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民法典继承编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保护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时间和死亡时间推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丧失及宽恕制度】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具有扶养关系的人适当分得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处理继承问题的精神和遗产分割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以及遗嘱继承、遗赠含义】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无效情形】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出】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遗嘱时按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配偶再婚时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缴纳税款、清偿债务、保留必要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债务清偿】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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