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治现代化的源头,可以追溯至1215 年的《大宪章》,这部宪法性文件其实是当时的英王在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的。尽管法治的内涵与功能不断变迁,法治发展道路存在多样性,但源于《大宪章》的法治核心理念并没有发生变化。王在法下,税收法定,通过法治与分权捍卫自由,限制权力滥用都是《大宪章》留给人类的宝贵精神遗产。
陈国华,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197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洛阳外国语学院,1985年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硕士毕业,1996年获英国剑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主攻早期现代英语。主要研究方向:英语语言学、英汉翻译、词典学。
大宪章附录一 《大宪章》(1215-1915)——《大宪章》700周年之际向皇家历史学会及《大宪章》庆典委员会的致辞附录二 《大宪章》与中国法学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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