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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同盟的真相--美国如何秘密统治日本
0.00     定价 ¥ 4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40792862
  • 作      者:
    作者:(日)矢部宏治|责编:陈嘉梦|译者:沙青青
  • 出 版 社 :
    漓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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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讲谈社畅销50万部,矢部宏治历时七年“解谜”之旅,揭秘日本人都不知道的美日同盟真相!
◆ 美日两国的“真实关系”究竟是什么?
◆ 战后七十年,美国通过哪些“密约”实现了对日本从上至下的操控(占领)?
◆ 国与国之间隐藏的从属关系,是如何在法理上被正当化的?
◆ 拆解美日之间“隐藏的权力结构”,洞悉造成日本社会深层矛盾的根源!
◆ 黑色幽默的四格漫画,“一口气就能读完”的轻松表述,丰富的图表与例证,邀请您与作者一同解开档案、条文背后的秘密。
◆ “最美的书”typo_d工作室特别设计,装帧精美,带来独特的阅读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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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矢部宏治,1960年出生于兵库县,庆应义塾大学文学部毕业。曾于博报堂股份有限公司的营销部门任职,1987年担任书籍情报社代表。著有本书及其续作《不知道不行2:日本就是这样丧失主权的》(讲谈社现代新书)、《日本为何无法废除“基地”与“核电”》(讲谈社α文库)、《天皇的讯息》(小学馆)、《冲绳人都知道,本土人却不知道的事实:冲绳美军基地旅行指南》(书籍情报社)等。

译者简介
沙青青,供职于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长期关注中日近现代史,研究成果见于《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等学术期刊。专著有《暴走军国:近代日本的战争记忆》《昭和风,平成雨:当代日本的过去与现在》,译著有《日本还是第一吗?》《使日十年:1932~1942年美国驻日大使约瑟夫·C.格鲁的日记及公私文件摘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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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通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美国对日本包括空域在内的实际管控、美军人员在日本境内享有的治外法权甚至不受日本宪法约束等历史及现况,梳理、分析美日两国之间的公开协议、军事密约,将美日联合委员会及“安保法体系”的“潜规则”拉出水面,最终指向“美日间隐秘的法理关系”。作者指出,正是这些不合理的体制导致了美日同盟的畸形关系,影响了战后日本的社会结构,致使日本社会方方面面处于扭曲状态,陷入危机之中。本书直击当前日本社会深层次问题的核心,为解读美日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角度,有助于读者加深对相关历史及东亚局势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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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章
没有国境的日本

前面我已经观察过“战后日本”这个国家荒唐的现状了。我大概花了七年时间,与许多专家学者共同研究,试图解答背后的谜团。
为什么日本现状会变得如此荒唐?这背后又隐藏着什么样的幽暗历史……
首先,我将本人撰写或策划的书籍,按照出版发行时间罗列如下:

《冲绳人都知道,本土人却不知道的事实:冲绳美军基地旅行指南》(《本土の人間は知らないが、沖縄の人はみんな知っていること》)(矢部宏治著,书籍情报社)
《战后史的真相》(《戦後史の正体》)(孙崎享著,创元社)
《比宪法更重要的“美日地位协定入门”》(《本当は憲法より大切な「日米地位協定入門」》)(前泊博盛、矢部宏治著,创元社)
《法治国家的崩坏之探究》(《検証?法治国家崩壊》)(吉田敏浩、新原昭治、末浪靖司著,创元社)
《日本为何无法废除“基地”与“核电”》(《日本はなぜ、「基地」と「原発」を止められないのか》)(矢部宏治著,集英社国际)
《永不再战的国家,明仁天皇的讯息》(《戦争をしない国 明仁天皇メッセージ》)(矢部宏治著,小学馆)
《日韩如何成为“有战争能力的国家”》(《日本はなぜ、「戦争ができる国」になったのか》)(矢部宏治著,集英社国际)
《美日联合委员会研究》(《「日米合同委員会」の研究》)(吉田敏浩著,创元社)

正是提炼上述八部著作的精华,写成了各位手上现在这一本。如果有人问我:如何用简短的一句话来总结这些研究成果?
我的答案是,请看旧安保条约第一条,上面有一切的答案。

阅读“ 条约” 的乐趣
不习惯阅读条文的人,很难理解其中的含义,可能连读通一句话都有困难。
想来不少人都会放弃,觉得根本读不下去吧?不过,习惯之后就会发现不少乐趣。
阅读条文的乐趣在于仅仅读懂一则条文,就能挖掘出重大的信息。这和研究公示有异曲同工之妙。
本书第一章和第二章结尾曾介绍以下两条非常重要的法律和密约,这都是在我们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的:

?使美军支配日本空域的“航空法适用例外条款”(见第一章)
?使美军在日本全境享有治外法权的《美日联合委员会密约》(见第
二章)

估计各位在悲愤之余,也会感到惊讶:原来这些荒唐的现实,可以通过如此有条理的方式来归纳整合。
美日之间存在许多类似的“公式”(非公开的法律协定),追根溯源,它们都源自“旧安保条约第一条”。

