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数字贸易自由化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文库·法学研究》;
五、美国的妥协:逐渐倾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服务器/常设机构规则
美国对于电子商务所得税管辖权的最初态度与OECD的其他成员国完全不同。在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12月公布的讨论稿中,美国财政部评论了服务器/常设机构问题并断定依据传统的税收原则,服务器不太可能构成一个常设机构,该报告指出基于居所地征税是处理国际电子商务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最好方式。
美国否认服务器可作为国际所得税的连接点是基于以下几个政策性基本原理:①服务器只是一台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全世界有数以百万计的可能作为常设机构的服务器;新的服务器/常设机构规则的规定将导致税收机关很难对税收进行监管和执行。②OECD的检验关注服务器有什么功用,而真正的检验实际上关注的是计算机服务器内的软件有什么功用。软件同其他信息产品一样,具有较高的固定创造成本,但在互联网上的复制和传播接近零成本。软件可被转移到世界上的任何服务器,因而软件的位置与价值增加地或产品、服务被消费地的税收管辖权之间没有联系。③服务器/常设机构规则可能会导致高税收管辖权区的课税基数的蚀损,因为服务器或服务器内的软件会转移到低所得税税收或零所得税税收的管辖区。④服务器/常设机构规则极大地违反了传统的国际税收原则,因为传统的常设机构,如施工地点、商店、工厂等在地理意义上是被固定的,并且其公司不付出很大的成本是难以变换位置的。⑤不清楚纳税人和税收机关如何确定由服务器产生的利润,而且当税收机关不能达成对此问题的协议时,可能导致收入被国际双重征税。
美国财政部对服务器/常设机构规则的最初态度与OECD其他成员国完全不同,但最终这个规则写入了修订后的OECD税收示范条约。
由于美国是全世界大半电子商务的出口国,其他的OECD成员国自然忧心于美国财政部支持的基于住所地管辖的电子商务征税规则,因为这种观点将使收入来源地国的课税基数受到蚀损,且同时有利于电子商务出口国增加课税基数。某些OECD成员国在政府报告中所表达的担忧是,作为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他们将失去与国际电子商务有关的所得税收人,因为外国电子商务企业不再需要在其国境内设立一个传统的物理性机构,对坐落于他们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服务器征税似乎是一个恢复平衡的方式。其他OECD成员国,如西班牙和葡萄牙,甚至要求对税收示范条约进行更激进的改变,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将常设机构的定义延伸到商业网站。
对服务器/常设机构规则的支持可以看作对美国基于住所地征税观点的反对,对服务器利润征税可以避免物理性设置于消费国税收管辖权区域之外的外国公司的销售收入课税基数的蚀损。渥太华征税框架方针包括一个“实现公平分享课税基数”的期望,依据服务器/常设机构规则将维持现行的在住所地国和所得来源地国之间分享税收的原则,服务器/常设机构规则因而得以合理化。
因此,OECD的一些成员国如澳大利亚、德国、奥地利出于本国利益而反对美国这个占统治地位的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了获得巨大收益所主张的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适用传统常设机构规则的观点(即服务器不能作为常设机构),而支持服务器/常设机构规则。
为了推进议程的发展,尽管最初反对,美国最终还是同意了服务器/常设机构规则。因为所得来源地国通常对发生于其境内的商业活动拥有更强大的优先征税权,如果其他国家都强烈反对美国的主张,美国作为住所地税收管辖权国是不可能单方面实施其管辖权的。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美国财政部认为服务器/常设机构规则实际上并不会弱化美国对电子商务出口所产生的利润征税的能力,服务器/常设机构规则将使企业将其利润转移到公司所得税相对较高的税收管辖权区域之外的观点可能是错误的,对国际电子商务征税不需要适用美国财政部1996年讨论文件中的基于住所地征税的制度。显然,OECD的电子商务改革过程和最终的国际税收政策立场是由政治利害关系定型的。
美国与许多国家都缔结了包含税收条款的电子商务双边协定,包括澳大利亚、智利、哥伦比亚、荷兰、爱尔兰、日本、约旦和英国等国,这些税收条款与欧盟一美国双边协定一样,主张“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应是清晰、连贯一致、中性和非歧视的”。美国税收机关与印度税收机关达成的一个协议认可了美国纳税人在印度境内的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的说法。其解释与OECD的服务器/常设机构规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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