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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具体情形
以下讨论的情况,系父母的出资、购房合同的签署均发生在婚后的情形。比如,父母的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而购房合同的签署发生在婚后,则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的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
1. 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关于一方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买房的,《民法典》的规定和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有一些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第七条规定仅针对一方父母婚后支付全款的情况,而不包括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将父母婚后买房的认定规则改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在子女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买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房产会被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且父母的出资只赠与子女一人,和配偶无关。而在《民法典》施行后,需要看父母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父母全款购房的出资款从法律上说到底是属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小夫妻双方的关键在于: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能否视为“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往往没有书面的赠与合同,因此是否只赠与自己子女就成了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郑学林、刘敏、王丹发表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对此予以肯定。三位法官认为,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但该文章并非司法解释,也无法在法院裁判中直接引用,只能对法官如何理解“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有一定影响,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后,小夫妻结婚后,即使父母全款资助买房并只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也建议通过签署书面协议以减少房屋权属及出资性质不确定带来的风险。
2. 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依然是先看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一方父母明确表示仅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父母的出资,需要通过约定判断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约定为对一方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登记在双方名下购房出资视为赠与夫妻双方,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夫妻共同贷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这种情形下因为夫妻共同还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一方的首付款,能否因为仅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而视为父母有仅赠与自己子女一人的意思,是存在争议的。
《民法典》施行之前,对于该问题的争议即存在,主流观点认为,父母部分出资而非全款的情形,即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也应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
《民法典》施行后,该争议依然存在,因为如何判断“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父母和子女之间一般不会签订书面赠与协议,而婚后购房仅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能否理解为父母只赠与自己子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如果出资及购房合同的签署均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持不同观点,领导小组认为,何谓“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仍存在解释的空间。除了明确的赠与合同外,是否还可通过其他证据体现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来判断父母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其夫妻双方是比较客观的。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因此,关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判断标准的明确,需要等待后续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确认,为避免父母出资及房屋权属的不确定性,签署书面协议是最为稳妥的方案。
5. 婚后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夫妻共同贷款,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在子女结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用子女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况也很常见。《民法典》施行后,依然是先看当事人对出资款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则出资宜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
6. 婚后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夫妻共同贷款,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同前述几种情形一样,父母出资的性质需要先看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官在确定房产分割比例时,依然会考虑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向出资一方适当倾斜。
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 10民终 1446号案件中,尽管一方父亲婚后的出资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法院在确定双方份额时,依然向出资较多的一方倾斜。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财产来源、生活实际需要、照顾子女等情况,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考虑到购房时首付款来源于于某之父的出资,且双方离婚后孩子随于某生活,以及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应支出的费用等,于某可以适当多分。
7. 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子女在结婚后购买的房产,如果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夫妻双方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而《民法典》施行之后,父母出资款的性质依据约定确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不管房屋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父母购房出资款都视为赠与夫妻双方,房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在确定具体补偿金额时,法院同样会考虑双方父母的出资金额、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根据房屋现值按照依法照顾女方权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确定比例。
8.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首付,夫妻共同贷款,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
首先看当事人对于出资款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无论是登记在双方还是一方名下,双方父母的出资均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
2016年,历立、鹿路婚后共同购房,房屋总价 361万元,其中首付款 241万元,鹿路、历立二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120万元。房屋登记在历立一人名下。鹿路及其父母支付了首付款 114.8万元,历立父母出资160.1750万元(含中介费 9.175万元),历立主张按照双方父母的购房出资比例分割房屋支付折价款。
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的分割方法,根据双方意见和案件情况,房屋以判归历立所有为宜,历立应向鹿路支付折价款。对于折价款数额,应按照房屋现价值310万元扣除剩余贷款 113万元的差额平分计算,为 98.5万元。原、被告双方父母在购房时均有出资,均应视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
三、婚后父母资助买房的注意事项
1. 重视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
父母对于小夫妻的帮助,往往是竭尽所能、倾尽全力。父母们需要意识到,婚后资助小夫妻买房,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对于父母权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父母资助小夫妻购房的,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父母的出资在多数情形下会视为对小夫妻两人的赠与,也就是说离婚时并不需要偿还这笔出资。对于购房出资这种大额款项,提前通过书面协议进行君子约定,比产生纠纷后再补借条要稳妥很多。
2. 离婚诉讼中房产被认定为共同共有,但并不代表对半分
共同共有通常会被理解为在进行房产分割时,由共有人平均享有份额,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文中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夫妻对家庭所作的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至于“多分”的数额如何掌握,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a即便是在《民法典》施行后,司法裁判中依然会结合出资、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量,而不是只看登记情况。因此,即便房产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分到多少份额还是需要结合个案的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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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什么样的婚姻是幸福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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