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1条 立法依据〈宣导〉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2条 调整对象〈辅助〉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3条 权益保护〈宣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4条 地位平等〈辅助〉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5条 意思自治〈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6条 公平原则〈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 诚信原则〈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8条 公序良俗〈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9条 绿色原则〈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10条 民法法源〈辅助〉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辅助〉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关联条文:总则解释1—2」第11条 特则优先〈辅助〉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2条 地域效力〈辅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防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13条 权利能力起止〈辅助〉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4条 权利能力平等〈辅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15条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辅助〉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辅助〉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辅助〉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16条 胎儿权利能力〈辅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防御〉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关联条文:总则解释4」第17条 成年〈辅助〉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辅助〉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18条 完全行为能力〈辅助〉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防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9条 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防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防御〉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关联条文:总则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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