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治规则建构的诚信理论研究》:
(二)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下全球环境诚信规则的建构
21世纪人类面临的各种灾难性风险已经超出了国家的控制范围,人们对未来的担忧包括日益增加的不安全感、社会碎片化与政治极端化、信任赤字下人们感到无望等。为此,需要为全球化的世界提供必要的国际治理机制,以有效应对这些风险。有学者建议,应当将国家治理体系中运行良好的睿智治理原则扩展到国际层面,而最好的保护是基于共同价值观和尊重多样性采取统一的集体行动,将广泛认可的国际原则应用于促进人类的普遍繁荣和福祉。
1.诚信理论下现有国际环境法治规则的新解读
国际法具的碎片化和软法性质,无法有效约束违反国际环境规则的国家。由此,引发从诚信原则和理论视角重新解读现行国际环境法治规则的思考。国际法中的诚信理论,尤其是本章所述国际环境善意和诚信理论与中国提出的全人类共同价值高度契合。我们应当在现有国际诚信理论中增添中国元素,为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提供理论支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截至目前拥有将近197个缔约方,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依据这一责任,各发达国家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履行国际环境和减排承诺。但是.个别发达国家自由进出国际条约的行为,减损了条约在国际社会的公信力。UNFCCC要求发达国家遵循善意原则,提供气候治理“软硬件”。
2021年最大的特点是世界存在不确定性和信任缺失,而联合国第26次气候大会(COP 26)则明确指出了全球采取具体行动应对气候危机的重要性。在11月13日落幕的COP 26上,近200个国家达成了名为《格拉斯哥气候公约》的联合公报,旨在将全球变暖量控制在1.5℃以内、使世界免遭灾难性气候变化。该文件反映了当今世界的利益、矛盾和政治意愿。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呼吁,当前是进入“紧急模式”、结束化石燃料补贴、逐步淘汰煤炭、为碳定价、保护弱势社区并兑现1000亿美元的气候融资承诺的时候了。各缔约国最终批准了有关《巴黎协定》全球碳市场的实施细则,规定各国如何利用国际碳交易市场减少碳排放。
《格拉斯哥气候公约》关注的全球行动主要涉及四大领域的目标:减排、调适、融资与合作。《巴黎协定》国际碳市场规则实际上是其第六条的三大组成部分:自愿合作、新的碳信用机制和非市场方法。公约的另外一项重点任务是确定碳减排目标,即国家自主贡献(NDCs)的共同时间框架。为此,规定了详细的增强透明度框架,以便每个人都按照共同的方法,跟踪并通报其减排、支持和行动情况。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融资问题的本质是信任和信托问题。公约要求发达国家承诺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资金,作为气候融资。这一融资将提供给需要者,并在催化私人融资上发挥关键作用。缔约方首次同意在UNFCCC下对实现这一融资目标的进程进行汇报,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发声并进一步弥合信任。2021年8月2日,IMF发行了规模为6500亿美元的新一轮特别提款权(SDRs),以拓展全球的财政空间。10月.G20领导人同意利用其SDRs份额为最需要的国家提供上述全球气候融资。IMF确认,拟议中的弹性与可持续性信托(RST)将为低收入和脆弱的中等收入国家提供长期低息融资。RST的额度至少为300亿美元,计划在2022年夏季前投入运营。依据UNFCCC参与信托基金,小岛发展中国家(SIDS)和最不发达国家(LDCs)可以获得融资支持。
作为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中国强化自主贡献目标,加快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积极探索低碳发展新模式,着重在低碳规则和碳定价机制规则上发力,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与一些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对自身环保承诺的落实始终如一、不折不扣。
为保护地球生物资源,1992年通过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于1993年正式生效,秘书处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所有缔约国都要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对全球资源的可持续养护和善管义务,不得按照所谓的“公海自由原则”,对公海海洋资源进行先到先得的利用,也不得对各自国内有限的稀缺生物资源进行肆无忌惮的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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