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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南极条约体系规则的习惯国际法形成研究/全球海洋治理丛书
0.00     定价 ¥ 6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76405064
  • 作      者:
    作者:李小涵|责编:牛洁颖|总主编:刘惠荣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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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小涵,女,山东烟台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法学、极地法律与政策研究。参与多项关于南极立法与政策、北极法律与政策研究、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家社科重点项日、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原国家海洋局委托项目等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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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南极条约体系6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展示了一些原本由少数南极条约缔约方制定的规则逐渐为大多数国家参与南极活动所接受的变化过程。南极条约体系是《南极条约》及随后以其为核心缔结的一系列适用于南极的国际法律协定的统称,包括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通过并已生效的措施。南极条约体系及其配套制度取得了许多成就,但也面临着诸如条约冲突问题、历史遗留的主权问题、新兴南极活动和内部分歧造成的管理压力等许多需要解决的现实困难,这些困难引起了学界对南极条约体系规则效力问题的讨论。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视角可以解释南极条约体系中的规则如何对第三方发生效力。
  习惯国际法两要素理论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国际法院在司法判例中也没有逐案对两要素进行实证检验,而是充分依赖其自由裁量权。国际法委员会关于识别习惯国际法的结论又坚定地贯彻了两个构成要素,要求对每一要素的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国际法委员会的论断明确了要件的证据形式并驱散了一些理论迷雾,否定了条约规则与习惯国际法的无缝衔接,但没有对条约规则如何形成习惯国际法给出具体的解释。条约在记录和界定,甚至发展源于习惯的规则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在国际法新兴领域,条约往往先于习惯提出具体的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条约规则一定能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条约提出的规则与条约并行发展,必须经过充分的国家实践形成通例,且在条约范围之外对该规则形成了法律确信,才可以认为该规则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虽然对于最终识别习惯规则来说,更有价值的证据是非缔约方的态度,确定习惯法规则是否已经形成主要取决于非缔约方如何实践:但缔约方实践能够塑造具体规则,也是通例的一部分,更需要从其实践中推断法律确信,因此是研究习惯规则形成过程必须要考察的因素。
  产生于《南极条约》及其议定书的一些基本规则可能成为独立于整个南极条约体系的习惯规则,包括南极的和平利用与非军事化,南极科学研究自由与国际科研合作,禁止核爆炸和处理放射性废物,南极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禁令等。这些规则本身具有一定模糊性,可能有多种含义解释方式,并不是所有含义都能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一部分。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归根结底依然取决于国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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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论

第一章 南极条约体系的形成、发展与国际法效力
第一节 南极概况与领土争端
第二节 南极条约体系的发展过程
第三节 南极条约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南极条约体系的效力问题

第二章 习惯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
第一节 传统习惯法理论问题及其争议
第二节 国际法院确定习惯国际法的方法
第三节 现代理论对习惯国际法的解释或重构
第四节 条约与习惯国际法的形成

第三章 南极条约体系规则的选取与规则含义解释
第一节 考察南极条约体系中的条约
第二节 解释条约提出的规则

第四章 南极条约体系规则的习惯国际法两要素检验
第一节 南极的和平利用与非军事化
第二节 南极科学研究自由与科研合作
第三节 南极无核化
第四节 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节 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禁令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南极条约体系各条约缔约名单
附录2:各国南极科学考察设施基本信息
附录3:缩略语表
附录4:案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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