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金贷款类犯罪
第一节 高利转贷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001 合法获取贷款后转贷给他人并牟利的涉嫌高利转贷罪
002 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后,以投资为名行出借资金牟利之实涉嫌高利转贷罪
003 套取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涉嫌高利转贷罪
004 高利转贷资金的对象不仅包括银行贷款,也包括承兑汇票贴现
005 只要转贷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属于高利转贷中的“高利”
006 在规定期间向金融机构归还本息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仍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007 获取贷款后未按用途使用且立即转借他人,应认定其具有转贷牟利的主观目的
008 行为人是否将放贷本金收回,不影响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009 高利转贷行为中可能的获利不计入违法所得数额
010 高利转贷期间为通过高利转贷信贷资金进行牟利的持续期问
011 个人利用公司实施高利转贷犯罪活动属于个人犯罪
012 个人支配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后向他人转贷,利润最终流人行为人个人账户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013 共同实施高利转贷犯罪的,应结合各行为人所起作用综合评判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二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014 认定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审查的标准可以根据具体化的规章及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规则确定
015 在部分贷款人、担保人未到场,贷款手续不全,未调查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16 没有核实贷款资料真实性和用款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即发放贷款的,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17 未实地到借款单位调查即出具相关调查报告并发放贷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18 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履行贷前调查的职责包括对客户提供的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的审核
019 明知他人冒名贷款而予以经办、审批发放的行为,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20 明知贷款人材料造假未认真审核并发放贷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21 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且未尽职调查即发放贷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22 明知借款人“借新还旧”,没有还款能力仍然予以放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23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立案时造成没有归坏或者没有全部归还的贷款数额巨大
……
第二章 票证牌照类犯罪
第三章 假币类犯罪
第四章 非法集资类犯罪
第五章 证券市场类犯罪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