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务研究与案例指引》: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渠道拓展
新形势下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意义重大,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增强教育矫正效果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治理方面的优良传统和做法。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大特点和最大优势就在于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上的资源,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的优势,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运用专业的干预方法修复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能力,帮助他们无障碍地回归社会。国外社区矫正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官方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非官方社会组织密切配合,由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执法工作,社会力量负责帮助、保护、教育、矫治、训练等服务性工作。
针对实践反映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问题,《社区矫正法》为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据统计,《社区矫正法》共计9章63个条文,其中关于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的规定涵盖7章共约30个条文。应从基本原则、经费保障、表彰奖励到资质条件、培训保障、法律保护,以及调查评估、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未成年矫正职责任务等方面全面推进,做好鼓励指引。
《社区矫正法》在总则中规定了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这一原则贯穿社区矫正工作始终。为调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性,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社会工作者提出具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资质要求,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的法律责任。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的方式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教育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社区矫正对象如果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将依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然而,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仍很不平衡,特别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发展滞后;不少地方对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很不够,在理念、制度、机制、方法上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不善于运用改革创新方法鼓励和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与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工作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在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要勇于探索创新,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专业性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不能满足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问题,进一步搞好专业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重点培育一批有影响、有规模的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以此影响和推动本区域内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明确参与社区矫正各类社会力量职责定位,按照“监督管理靠政府、教育帮扶靠社会”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责任清单、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服务清单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将协助调查评估、收集矫正信息、心理矫治、评估矫正需求、开展教育学习、组织公益活动、指导就业就学等非执法类事项,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范围,进一步明确各方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建立完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和激励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好《社区矫正法》有关经费保障规定,切实抓好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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