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走向村居良法善治(广东省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实践)/乡土法学文丛
0.00     定价 ¥ 7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76406740
  • 作      者:
    作者:高其才//张华//池建华|总主编:高其才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9-01
收藏
作者简介
  高其才,男,1964年9月出生,浙江慈溪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野行集》《跬步集》《村规民约传承习惯法研究》《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社会治理》《法理学(第四版)》《中国习惯法论(第三版)》《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瑶族习惯法》《多元司法》《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法社会学》《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第二版)》等,主编“中国司法研究”书系、“乡土法杰”丛书、《习惯法论丛》,首总主编《南方主要少数民族乡规民约与社会治理研究丛书》。
  
  张华,男,1991年10月出生,安徽阜阳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在《交大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学术交流》《理论月刊》等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其中1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池建华,男,汉族,1989年4月出生,山东省费县人,法学博士,公共管理学博士后。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学会等研究课题,出版个人专著1部、合著3部。
展开
内容介绍
本书围绕惠州村居的良法善治,对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的良法建构、村居法治建设的善治运行、村居法治建设的主要特点进行全面的总结,系统梳理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的亮点工作,提炼实践性、操作性强的路径与方法,探寻提升村居法治建设质量、效率、公信力的途径与方法,就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出思考和建议,为惠州市村居地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市基层基础提供决策参考依据,以深入推进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全面提升村居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培育村居民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村居法治环境,促进惠州市的村居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展开
精彩书摘
  《走向村居良法善治:广东省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实践》:
  二、突出权利保障
  维护和保障权利是法治的核心要义。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人民,同样也必须依靠人民。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坚持以村居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权利保障,把服务好村居民、造福村居民作为村居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增强村居民在法治村居建设全过程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了进一步推进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继续坚持以村居民为中心、以权利保障为重点的思想观念。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以村居民为中心,意味着村居法治建设必须以权利保障为重点,着力保护村居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不能以牺牲或者损害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根据我国宪法及法律,村民除了享有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性、专属性权利,这些都是村居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予以保护的权利形式。宪法明确规定在城市基层设立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这是村居民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村居民参与村居法治建设的主要组织载体。根据《宪法》第8条、第10条等条文,我国在农村地区还成立了专门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行使集体所有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村民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正在推进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惠州市在改革过程中更应重视对村居民权利的保护,重视在充分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审慎推广和实施。
  三、坚持基层自治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由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同时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落实,因此,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法律治下的群众自治,是由法律制度保障的群众自治,是依法自治。进一步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本身就是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另一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也要求惠州市的各级政府参与包括村居法治建设在内的乡村事务。
  推动一种社会秩序的形成,大致可以分为内部力量和外部力量两类,二者相互协同、共同作用,内部力量是社会秩序形成和维持的根本性动力,而外部力量主要发挥辅助和支持作用,村居法治建设亦是如此。村居法治建设应当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理事会、村民等内部主体的能动作用。村居民是村居法治建设的决定性力量,其地位尤其重要。以村居民为成员组成的各种内部力量是通过村居法治建设实现良法善治目标的根本保障。政府、社会组织等外部力量也是村居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但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必须依赖于村居内部力量的协助,特别是村居民的主动参与。各种外部力量在服务村居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积极促进村居内部各主体的成长、成熟,帮助村居法治建设内部主体提高治理能力,扶助村居法治建设内部主体提升治理水平,做到既输血更造血,重在培育村居法治建设内部主体,着重大力培养村居法治建设内部主体的年轻力量,为村居法治建设奠定扎实的组织基础和人才基础,确保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的连续性、持续性、长期性。
  关于政府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相应的规制。一方面,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协助”表明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和保障村民自治,而不是完全承接上级政府的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具体而言,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事务是在农村地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到村居法治建设领域,村民委员会在这一过程中也是重要且关键的中间组织,承担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在村居法治建设领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这些规范需要通过惠州市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向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和解读,也需要通过村民委员会落实到村居法治建设的实践过程之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解决矛盾纠纷则是村民委员会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当涉及乡村社会一般性矛盾纠纷解决时,如果乡村社会内部机制不能解决,公安机关、调解部门等政府机构也需要介入,村民委员会此时主要发挥协助功能,协助进行事实调查、协商调解、执行等。如果涉及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需要对村民委员会、村民等协助进行案件侦查、调查。在案件执行层面,当前我国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而对于村民在村居法治建设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意见、要求和建议,村民委员会对于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内部及时妥善解决,而对于村民委员会自身不能解决的则应当及时向政府反馈,并协助政府做出处理。这是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导言

第二章 村居法治建设的良法建构
第一节 审慎立法
第二节 精细立规
第三节 自主立约

第三章 村居法治建设的善治运行
第一节 自觉守法
第二节 规范执法
第三节 公正司法

第四章 村居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
第一节 村居法治建设的显著成效
第二节 村居法治建设的基本特点
第三节 村居法治建设的主要经验

第五章 村居法治建设的发展完善
第一节 村居法治建设面临的现实挑战
第二节 提高对村居法治建设意义的认识
第三节 推进村居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
第四节 加强村居法治建设的主要建议

第六章 结语

附录一
附录二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