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界定
【第四条】期货市场的功能
【第五条】防范系统性风险
【第六条】“三公”原则和禁止欺诈
【第七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
【第九条】行业协会自律
【第十条】对期货业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市场操纵
【第十三条】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六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品种注册制
【第十八条】账户实名制
【第十九条】入场交易资质
【第二十条】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条】程序化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持仓限额
【第二十四条】实际控制关系报备
【第二十五条】交易收费
【第二十六条】交易终局性
【第二十七条】交易报告
【第二十八条】禁止特定资金交易
【第二十九条】禁止的交易行为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场所、交易规则审批
【第三十一条】机构展业审批
【第三十二条】单一协议
【第三十三条】主协议备案
【第三十四条】履约保障
【第三十五条】终止净额结算
【第三十六条】衍生品交易报告库
【第三十七条】集中清算
【第三十八条】场外衍生品监管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九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条】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的风险隔离
【第四十一条】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
【第四十二条】期货交易违约情形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结算担保资金的执行豁免制度
【第四十四条】合约的交割、行权
【第四十五条】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
【第四十六条】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
……
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六章 期货交易场所
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第八章 期货服务机构
第九章 期货业协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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