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之殇:德国宪法史反思录》一书以德国与现代革命、现代宪法相遇的历史情境为叙事起点,立基于康德式“普遍历史”观中的自由理念,观察1815年后到1933年之前德国宪法思想形态与宪制模式的变迁,深入分析了导致德国魏玛宪法失败的政治、思想与文化因素,阐释了德国民主和法治倒退的教训,并重申了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和正当性基础。全书史料翔实,叙事连贯,论述严谨而不失生动,是国内新锐学者倾心撰写的一部不可多得的学术佳作。
本书内文由前言(面向宪法的思)、1-8章正文以及作者后记构成。第1章论述“现代革命与现代宪法”,第2章交代“现代宪法史上德国问题的缘起”,第3章讨论“1848年革命失败对德国宪法史的根本影响”,第4章聚焦“帝制德国的宪制问题与韦伯的政治社会学诊断”,第5章梳理“1918年德国革命与魏玛制宪”,第6章探讨“魏玛德国的政治文化与宪法学术”,第7章研究“现代民主宪制理论的三种思想形态”,第8章从比较研究的视角论及“德国宪法史的思想启示”。
在20世纪德国民主理论的思想谱系中,应该说,哈贝马斯是韦伯以来现代民主政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作为当代世界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和社会理论家,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建构与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一样,都建立在对现代性历史的厚重考察基础之上,同时又饱含现实关怀。
粗略地回顾一下,我国学界接受哈贝马斯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这个阶段主要将其视为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的领军人物译介进来,对他作为政治哲学家、社会理论家、法哲学家的整全研究尚未形成。第二个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到最近20多年,随着哈贝马斯著作大面积得到翻译,我国学界对哈贝马斯思想与理论体系的研究得到很大提升,哈贝马斯的影响力开始溢出西方马克思主义与一般哲学的范围。
作为一名法律史研习者,笔者最初读到他的成名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时,就情不自禁地将这本书与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作对比。我感到这两位思想家的著作既截然不同又根本相同。所谓截然不同,是说哈贝马斯与托克维尔所处的世代相隔100多年,两人的行文风格、修辞艺术也属于两种类型。所谓又有根本相同,是指这两本书的根本问题意识有很大的交集,二者都是在社会历史意境下讨论民主的可能性、民主的问题(包括大众民主的潜在风险)与民主的前景。托克维尔以19世纪的美国社会为历史场域,聚焦地理环境、法治传统、民情观念等因素与民主发展的深层关系,探讨公民美德与共和政治的内在关系。哈贝马斯则以18世纪后期英法德等欧洲国家为历史标本,切入点是“公共领域”机制的发生、发展与欧洲民主进程的同源性关系,分析民主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文化观念。
在我的理解中,《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就是一部“论欧洲的民主”,是有世界主义精神的一位德国理论家对民主问题作出的富有历史感的哲学分析。这种历史性的考察与哈贝马斯后来对民主法治国的道德哲学论证,合在一起构成其民主思想发展链条上的两个关键节点。如英国学者安德鲁·埃德加(Andrew Edgar)所言,对公共领域及其发生史的早先关注凸显了民主和交往理性观念在哈贝马斯著作中所占据的基础性地位。①
在回溯现代西欧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及其蕴含的民主结构特征时,哈贝马斯提炼出了公共领域这个思想范畴,用于概括解释现代民主的发展所需要的一系列社会机制及相应的文化观念。更法哲学地说,就是从社会历史视角去解释个体与社会本身何以成了一项应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重大功利,个体与社会在民主宪制中何以具有了独立的法权地位,以及在大众民主与福利国家时代,个体与社会在宪法上的法权地位与它们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之间该如何达到利益均衡?从宪法的角度看,公共领域的法权地位,首先意味着个体的道德人格要以基本权利的形式得到尊重与保障,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配置必须贯彻相应的一系列限权与分权技术手段。
