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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判解研究(第40辑)
0.00     定价 ¥ 6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30447
  • 作      者:
    编者:彭新林|责编:丁塞峨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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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法判解研究》是一份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侧重于刑事法判例、解释研究的辑刊。该刊主要以古今中外典型刑事案例以及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研究对象,旨在加强对刑事实务问题的关注,为司法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法律适用水平建言献策,促进中国刑事法治发展。
  《刑事法判解研究》每年出版3-4辑,现面向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诚约稿件。
  《刑事法判解研究》酌情设置“专题报告”“名案研讨”“热案评析”“疑案争鸣”“历史镜鉴”“域外视角”“解释研究”“实务聚焦”等栏目,既注重刊载具有重要分量、论证深入的判解法理研究力作,也欢迎具有真知灼见、思想深刻的案例分析短论。
  《刑事法判解研究》判例研究栏目稿件,原则上应包括“基本案情”“蕴含的法理问题”(裁判要旨)、“法理分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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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事法判解研究(第40辑)》:
  (一)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最初按照强迫交易罪起诉,后变更指控罪名为敲诈勒索罪。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构成敲诈勒索罪。
  强迫交易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强迫交易违背了市场经济下等价有偿、平等自愿的交易原则。行为人欲通过强迫交易获得交易利益是以真实的交易为载体,已然获得的交易利益是以牺牲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为代价的,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是存在实质性的交易。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法益(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虽然侵犯市场交易秩序,但仍基本符合一般交易规则。行为人通过强迫交易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与正常市场交易相差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时,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交易原指以物易物,后泛指买卖商品或者服务,体现的是民事主体在经济交往中的平等性。刑法中“交易”的含义应从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中去把握,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的五种行为模式,交易应具备的特征是平等民事主体遵循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商业性或者经营性的活动。正常的市场交易应当具备形式合法性特征,即提供的物品、服务应当是行为人为满足他人的正当需求而进行的合法活动。
  在强迫交易罪下,行为人主观上欲通过强迫交易行为牟取经公平交易无法得到的利益或支付通过公平交易无法成交的低价,客观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而暴力、威胁等手段要与交易存在关联。暴力、威胁是排除受害方自主选择,实现交易的手段行为,交易是使用暴力、威胁的目的。暴力、威胁的强度要低于抢劫罪等罪,不要求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仅要求足以侵犯他人的自主选择权即可,在手段行为上与敲诈勒索罪类似。
  就本案而言,“黑中介”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行业模式,被告人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但签订合同的目的并不是满足租客的租房需求,而是营造其进行市场交易的外观假象,其实质是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存在实质性交易。被告人一方不以交易为目的,不具有租赁服务的意图,不存在实质性的交易行为。被告人在租客人住后不久采取换锁、辱骂等胁迫手段,强迫被害人交纳额外费用或不退租金,从而非法获利,其行为直接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且被告人获取的经济利益与正常市场交易可以获取的利益相差悬殊,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本案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大,违法所得数额高,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明显偏轻。
  (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是近年来恶势力犯罪常见的一种,具有头目指挥幕后化、打手市场化等特点,恶势力团伙通过逞强耍横、强拿硬要、借助人多势众、制造现场紧张与恐慌气氛等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周围的群众造成了强烈的心理恐吓和震慑的效果,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往往表现为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在逞强斗狠、寻求精神刺激的心理支配下,采取一定程度的胁迫、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的公私财物(财产性利益),具有无因性。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下,行为人客观上是通过侵害公民公私财物(财产性利益)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来实现其耍横逞强的主观心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1等人从事“黑中介”的行业,其直接目的是占有和索取他人的财产,虽然在手段行为上有耍横立棍、称霸一方、无赖下作等做派,但主观目的不是通过侵占他人财物展现团伙实力。其与被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正是掩盖其想直接占有和索要财产的目的,不是事出无因,而是“有备而来”。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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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热案评析】
涉港珠澳大桥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研讨——香港居民钟某明被抓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认定——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疑案争鸣】
交通肇事救助后又无故逃离行为的定性——甲某交通肇事案
串通投标罪主体要素及客观方面的认定——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贺某某串通投标案
盗窃虚拟财产的争议问题研究——顾某盗窃案
关于挪用资金罪主体身份的认定——林某某挪用资金案
“黑中介”人员实施软暴力行为如何定性——刘某1等敲诈勒索案
“撞库”攻击的刑法规制——汪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传授修改航空公司官网数据方法行为的司法认定——王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认定——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尉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域外视角】
广岛暴行案

【实务研究】
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实务问题研究

【案件花絮】
大法官开庭彰显新时代的法治文明

【会议撷英】
“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权益保障研讨会”会议综述——以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马永茂案为例
……

【指导案例】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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