说,就是未来的生存利益。”“兴,百姓苦;亡,百姓苦。”这就是王安石财税变法流产和失败的最 大教训与启示,一切试图挑战或逃避人类社会治理大道的变法和改革宏愿,都无法破解流产或失败的魔咒,都终将成为
减少全社会与每个人利益总量的大灾难。
序一:以史论税的益智之作 治国理政的金石之言
序二:用伦理打量税收历史
自序:向税史借点智慧
第一辑 域外税鉴
不懂税收也就参不透历史 / 3
第 13 号提案:美国税收史上的丰碑 / 8
大革命何以因为税收引起 / 17
“一只湿手”的税收故事 / 22
“一篮无花果”导致的税收起义 / 25
罗塞塔石碑的税收警示 / 28
计较二十先令的税款值不值 / 32
那条税收“传言”的是与非 / 35
苏格兰“闹独”
税收成“分手”理由 / 39
“特朗普税改法案”之美国社会效应 / 43
第二辑 华夏税殇
税眼再读《过秦论》 / 51
西夏王朝兴衰的捐税根由 / 54
古诗里的赋税之“痛” / 58
《鄂州约法》财税条款发微 / 62
碉楼:“税痛”的罂粟花 / 66
永定土楼前的税收遐想 / 74
石碑上的税魂 / 82
隋二世而亡的根本原因 / 91
那些免税碑,那些衰朽的背影 / 94
王安石财税变法“流产”的根本原因 / 101
第三辑 他乡税者
让 · 雅克 · 卢梭的税缘 / 117
怀念税官伦理学家爱尔维修 / 123
梭罗为何拒绝交税 / 129
税官托马斯 · 潘恩追忆 / 132
日本税法教授北野弘久其人其学 / 147
拉瓦锡因“税”上断头台的历史教训 / 154
庇古和他的“庇古税” / 160
叩问“拉弗曲线”的局限性 / 165
第四辑 吾土税人
晋灵公重税招祸别议 / 173
防风氏:中国传统财税制的首位祭品 / 176
孙武为何以税负论兴衰 / 180
赵匡胤《誓碑》之当代误读 / 183
朱元璋的以民为“资本”赋税观 / 186
大厦将倾 造物弄人 / 191
“毁尽文章抹尽名” / 198
古诗中的税吏形象 / 203
因税罹难 光耀千秋 / 211
回望分税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 216
税眼入世路漫漫 /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