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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私法的国际统一和判决的全球流通(国际私法与比较法论集)
0.00     定价 ¥ 16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9781002
  • 作      者:
    作者:徐国建|责编:刘晓萌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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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国建,德国法学博士,一级律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特聘院长、教授,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先后于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瑞士比较法研究所、海牙国际法院夏季讲习班、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以及德国汉堡大学攻读和研习法律。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国内外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深耕国际法律研究和实务逾三十载,办理的交易和案件具有国内和国际影响。以中文、英文、德文在中国、英国、瑞士、荷兰及德国出版专著10余部,并发表论文40余篇。曾受国务院委派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第20届、第22届海牙外交大会,谈判并签署了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2019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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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收集了作者对私法国际统一、“一带一路”法律问题、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流通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国际私法问题的研究成果,作者还结合涉外法律实务对一些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和事件进行专业评述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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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私法的国际统一和判决的全球流通:国际私法与比较法论集》:
  (一)主管机关(competent authorities)问题
  知识产权与法律意义上的其他权利相比具有很多特殊性,如权利的地域性、权力授予或取得的特殊性以及国家特定的主管机关对这种特殊的权利的行政管理性,等等。由于依据国内法的规定,国家的主管机关对于知识产权的授予、有效性甚至对其侵权可以作出决定,而就这种特殊的权利而言,这种国家特定的主管机关的这种决定无疑具有在这些问题上类似于法院判决的属性。所以,在公约制定过程中便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如果知识产权的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未来也适用本公约,那么国家主管机关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决定是否可以,以及如何依据本公约实现全球流通?
  第三次特委会会议后成立的第二工作小组专门讨论了涉及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主管机关(competent authorities)问题。①涉及该问题的困境便是,一方面,如果认为公约的目标之一在于保护知识产权,那么从原则上说,公约便不应该区分在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上法院判决或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的决定;而另一方面,鉴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是民商事性质的法院判决,属于行政法性质的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的决定便不应该纳入公约的适用范围。
  小组成员相互交换了各自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及运行机制等内容。一些国家的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的职责范围便相当宽泛,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的决定也包括在其职责范围内。而且,即使在那些赋予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较窄权限范围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所行使的功能在不同国家也是各不相同的。但是,各国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的一个共性是它们可以在其国内决定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问题。
  小组成员的一种观点认为就目前掌握的信息而言,还不足以作出任何公约相关规定的方案,而且在该问题上还应该咨询知识产权专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此问题不应该和知识产权的其他问题割裂开来考虑。更多的小组成员认为在公约中专门就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的决定的承认和执行作出规定,目标过于宏伟,而且这也会削弱公约的核心目标。对于公约草案的现有规定,小组成员们认为第8条第3款规定并不是关于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决定承认和执行的规定,而是确定了允许承认和执行法院基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作为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而作出的判决的例外规定。①另外,小组成员们也不满意公约将法院的“判决”(judgments)外延扩大至包括其他机构(institutions)的决定,起码在并不清楚这种机构的章程、功能和法律地位以及这种决定的效力等信息的情况下,这是不妥当的。
  第四次特委会会议上讨论了第二工作小组的上述报告,认为对该问题尚需要收集各国关于主管机关(competent authorities)更多的信息,以便准确了解其是如何运行的。大会还认为对该问题的最终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公约对其他问题的规定,尤其是公约如何一般性地规定知识产权问题。大会也考虑召集一个知识产权问题专门工作小组,专门研究公约是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其适用范围,或是排除出公约适应范围,以便为外交大会做好准备。②
  第四次特委会会议后专门成立的第一非正式工作小组继续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该小组就知识产权主管机关问题向小组成员发放了调查问卷,成员们回答了问卷上的问题。工作小组据此考察了一些国家的主管机关的工作。该调查工作揭示出的问题在于,一方面,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对于知识产权事项具有排他管辖权力,而在其他国家,这些问题只有法院才享有管辖权。各国国内法制度上的这一差异,在公约中势必需要予以顾及。但是,另一方面,本公约在谈判之初所确定下来的公约适用范围,仅仅限于民商事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决定由于不属于民商事性质被明确限制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公约中如何突破困境,将该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统一起来,便成了对公约起草者的一大挑战。一个可以广泛获得接受的妥协和折中的方案,便是公约谈判者所探寻的出路和目标。
  该工作小组在对该问题的讨论过程中,一些国家表示了支持公约采取妥协和折中方案的意愿。但是,如果采取这样的妥协和折中立场,对主管机关的认定应该符合以下标准,这便成了工作小组报告的重点。通过设置这些标准可以界定主管机关以及基于公约可以获得承认的主管机关知识产权决定的范围,避免无限扩大该定义的使用,并有效消除那些国内法上并无这一制度设置的国家的担忧:(1)主管机关的含义仅限于知识产权办公室,即知识产权的主管机关。之所以要规定这个标准,目的在于排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外的也被授权进行知识产权注册工作的政府部门。实践中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之外,可能还有其他机关,例如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也被授权在其主管的地域管辖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的注册工作。根据这一标准,这些政府部门便不被纳入公约所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范围。(2)主管机关的决定仅限于可以注册的知识产权,或者需要注册的知识产权。该标准的含义不言自明,即主管机关的决定仅限于注册登记才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那种知识产权,从而限制了依据公约对于主管机关决定承认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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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中国法律适用法立法与实践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若干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评
略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连结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评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13条修改意见及理由

第二编建立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国际法律制度探讨
建立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国际法律制度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立法资料、观点和述评
被攻克的最后堡垒: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所涉关键问题评析
2019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评述
论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范围和限制
——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适用范围评析
2019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判决承认和执行机制概述

第三编国际商事仲裁问题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3条释义

第四编 国际法律实务评述
马航MH370飞机失联后的法律思考
美国法院基于非方便法院理论拒绝审理中国公司被索赔案
世界首例适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判决评述

第五编“一带一路”法律思考及其他
关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若干法律思考
建立“一带一路”未来型高级法律人才培养-服务机制的若干建议
国家间经贸协议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探讨
——以2020年中美经贸协议为例
欧盟举报人立法探究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译事回忆点滴
——兼忆和谢怀栻先生的交往
出版或发表的主要著作或论文(截至2021年4月)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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