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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10卷2021年精选版)/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
0.00     定价 ¥ 16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36500
  • 作      者:
    编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责编:丁丽娜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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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自2013年起每年出版一卷。第十卷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制发的司法解释25部、指导性案例5批、重要司法文件20余部,并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起草者及指导性案例编选者等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堪称司法业务文件年鉴。一卷在手,全年权威资料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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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对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三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第四十四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四十五条 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或者法律帮助申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通知值班律师。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二)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五十一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第五十二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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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事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1年1月26日法释[20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6日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1年4月13日法释[20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8月9日法释[202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30日法释[202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2021年1月22日高检发办字[2021]3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2021年3月4日法发[202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21年6月17日法发[202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21年12月1日法发[202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
【民商事篇】
【行政与国家赔偿篇】
【其他篇】
【指导案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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