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1(总第93辑)》:
一是着眼居家养老、财产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让老年人能够幸福安度晚年。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被指定的监护人能否尽心尽力、依法履职,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能,更是实践操作的堵点。在本次发布的赵甲、赵乙、赵丙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同时要求其定期公示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由近亲属共同监督,让失能老人得到最有利监护。近年来,子女以“为父母好”为由监管掌控父母财产的情况时有出现。经济上不自由,影响了老年人生活的便利程度及幸福感。在任某诉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老人任某将其剩余存款交由其子李某保管并安排供自己养老使用,后任某提出从该存款中支取3000元用于生活,遭到李某拒绝。法院判决李某返还任某相关款项。该判决依法保护了老年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明确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老年人使用个人财产。
二是聚焦健康养老、消费欺诈等重点领域,净化老年人生活环境。平安健康是人生最大的财富,身康体健对老年人来说,更是头等大事。全面的医疗保障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支撑。目前,除我国社保体系承担的老年人医疗费用外,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医疗、健康等需求推出多种保险产品,为老年人健康养老提供了更多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特别是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更有特殊意义。但有的保险产品投保门槛较低,而老年人多存在一些基础病情况,容易产生纠纷隐患。在此次发布的李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老年人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老年防癌险,后因确诊癌症向保险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以老人曾患慢性支气管炎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该案判决明确,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询问相关情况,老年人对此不负有告知义务,不属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该判决有力维护了患重大疾病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有所安,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在该领域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起到提示作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越来越注重生活品质。老年群体消费正从“衣食住用行”等传统消费逐渐向服务型消费拓展。部分企业关注到养生养老服务的商机,以提供疗养服务、支付预订金获得会员资格和积分消费等名义吸引老年人签订养老合同,进行大额充值消费。在吴某诉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吴某定金后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法院在认定养老服务机构根本违约的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恶意诱导老年人养老消费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净化养老产业,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兴养老产业的发展。
三是弘扬孝亲敬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素有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传统。老年人对旧有居所往往怀有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也有自己的现实考虑。在此次发布的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房屋为吕某父亲生前单位的保障性住房,吕某父母购买后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为处分便利登记在吕某名下。吕某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其母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判决明确家庭成员在老年人居所选择上不能仅考虑自己便利以及自己对居住品质的理解,应尊重老年人的选择,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子女赡养、夫妻扶助,是老年人最常见的养老方式。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在孙丙诉袁某、孙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子女与配偶虽同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依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时,判决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注意保护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共同生活的被继承人老年配偶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益。现实生活中,有些老年人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考虑,选择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诉求。在苏甲诉苏乙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苏甲要求到养老机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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