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感谢检察机关,尤其是感谢咱们办案的检察官,6年来我把希望寄托在我所到的每一个机关,但都没有结果。是你们的认真负责,让我这个案件有了转机,就在今天我收到了县农合局报销款111700元,以后再也不用为这件事儿到处跑了,真心地感谢你们!”2021年12月24日,收到县农合局报销款的张某一家第一时间向承办检察官打电话致谢,这标志着长达6年的漫漫维权路终于画上句号。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事关民生民利的案件,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是每一个行政检察人的使命担当。以下是我办理该案的几点体会:
一是秉持为民情怀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础。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从业人员的严格要求与期许,也是行政检察人应当自觉担负的时代使命。医疗保险报销事关人民群众最直接的利益诉求,处理不好,必将使人民群众对政府不满,滋生社会戾气。通过阅卷和接待当事人,了解到申请人因事故变为植物人,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申请人年迈的老父亲一边照顾他,一边还要为了报销治疗费用而四处奔走。接访申请人父亲时,可以切身地感受到,他是一个对法治有着坚定信心的人,反复说着“我相信法律总会给我一个公道,总有一个可以说理的地方”。人民对我们有期待、对法治有信仰,守护公平正义底线的我们必须有回应。承办检察官多次到申请人所在地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关联案例,对争议的焦点问题多方征求专家意见,到省直相关部门咨询相关政策。“求极致”“止于至善”,是检察官应当追求的目标。作为司法底线的守护者,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理念,用好检察权,为人民群众谋实实在在的利益,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公平正义的新需求。
二是案件办理要坚持敢抗与抗准相统一。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在全面审查卷宗的基础上,对于拟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围绕案件主要事实开展调查核实,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明晰法律适用。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予以监督,敢于抗诉。对提出抗诉的案件还要讲求质量、精准监督。一方面,在精准抗诉理念的指引下,抗诉文书和再审检察建议的说理尤为重要,应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说理,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复杂程度、社会关注度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做到法理情相结合,将法律文书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另一方面,要做好事前的沟通协调和事后的跟踪问效工作。检察监督不是零和博弈,要跳出固有的思维,多方听取意见,确保监督意见得到全面采纳。“敢抗”是基础,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抗准”是关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求的结果。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的,二者有机统一是抗诉工作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这一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的必然选择。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阅卷后,详细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公安交警部门的证据,查明本案中事故确系申请人驾驶摩托车造成的单方交通事故,为“敢抗”奠定了坚实基础。社会保险法并未将“交通事故”作为不予报销的法定情形;《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虽然规定了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诊疗费用不属于新农合的报销范围,但该规范性文件系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与上位法的立法本意相同。根据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应理解为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侵权交通事故,“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才不予报销。结合本案情况,申请人参加了新农合,事故中又没有第三人,这与上位法中“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不予报销情形相衔接,可以认为本案应属于新农合的赔付范围。认真分析研究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为“抗准”提供充分依据。检察机关既要善于发挥行政检察的法律专业性,以法治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又要兼顾法律化的社会主义道德,以“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不囿于表象执法,拨云见日地从立法本意出发释法说理,从根源上解决案件的焦点问题。
三是提出抗诉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引(试行)》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抗诉是化解争议的刚性手段,其法律效力必然引起法院再审。本案通过抗诉启动再审,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争议得以最终解决,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四是精准理解立法目的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关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规定新增一项,即第84条第4项“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性的审查,对于适用法律法规违背立法目的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推动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内在要求,对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虽然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并未区分具体适用情形时,应当结合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准确理解适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纠纷,化解争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24条的规定,国家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的目的是充分保障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发生特定情形时享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在本案中,规范性文件将“交通事故”纳入新农合不予报销的范围,但并未区分交通事故属单方交通事故,还是有侵权人的多方交通事故。结合社会保险法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目的,检察机关认为单方交通事故应属于报销的范围,故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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