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除绪论外,分为四章:
第一章税收协定滥用的反避税规则。各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避免重复征税,但税收协定相关条款被滥用也成为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各国以及BEPS第6项行动计划形成主要目的测试为一般条款、利益限制条款和受益所有人规则为特别条款的反避税规则:(1)主要目的测试具有适用的简易性和打击的全面性,被我国等广泛应用。我国应当参照BEPS行动计划,借鉴欧盟、澳大利亚、印度等经验,进一步明确主要目的测试的主要目的,完善主要目的经济实质测试,协调与其他税收协定滥用反避税的关系。(2)利益限制条款针对择协避税行为进行一系列主观测试和客观测试,其起源自美国,经由OECD的推广,成为各国落实BEPS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我国应当综合运用主要客观测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不断拓展利益限制条款的适用空间。(3)受益所有人规则是针对导管避税等设计的特别反避税条款,受益所有人认定是规则适用的前提。OECD、FATF等国际组织不断推进国际税收、反洗钱等领域的受益所有人认定工作,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也存在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我国应当进一步改进受益所有人认定的不利因素测试,加强受益所有人统一识别、信息登记和信息共享管理。
第二章税收优惠滥用的反避税规则。一些国家和地区制造税收洼地以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但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已成为逃避税的重要途径之一,诸如传统意义上的受控外国企业和现代意义上的有害税收竞争专利盒。(1)受控外国企业的认定是受控外国企业税制适用的首要前提,具有重要的预警功能,主要包括受控实体、控制、地域范围等三要素。我国应当参照BEPS行动计划,借鉴美国、欧盟等经验,丰富受控实体的类型,增加经济控制,完善共同控制测试,运用实际税额比较法进行税率要素认定,并且增设黑名单、灰名单。(2)基于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的要求,受控外国企业税制设立实际经营、积极营业、特定经济活动、公司上市、微量所得、税率等除外规则,BEPS行动计划以及美国、德国、南非、阿根廷等对受控外国企业税制适用除外进行积极的探索,我国应当予以借鉴,进一步优化合理经营、积极经营、微量所得等除外适用规则。(3)专利盒是一种作用在企业研发周期末端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激励创新和有害竞争的正负效应。近年来,BEPS行动计划对有害竞争专利盒予以高度重视,荷兰、德国、英国、美国等也因应相关要求调整专利盒政策。我国存在类专利盒,为了避免有害税收竞争,应当改进类专利盒的适用范围,健全类专利盒实质性活动的认定。
第三章税收处理滥用的反避税规则。不同客体、主体在不同国家乃至同一国家的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一些混合错配安排、资本弱化等避税手段正是对此税收处理差异予以滥用。(1)混合实体错配安排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混合实体的不同税收处理进行的税收套利。我国应当借鉴BEPS行动计划和欧盟做法,明确混合实体在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统一国内外合伙企业税制,规范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改进所得类型及其计算,税收协定增设透明实体规则。(2)具有债权和股权双重性质的混合金融工具被纳税人用于混合错配安排,BEPS行动计划和美国、欧盟对此种避税予以专门规制。我国国内税法应当明确金融工具性质,加强重点征管,制定反金融工具混合错配规则,同时积极参与相关税收管辖权、分配规则的国际协调和税收情报国际合作。(3)纳税人使用资本弱化手段,针对利息和股息的税收处理差异,人为的安排资本结构以减少应纳税额。借鉴BEPS行动计划和美国、德国、英国、俄罗斯的资本弱化税制,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应当明确适用范围、改进债权性投资认定、完善固定比例规则及改革超额利息处理。
第四章基于征纳互动的反避税管理机制。避税和反避税不是简单猫鼠游戏,为避免税务机关陷入避税的信息不对称困境以及纳税人面对反避税的不确定性,应当建立单边预约定价、税收筹划强制披露等征纳互动的反避税管理机制。(1)单边预约定价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协议的系列活动。我国应当借鉴美国、日本和OECD的预约定价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单边预约定价的关键性假设、费用条款和效力期限,并改革预备会谈、中小企业特别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2)税收筹划强制披露是最新发展的反避税管理手段,并且得到BEPS行动计划的大力推荐,在美国、英国、欧盟等得到应用。我国应当引入税收筹划强制披露,对适用范围、应披露安排、披露人、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其他披露义务和法律后果加以规定,并且完善专门管理机构、信息工作平台、信息共享机制、跨境协调等配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