哈贝马斯通过对欧洲的“社会历史”的考察,指出具有政治功能的现代公共领域首先是在18世纪末期的英国出现的。英国公众对王室行动和议会决定进行评论与批评的权利逐渐演化出一系列正式的公共领域机制,这些机制在英国普通法不成文宪制中最终上升到一种规范的高度。英国议会与公共领域之间的新型关系,实质上就是作为统治权象征的议会及君主与社会不同阶层、不同集团的利益格局。在以政治新闻出版业为代表性具象的公共领域诸机制的推动下,议会-政府与社会各界就公权力与英国人的自由、爱国主义与权力腐败、政党与议会党团的关系以及政治人类学的其他基本问题,不断展开合理对话协商讨论,最终促成议会与政府活动不断公开化,并将英国议会制政府体制与旧体制从本质上进一步区别开来。
普通法世界发展成熟的公共领域机制在欧洲大陆的变体最初出现在法国。法国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发展打开了欧陆君主专制体制的缺口,法国公众的政治批判作为制约政府权力的机制,作为编纂法国大革命宪法的一个构成要素,很快就变成了传遍整个欧洲的口号。
……
前言 面向宪法的思
第一章 现代革命与现代宪法
一、作为历史理论的宪法理论
二、共和制宪法观在现代共和革命中的起源及内涵
三、法国大革命与康德、黑格尔、马克思
四、本书的德国宪制史叙事脉络
第二章 现代宪法史上德国问题的缘起
一、共和革命史视野中的现代宪法
二、德意志与现代宪法的相遇
三、青年马克思对德国走向的思考及其宪制意涵
四、1848年德国革命:德国宪法史上的马基雅维里时刻
第三章 1848年革命失败对德国宪法史的根本影响
一、德国自由主义去政治化与俾斯麦威权体制崛起
二、德国与康德政治哲学的告别
三、德国历史主义的意识形态化及其全方位影响
四、帝国宪法学的实证主义转向与帝国宪法教义学的兴起
第四章 帝制德国的宪制问题与韦伯的政治社会学诊断
一、德国政治体制的结构性失衡
二、韦伯宪制理论的基本点:用议会民主与领袖民主抗衡官僚专制
三、韦伯宪制理论方案的自由关切与内在弱点
第五章 1918年德国革命与魏玛制宪
一、德国革命的两个面向与德国宪制问题的新意涵:
二、魏玛制宪面临的两难困境——内部分裂与外部压迫:
三、魏玛制宪的根本政治决断
四、《魏玛宪法》二元民主结构的思想实质
五、施密特对《魏玛宪法》二元民主结构的反自由主义重构
六、如何对待魏玛传统——重申民主法治的规范性内涵!
第六章 魏玛德国的政治文化与宪法学术
一、魏玛时期德国政党与政治的极化
二、抛弃民主:魏玛时期德国宪法学术的深层基调
三、凯尔森-施密特宪法论战的思想意义与核心问题
四、宪法论战背后的历史与政治问题
五、小结:宪法的面孔与宪法的灵魂
第七章 现代民主宪制理论的三种思想形态
一、问题的提出:施密特是韦伯政治思想的嫡传弟子?
二、韦伯政治理论的总体问题意识:理性化-官僚制、民主化、克里斯玛支配
三、施密特对韦伯民主理论的极端化推演与利用
四、哈贝马斯对韦伯的反思性继受及其思想史意义
第八章 德国宪法史的思想启示
一、德意志宪法思想的总体演进轨迹
二、晚近德意志历史的思想趋势:向民族权力政治迈进
三、《共产党宣言》、社会主义与德国宪法史
四、德国基本法民主秩序的规范性内涵
五、我国需要怎样的宪法教义学?——来自德国宪法史的反思性启发
六、并非结论的结语:现代宪制的人性论基础
参考文献
后记
★该书考察了1848年至1933年间的德国宪制情况。作者从比较宪制史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导致德国魏玛宪法失败的政治、思想与文化因素,运用社会理论系统阐释了德国民主和法治倒退的教训,指出了自由—民主精神和人权原则是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和正当性基础。该书的观点对于后发国家的宪法建构和宪制发展普遍具有参考价值。
——高鸿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会长)
★她钟情自由民主理论,又去服膺宪法教义学,谁信呢?她虔敬汉娜·阿伦特,又去追随卡尔·施密特,谁信呢?该书作者执着于德国宪法史,凭着好奇心和想象力,寻寻觅觅,试图解开驯服利维坦之谜;在法学的知识谱系中,更试图打开规范的天窗,去迎接宪法的阳光。霍姆斯大法官说,一个人灵魂的欲望是他命运的先知。宪法学是有流派的,更是有祖国的。作者在中国宪法学的历史星空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国务院参事)
★黎敏一向倔强于专攻那些需要思想雄心、观察视野和持续耐力的术业。她这本书力图呈现德意志民族在宪制领域经历的根本迷思,揭示“宪法这种事物、宪法学这种学问、宪法学家这种志业的能与不能”,其志坚定,其愿纯粹。作为读者,我感动于作者的这一份执念,这一份心力,这一份披肝沥胆的学术热情。我们这个时代的学问是圆滑世故的,但我们更需要黎敏这种“只向真理躬身”的单向性的虔诚精神,这决定着作者的作品有可能达到的历史深度和思想高度。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席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