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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全厚细(第7版)(精)
0.00     定价 ¥ 16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30008
  • 作      者:
    编者:冯江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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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刑事办案宝典,全面修订!

第七版修订更新了100多件司法文件、200多条脚注、近100处条文注释,全书修订了500多处,修订量达35万多字,涉及刑法条文300多条。

 

· 内容全面 含刑法的历次修正,立法与司法解释,涉刑司法性文件和行政法规,“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体涉及:①法律;②法律解释;③行政法规;④司法解释;⑤司法性文件;⑥部门规章;⑦规范性文件;⑧量刑指导意见;⑨立案标准。

· 注解细致 注释内容主要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同时参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相关释义、解读内容。

效力梳理 对现行有效的数百件司法文件进行了仔细辨析,甄别其实际法律效力,同时研讨、论证了各司法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参考权威文献进行了专业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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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江,西安交大法学博士、江西理工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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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收录全面、内容厚实、注解细致”是《刑法全厚细》的核心品质。本书含刑法的历次修正,立法与司法解释,涉刑司法性文件及行政法规等;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要旨或要点;对现行有效的数百件司法文件进行了仔细辨析,甄别其实际法律效力,同时研讨、论证了各司法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参考权威文献进行了专业的注解。本书第七版根据2021年3月以来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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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3条【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条文注释 《刑法》第3条阐述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在1979年刑法中,分则只有103条,规定的犯罪较少,为了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留了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1997年修订刑法时,一些新的犯罪已经充分暴露,因此分则扩充至350条,涵盖了这些犯罪行为,因此取消了类推制度,明确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它包括以下几点含义:(1)不溯及既往;(2)取消类推;(3)罪罚有据;(4)司法准确(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5)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刑事司法人员应当正确认识到:证据确实充分条件下的有罪判决、无罪宣告以及有罪指控存疑时的疑罪从无,都是刑事案件经过公正审判后的正常处理方式,都能从不同方面推动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绝不可以认为诉讼的进行,非要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才是实现了“案结事了”。

●相关规定

……

【法发〔2016〕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6年11月28日)

5.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法发〔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2016年11月28日)

113.……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

【高检发〔2017〕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7年1月6日)

3.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4.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办案中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现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达不到起诉证据标准的,依法不起诉。对于构成犯罪但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

【高检发办字〔2019〕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3月20日最高检第13届检委会第16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9年5月13日印发施行)

第3条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第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中,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第23条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的日期为生效时间。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6条法律制定、修改、废止后,相关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的内容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法发〔202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6月8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841次会议修改,2021年6月9日印发,2021年6月16日施行)

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25条(第3款)司法解释自公告发布之日施行,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7条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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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1条【立法目的】

第2条【刑法任务】

第3条【罪刑法定】

第4条【司法公平】

第5条【刑责相称】

第6条【属地管辖权】

第7条【属人管辖权】

第8条【保护管辖权】

第9条【普遍管辖权】

第10条【对外国刑事判决处理】

第11条【刑事管辖豁免】

第12条【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13条【犯罪概念】

第14条【故意犯罪】

第15条【过失犯罪】

第16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17条【未成年人犯罪】

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18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犯罪】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20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

第21条【紧急避险】【避险过当】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22条【犯罪预备】

第23条【犯罪未遂】

第24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25条【共同犯罪】

第26条【主犯】

第27条【从犯】

第28条【胁从犯】

第29条【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30条【单位刑事责任】

第31条【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32条【刑罚类别】

第33条【主刑种类】

第34条【附加刑种类】

第35条【驱逐出境】

第36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37条【非刑事处罚】

第37条之一【从业禁止】

第二节 管制

第38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39条【管制守则】

第40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41条【管制刑期折算】

第三节 拘役

第42条【拘役的期限】

第43条【拘役的执行】

第44条【拘役刑期折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46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47条【有期徒刑刑期折算】

第五节 死刑

第48条【死刑的判决与核准】

第49条【死刑限制】

第50条【死缓变更与减刑限制】

第51条【死缓及变更后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52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53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56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57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58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60条【债务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61条【量刑依据】

第62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63条【减轻处罚】

第64条【犯罪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65条【一般累犯】

第66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67条【自首】

第68条【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69条【判前数罪并罚】

第70条【判后漏罪并罚】

第71条【判后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72条【缓刑适用条件】

第73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74条【不适用缓刑】

第75条【缓刑守则】

第76条【缓刑考验】

第77条【缓刑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78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79条【减刑程序】

第80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81条【假释适用条件】

第82条【假释程序】

第83条【假释考验期限】

第84条【假释守则】

第85条【假释考验】

第86条【假释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87条【追诉期限】

第88条【无限追诉期限】

第89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

第91条【公共财产】

第92条【私有财产】

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95条【重伤】

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

第97条【首要分子】

第98条【告诉才处理】

第99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100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101条【总则适用范围】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6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资敌罪】

第113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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