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突出特色在于结合交易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为经济刑法的法益、义务犯、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以及解释论等方面的理论变革提出了富有启发性与可行性的见解。
基于法益二元论,将超个人法益划分为溯源性超个人法益和独立性超个人法益,构建“溯源性+独立性”的经济刑法二元“双环”法益结构,并对两类法益的具体判断加以阐释,对其解释规制和立法批判功能加以论证。占有仍须以事实的、物理上的对虚拟财产存在控制、支配为前提,若没有事实上的相关因素,行为人对虚拟财产不存在占有,或者不发生占有移转。明确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和归责路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仅仅是配合的消极义务,亦涉及特定情形下主动进行风险审查的积极义务。
在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主观目的标准的引入”“明知的判断”等命题提出了独特见解。对网络犯罪中的从犯重新解读,帮助犯与正犯的区别主要在于责任上的不同,在违法性上无量的不同。对共犯从属性理论、意思联络的必要性以及中立的帮助行为进行了不同于传统视角的阐释。立足于缓和的违法性一元论,主张在网络时代中,经济刑法即便采取实质解释,也应该将其限定在出罪方面,入罪方面仍应该坚守形式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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