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法典”丛书【新五版】 全新推出
因为专业 所以卓越
丛书独具七重价值
1. 内容全面。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收录的文件均为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全面、及时掌握相关规定。
2. 注释精炼。(1)在重要法律文件前设【理解与适用】,介绍该法历史沿革、主要内容、适用注意事项。(2)对重要法律文件重难点条文进行详细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权威解读的基础上,结合最新公布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全新撰写,保证注释内容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3. 实务问答。在相关法条下设【实务问答】,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相关函复等,解答法律适用中的重点与难点。
4. 案例指导。在相关法条下设【案例】,案件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及公报案例,整理【案例要旨】,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权威实例。
5. 关联法规链接。在相关法条下以【链接】的方式索引关联条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全面体现相关法律规定。
6. 层级清晰 检索便捷。(1)目录按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及文件、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四个层级。(2)每一层级下法律文件大多按照公布或者最后一次修改时间排列,以方便读者快速定位目标文件,但为了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进行集中查找,本书将一些联系紧密的文件进行了集中排版。
7. 超值增值服务。凡是购买本书的读者,均可获得以下超值增值服务:(1)扫码添加书后“法规编辑部”公众号→点击菜单栏→进入资料下载栏→选择注释法典资料项→点击网址或扫码下载,即可获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电子版。(2)通过“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及时了解最新立法信息,并可线上留言,编辑团队会就图书相关疑问进行动态解答。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注释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如实告知要求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投保人不仅应当告知其现时已经知道的情况,而且对于其尚未知道却应当知道的情况,也负有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而未知道,也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本条第七款是对保险事故定义的规定。按照这一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也就是造成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例如,财产保险中的火灾,海上货物运输险中的触礁、沉没等,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死亡、疾病等。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保的事故项目在保险合同中必须一一列明,从而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任何事故均可成为保险人承保的事故,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事故才可成为保险事故。构成保险事故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事故须有发生的可能,否则如根本不存在发生的可能性,保险人不能承保;二是事故的发生须不确定,其中又分三种情况,即事故发生与否不确定,或者发生虽确定但发生的时期不确定,或者发生及发生的时间大体确定,但其发生的程度不确定;三是事故的发生须属将来,也就是说其发生须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才可作为保险事故。
实务问答
1.如何理解如实告知的范围?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向保险人进行如实说明和陈述。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将有关保险标的所有事实情况都进行告知,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界定。综观各国(地区)的立法与实践,其共识可以概括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乃是其所知道的“重要事实”。
根据各国(地区)法律实践以及理论上的共识,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费率承保的各种客观事实和情况。我国保险法关于如实告知范围的规定,同样采取了上述原则标准。根据本条第二款,只有投保人未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所谓“足以影响”应当理解为该事实对保险人的承保决定具有实质影响,即如果保险人因投保人未进行告知而不知晓该事实,他的承保行为会违背其真实意愿,而如果保险人知道该事实则将拒绝承保或提高费率水平。例如,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车的用途是家庭自用还是营业使用,如作为出租车,对于保险人风险评估、费率适用是有实质影响的。如果投保人隐瞒或者误告了车辆使用性质,则视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车辆的颜色,对于保险人是否承保和决定适用何种费率并没有影响。因此,即使投保人错误告知了车辆颜色,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因为该情况并非重要事实,不在投保人告知义务范围内。
此外,采用当事人哪一方的标准来判断一个客观情况的重要性,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甚大。对一个具体的纷争来说,未告知的事实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应当以谁的标准判断,是个重要的事实认定问题。一般认为,“足以影响”是针对保险人的判断。从逻辑上说,采用审慎的保险人标准是可行的,但基于利益平衡,同时考虑投保人一方的判断能力和合理期待可能更为合理。当然,对特定案例进行判断,还应当综合各种具体情势具体分析。
2.保险人未询问投保人详细信息,由于自身的主观判断失误造成因信息不符实而不属于保险范围的,保险公司能否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而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则不具有告知义务。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未进行必要的询问,而通过主观判断操作,使得因投保人的信息不符实而不属于保险范围的,不能认定为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保险公司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参见“韩某某等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
3.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1)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作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辩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参见“何某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
链接
《海商法》第222-224条;《保险法解释(二)》第5-8条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
(199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行政法规及文件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6年6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014年8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2017年6月29日)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20年5月24日)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1年4月28日)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24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2021年7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2015年12月29日)
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9日)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2日)
反保险欺诈指引
(2018年2月11日)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4月14日)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9月9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内江公司保险合同赔付纠纷合同是否成立等请示一案的答复
(2003年7月10日)
·指导案例·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
3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二、机构管理
(一)保险公司
●部门规章及文件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15年10月19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2021年9月2日)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4日)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2002年9月17日)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18年3月2日)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5日)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2021年9月30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21年6月3日)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2021年5月20日)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3日)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2021年6月2日)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30日)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2022年11月28日)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2月8日)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9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
(2003年12月8日)
(二)保险业务
●部门规章及文件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日)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8月26日)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2021年7月2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2017年4月26日)
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2020年12月22日)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25日)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2020年12月7日)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3日)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2022年6月1日)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0日)
(三)保险监管
......
(四)保险统计
......
(五)外资保险公司
......
三、财产保险
(一)综合
......
(二)机动车辆保险
......
四、人身保险
(一)综合
......
(二)人寿险
......
(三)健康险
......
(四)意外险
......
五、保险资金运用
(一)资金运用
......
(二)运用监管
......
六、财务管理
......
七、保险销售
......
八、稽查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2020年6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2010年1月6日)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2019年12月25日)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4日)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2020年1月14日)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2010年1月29日)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26日)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5月22日)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8年5月8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