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书中,笔者着重从罚金刑立法、司法和执行三个维度进行论述。
从立法的角度看。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第3款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罚金刑并罚所采用的是并科原则。但并科原则的单独适用不能适应当前世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罚金并罚原则应有的价值相左,且在立法上就预设了罚金刑执行难的可能性。因此,应该在立法上确立限制加重原则为主的并罚体系,补全罚金并罚的“漏罪”“新罪”问题。
从司法的角度看。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刑时,应该对各种量刑情节全面考量,为罚金刑的顺利执行奠定基础。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罚金刑量刑情节的内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外国罚金刑量刑情节进行借鉴,提出完善我国罚金刑量刑情节的措施。例如,我国应将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作为罚金刑裁量原则予以明确,在司法解释中阐释犯罪情节具体包含的内容;再如,法院在罚金刑裁量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因素等。
从刑罚执行的角度看。应该构建多种制度以确保罚金刑最终得以顺利执行。虽然制度构建应归属于立法范畴,但制度落脚于执行,且从罚金刑的现实困境考量,其法律难点正是执行难,故为了纾解罚金刑执行难的困扰,本书将制度构建置于执行的框架下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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