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第一章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的命题构成与正当根据
第一节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的命题构成
一 审判程序违法的形态划分
二 审判程序违法的救济类型
第二节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的法理基础
一 程序安定与程序正当相平衡
二 审判程序违法与救济方式相匹配
三 审判程序违法与裁判错误有因果关系
第三节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的规则应对
一 一般性审判程序违法缺乏规制手段
二 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违法事由功能错位
三 再审的审判程序违法事由层次失衡
第四节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的实践回应
一 审判程序违法实务处理多歧
二 审判程序违法实务处理多歧之症结
第二章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中的因果关系考量
第一节 从因果关系标准到严重的审判程序违法标准之流变
一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本认知
二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初次改变及其影响
三 2012年修法的错误认知
四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曲解
第二节 因果关系标准缺失导致的实践问题
一 第二审法院自行纠正功能失灵
二 审判程序违法辨识能力弱化
第三节 因果关系标准的理论基础
一 第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应满足因果关系要件
二 特殊情形下因果关系存在的法律拟制
第四节 因果关系的证明
一 因果关系的证明性质
二 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
第五节 对我国现行规范的反思与重构
一 对我国现行规范的总结与反思
二 因果关系规范的重构
第三章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中的民事程序规范层次
第一节 民事程序规范的内涵与外延
一 民事程序规范以诉讼行为为规制对象
二 民事程序规范针对程序形成的流程
三 民事程序规范不限于《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程序法规范的效力层级
一 训示规范
二 任意规范
三 强行规范
第三节 程序规范层次对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的意义
一 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的解释论依据
二 审判程序违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规范基准
第四章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之程序异议权规制
第一节 一般性审判程序违法的识别
一 一般性审判程序违法通常未导致案件实体裁判错误
二 违背任意规范构成一般性审判程序违法
三 一般性审判程序违法与程序异议权的规制手段相匹配
第二节 程序异议权的内涵和确立依据
一 程序异议权的内涵
二 程序异议权的确立依据
第三节 程序异议权的运行机制
一 程序异议权的行使及其规制
二 程序异议权的丧失
三 程序异议权的舍弃
第四节 程序异议权理论的意义和启示
一 程序异议权缺失所生之弊病
二 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解释
三 程序异议权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启示
第五章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之发回重审
第一节 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违法事由之应然特质
一 须以维护审级利益及有必要续行言词辩论为前提
二 一审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第二节 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违法事由之立法检视与实务评判
一 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违法事由之立法检视
二 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违法事由之实务评判
第三节 因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之完善
一 明示发回重审乃是二审自行改判的例外
二 明确列举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违法事由
三 增设“有必要续行言词辩论”之概括事项
四 小结
第六章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之再审救济
第一节 再审程序的补充性与再审事由的法定性
一 再审程序的补充性
二 再审事由的法定性
第二节 再审审判程序违法事由之比较法考察
一 再审审判程序违法事由之比较立法例
二 再审审判程序违法事由之特点
三 再审审判程序违法事由之借鉴
第三节 我国再审审判程序违法事由的立法沿革及评析
一 再审审判程序违法事由的立法沿革
二 我国再审审判程序违法事由的评析
第四节 与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违法事由之比较
一 理论廓清
二 实践检视
三 小结
第五节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不应作为再审之审判程序违法事由
一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存在识别上的困难
二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价值不彰
三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可被其他再审事由吸收
第六节 我国再审审判程序违法事由的总体检讨与修正
一 再审审判程序违法事由的总体检讨
二 再审审判程序违法事由的修正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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