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将限制或消除参与人之间的竞争,并将其力量整合为一体,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有可能破坏竞争性市场结构,为当事人带来提高价格的能力,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上均要求当事人进行事前申报,由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这种审查的实体内容,是考察该项集中是否可能产生单方效果或协调效果,产生这两种效果的集中行为构成垄断行为,推定其应受禁止,但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这一行为是增进效率或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则予以批准。本书依托对法律条文的细致解读,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方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流程中所涉各种问题进行全面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对反垄断法的基本法理进行系统梳理,与以往出版的《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调整》《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两本书结合在一起,试图完成中国反垄断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构建。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