“ 旧安保条约第一条”
那我们就来看看,这到底是一条怎么样的条款吧。旧安保条约第一条内容如下:

和平条约暨安保条约生效时,日本承认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和周边部署美军,而美国也接受这项权力。(作者摘译)

日本为了恢复主权独立,签订了和平条约(即《旧金山条约》)和旧安保条约。这两项条约均于1951年9月签署,1952年4月生效。
从那时起,日本就给予了美国非常大的军事特权。此处请各位注意的是,日本在旧安保条约最重要的“第一条”中,承认了以下特权:

?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和周边部署美军
?部署美军的权力

美军与“ 部署的权力”
这一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我先来分析一下什么是“部署的权力”。
在这则条文中,日本承认的不是美国“设立基地的权力”,而是“部署美军的权力”。这种措辞在普通条约中是绝对看不到的。
我们日本人在这方面几乎是麻木的,但从全世界范围来看,自己国家有外国军队驻扎本就是很奇怪的事情。仅凭这一点,恐怕就称不上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了。
就算不得不让外国军队驻扎,也应该尽可能用条文来约束其权力,否则国家主权就会受到侵害。日本人必须先搞清楚,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状态。
菲律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是美国的殖民地,各位可以看看他们在战后如何跟美国签订基地协定的,就知道此事有多严重。
1947年签订的《美菲军事基地协定》(1991年失效)规定,美军只能在菲律宾境内23个地点设立基地。所有地点都有明文记载。
然而,日本却没有限制美国在特定地区设立基地,因此美国可以日本境内任何地方“部署”,成了所谓“全境基地模式”。
没见过这个词的读者,或许很难相信吧。但这恰恰就是我们长年研究冲绳问题后得出的事实结论。

“ 安保法体系” 的三层结构
我在前言中就提到,美国能在日本任何地方设立美军基地,而日本事实上也无法拒绝这类要求。这种现状正是旧安保条约第一条造成的。
“美国有权部署美军”这个表述的意思,不仅是“能在任何地方设立基地”,同时也代表美国能以基地为据点,采取任何军事行动(演习或战争)。
根据旧安保条约的第一条,美军在日本境内不必遵守日本宪法和国内法,可以任意进行下列活动:
“在任何地方任意设立基地”;
“采取任何军事行动”。
而且,还有一套法律体系对他们的行为予以保护。这就是“旧安保条约”+“行政协定”+“美日联合委员会”构成的“安保法体系”三层结构。(所谓“行政协定”是指在“旧安保条约”下,美军在日本国内拥有特权的协定。自1952年4月占领结束时生效,1960年安保条约修订后变为“地位协定”。)

安保法体系的结构
(1960年修订的安保条约只对条文的表达方式略做修改,“新安保条约”+“地位协定”+“美日联合委员会”的三层结构仍旧是一个不平等的安保体系。)
旧安保条约
美军有权在日本部署美军。
(旧安保条约·第1条前半)→(新安保条约·第6条后半)
其部署内容取决于行政协定。
(旧安保条约·第3条)→(新安保条约·第6条后半)

行政协定
为执行安保条约·第1条,日本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基地设施,
具体内容由美日联合委员会决定。
(行政协定·第2条)→(地位协定·第2条)
美国在美军基地拥有绝对权限,在美军基地外也拥有必要之权限。
具体内容由美日联合委员会协定规定。
(行政协定·第3条)→(地位协定·第3条)
所有具体协议,均由美日联合委员会商议。
(行政协定·第26条)→(地位协定·第25条)

美日联合委员会
美日联合委员会的议事录和协定文件,原则上不公开。
(第一次美日联合委员会秘密协定,1960年6月)
美日联合委员会决定的美日协定,无需经过日本国会同意。
(安保条约修订交涉时订立的秘密协定,1959年4月)

没有国境的日本
“旧安保条约第一条”中还有一个重点,那就是美国有权“部署”军队的地点涵盖了“日本国内和周边”(in and about Japan)。
我最初读到条文时,也感到很不可思议:
“允许美军部署在日本周边?日本以外的事情,日本哪有权力来决定啊?”
不过,当我研究第一章介绍的“横田空域”后,才搞明白这句话真正的意思。
请各位看图11,日本首都圈有横田、座间、厚木、横须贺这四个基地。
这些与冲绳基地规模不相上下的美军基地,环绕着首都东京。
从太平洋海面到这些基地上空,都在“横田空域”的范围内。美军及其相关人员无需经过日本政府检查,就能随时降落首都圈的美军基地。降落之后,美军人员离开基地“入境”日本,也不必接受日方检查。例如,抵达横田基地的美军相关人员只要搭乘军事直升机,二十多分钟就能抵达东京市中心的六本木军用直升机机场。
换言之,对美军及其相关人员来说,日本是一个“没有国境的国家”。
再看“旧安保条约第一条”中所写,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和周边部署美军,意思就是“美军有权自由跨越日本国境采取军事行动”!

