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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8辑总第17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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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35725
  • 作      者:
    编者: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责编:吴朔桦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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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民法院案例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创办20多年来,始终坚持“反映审判面貌,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理论,服务审判工作”的编选方针,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本辑为2022年第8辑(总第174辑)。 本辑由专题策划、案例精析两大部分构成。案例精析分为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及国家赔偿五类,对各种案件进行解读和说理。 本辑收录的案件多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裁判领域存在疑点难点和争点的案例,更加具有典型性、新颖性、可参考性,如专题策划部分集中探讨开设赌场罪的相关问题,包括开设赌场与聚众型赌博的区分标准、网络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认定、技术中立责任豁免认定等。此外,案例精析部分更加结合实际,收录了多篇涉刑事、民商事案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干细胞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商事案件审理中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行为保全等案例。本辑案例种类丰富,涉及面广,具有较高的参考和学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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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8辑(总第174辑)》:
  一、前提判断:网络场域下存在开设赌场罪的适用空间
  随着网络社交工具和电子支付技术的普及和运用,组织他人在棋牌类软件进行赌博等新型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如何进行有效规制,首先要追问的是:网络场域下开设赌场罪的适用空间或者边界何在?笔者认为,应当立足信息网络时代,对网上开设赌场作出必要合理的解释,不必限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网上赌场形式。
  第一,虚拟网络空间可以成为赌场的载体。传统的开设赌场罪一般发生在物理空间,赌博的场所一般是宾馆酒店、私人住宅等实体意义上的空间。而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空间逐渐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场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满足“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前提下,将“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界定在网络空间中的“开设赌场”。这一解释基于信息网络时代赌博犯罪的实施场所从现实空间向网络空间延伸的新形势,对开设赌场行为作出了必要的扩大解释,符合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
  第二,网络空间中的赌场不限于赌博网站。无论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解释》还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都只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赌博网站的网络赌场形式,并未对网络赌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限制性规定。除了“赌博网站型”网络开设赌场之外,在信息网络时代还存在网上开设赌场行为的其他表现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0批指导性案例中,将被告人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进一步拓宽了“网络赌场”的范围,也明确赌场中“场”的重心并不在于物理空间性,而在于赌博活动的聚集可能性。此外,从赌场的规范内涵出发,对在网络空间提供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认定为“赌场”,并未超出《刑法》条文本身的含义和大众预测可能性,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唐某、王某以“闲聊群”“微信群”和“哈灵麻将”App的虚拟房间作为专门赌博场所,都是建立在社交平台基础上联络各个移动通信终端的虚拟网络聊天组群,属于网络虚拟空间中场所的一种特殊形式;“闲聊群”和“微信群”既不同于客观现实的物理场所,也不同于赌博网站,但可以聚集不特定的人员在一个特定App虚拟房间进行赌博活动,并可以持续存在,在功能上与实体的赌博场所没有区别。因此,无论是“聊天组群”还是“虚拟房间”都可以认定为网络场域下的赌场。
  二、行为辨析:实行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行为从赌博罪中剥离出来,独立为新的罪名,但对罪状描述较为简洁,难以把握其实行行为或犯罪构成。同时,由于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都属于赌博类的犯罪行为,二者在主客观方面相互交叉包容,尤其在网络场域下,二者区分更加模糊。笔者认为,应当探寻开设赌场行为与聚众赌博行为区分的核心或者本质特征,进而对新型网络赌博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理有效规制。
  第一,开设赌场体现行为经营性,聚众赌博体现行为组织性。从《刑法》条文的文义解释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侧重于“开设”,其特征是“开办”和“设立”赌场,具有建立、运营赌场的含义,而聚众赌博的行为特征是“聚集”或“召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不具有经营赌场的含义。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对开设赌场具体行为的界定也体现经营性,而对聚众赌博的界定则主要体现在行为的组织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意见》规定的四种开设赌场行为,除建立赌博网站的建立行为之外,还必须具备能接受投注等经营赌博网站的行为。对于建立赌博网站供他人赌博和参与利润分成,事实上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解释》规定的四种聚众赌博行为,只强调组织性和抽头渔利,并没有体现经营赌场的行为特征。
  第二,开设赌场具有管理控制行为,聚众赌博仅有临时聚集行为。从行为的外在特征分析,开设赌场罪必须以赌场为依托从事营利性活动,赌场一般具有专门场所、面向不特定人群、专设赌博项目、提供资金结算、固定盈利方式等要素。聚众赌博通常没有固定场所,赌博活动仅限于特定人员且持续时间不长、规模较小。从赌场核心要素看,设置赌博规则和管理资金结算是赌场的两大实质功能,具有较强的控制性,也正因赌场具有上述两大功能,才使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增加;聚众赌博的行为人通常不设立赌博输赢规则,也不提供赌资结算服务,而是由赌客自行约定,控制力较弱。
  综上,经营性和控制性是区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实质特征。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考察行为人对赌场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对赌博活动的控制支配强度。
  具体到本案,唐某、王某利用聊天群拉拢不特定人员人群,并在“哈灵麻将”App中设置亲友圈,为赌客提供赌博项目和用于赌博的网上场所;制定聊天群管理规则,并招募人员24小时发放“房卡”、收取“房费”,维护群内秩序,对违反规则者给予踢出聊天群的惩罚;设置“1分等于1元”的分值现金兑换比例,要求赌客在聊天群内以发红包方式进行资金结算,并在输家赖账时垫付红包给赢家,维持资金结算秩序,确保赌博活动持续进行;每局收取4元或5元的“房费”作为固定的营利模式。唐某和王某依托聊天软件和游戏软件,建立并经营赌场,对赌博活动具有明显的控制管理性,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行为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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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专题策划·开设赌场罪相关问题分析
张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开设赌场与聚众型赌博的区分标准
唐某等开设赌场案——通过建立聊天群组织他人在棋牌类App赌博的司法认定
邵某等开设赌场案——网络赌博犯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
林某某等开设赌场案——依托合法网游提供积分变现行为的性质认定
田某某等开设赌场案——技术中立责任豁免的认定

二、案例精析
刑事
朱某某盗窃案——法院审理期间查明涉案物品实际价值并据此定罪量刑j是否超出检察机关指控范围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刘某某等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性质的认定
周某某致人死亡案——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导致特异体质嫌疑人死亡责任的认定
李某某等敲诈勒索案——专利“碰瓷”行为的性质认定
民事
深圳市南山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粤和兴公司、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帆船竞赛运动中的碰撞责任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要素系统化保护的裁判规则
吴某澜诉上海聚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干细胞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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