宪法第九条的疏漏
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战后美国与伊拉克签订了《美伊地位协定》(2008年)。我看过条文之后,才意识到日本给予美国的特权有多荒唐。
2003年3月,伊拉克与美国开战,但几乎没有什么像样的战斗,短短一个月就被美军占领全境。不过,伊拉克战败后跟美国交涉时,却展现出令人佩服的韧性,甚至对地位协定草案提出了多达110处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订之一,就是增加了下面一条:
“驻扎伊拉克的美军,不得跨越伊拉克国境攻击周边国家。”
我至今仍记得读到此条时醍醐灌顶的感觉。
“伊拉克竟有办法让美国同意这一条,可真是了不起。为什么日本有宪法第九条,却办不到这点呢?”
研读其他国家的军事协定,就不难发现主权独立的国家都会严格限制“其他国家的军队跨越本国国境的权力”。
伊拉克在战争中惨败,国家体制残破,但他们依旧明确提出“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力”,而且也让美国同意,那些伊拉克外交官是值得赞扬的。
与之相对,我们日本人则必须深刻反省。有些人赞扬日本宪法第九条,说这是足以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条文。在我看到伊拉克与美国的地位协定前,对此也不会反对。在我读完该地位协定后,才知道这样的看法与现实相去有多远。因为我们日本人用了宪法第九条,却给予了全世界最爱发动战争的美军下列两大权力:
“在日本国内有权自由设立基地。”
“从这些基地飞越日本国境,对其他国家发动战争的权力。”

安保条约中并不存在“ 驻日美军” 的概念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
过往我们从国内的角度看不清所谓“驻日美军”的实质。现在我们已经知道,旧安保条约第一条给予了美军自由设立基地的权力,以及自由跨越国境攻击别国的权力;那么,对所谓“驻日美军”的实质,也就能够看清了。
最令人意外的是,在安保条约中和地位协定中,其实并没有“驻日美军”的概念。这些条约和协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在日本国内的美军”,外务省自己也承认了这点(《有关美日地位协定的指南?增补版》)。
简而言之,在安保条约和地位协定的规定下,日本持续提供特权的对象不仅是“驻留在日本基地中的美军”,还包括了“暂时调遣至日本基地的美军”以及“通过日本领空、领海的美军”,等于给了所有美军这类特权。
这背后的含义就是,哪怕美军出兵只为了自身利益,并不是为了保护日本,只要他们“出现”在日本领空领海,那么根据安保条约和地位协定,他们就会自动具备极大的特权。
从这一点来思考,就不难发现美日安保条约的本质并不在于所谓“保卫日本”,而是美军对“日本国土的军事利用”。

小田实的观点
早在半个世纪前,作家小田实就已经认识到“日本无国境”的事实了。1963年,他发表过一篇名为《国境无感症》的文章。文中称,自朝鲜战争爆发以来,对驻日美军来说,日本与韩国之间几乎是没有国界的状态,短短几个小时就可以往返。在他们眼中,日本与韩国的差异在于日本是后方基地,韩国则是前线。这是连美国政府人士都抱持的认知,不仅是军方。

对那些来“日本”出公差的人来说,日本、南朝鲜(韩国)几乎都没有差别。(中略)事实上,我遇到过的美国人(政府相关人士)都意识不到日本、南朝鲜是不同国家。
(《美国建设了另一个日本》,《中央公论》1963年6月)

不愧是畅销书《察知万物》(《何でも見てやろう》,河出书房新社,1961年)的作者,他之后还参与过反越战运动。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一般人都没有注意到“日本无国境”这个事实,他却一清二楚。

“ 国内和周边” 的真正含义
最近我刚好读到小田实的文章,他的真知灼见令我击掌叫好,也让我想起自己几年前研究旧安保条约第一条时的往事,也就是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和周边部署美军这一条。
如前所述,这明显是“丧失主权的条款”,世界上应该也没有其他国家签下类似的协定。可能只有前面提到的韩国等曾和美国签订过类似的协定,给予其类似的权力。
例如,《美韩共同防御条约》第四条(1953年):
“韩国承认美国有权在大韩民国境内和周边部署美军,而美国也接受这项权力。”(摘录部分条文)
总而言之,亚洲持续的冷战结构,其实就是美日韩的军事从属关系。美国在日韩都拥有“跨越国境部署军队的权力”,这意味着紧邻俄罗斯(当时的苏联)和中国的欧亚大陆东面,就是美国“拥有特权的军事行动区域”,美军可以不受任何管制地采取军事行动。
苏联解体已经过去26年,在菲律宾,美军大型军事基地也已经撤走25年了。冷战时期的全球性军事同盟,如今几乎看不到了。
那么,为什么亚洲依旧保持冷战时期形成的势力结构呢?最大原因就是美日韩这三个国家扭曲的军事从属关系,日本和韩国依旧在美国的军事支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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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在美军支配下的日本空域
第二章 在日本享受治外法权的美军
第三章 没有国境的日本
第四章 日本的国家中枢其实是“美军+官僚”
第五章 被密约和潜规则控制的国家
第六章 不受宪法约束的政府
第七章 重要文件起初都是外国人起草的
第八章 受美军指挥的自卫队
第九章 美国代表了“联合国”
后记
追记 补充为什么“第九条第三款增加案”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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