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件的关注度和社会影响。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直接代表了社会大众对案件的关注程度,也间接代表了案件的重要程度和重大程度。通常情况下,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其案情也相对会重大复杂,例如,那些可能会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案件。另外,也有个别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的新型案件,此类案件的案情虽然不太复杂,但是在法律适用层面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的地方,同时由于其类型较新,所以社会影响较大。针对上述两类案件,因为其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在裁判文书说理时,要充分论证,详细说理,注重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助于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正形象。
第二,控辩双方的争议大小和对抗程度。有学者提出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对抗程度是审判程序、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决定因素,①这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从裁判的本质层面而言,审判的目的就是为了定分止争,通过实现公平和正义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那么如果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能够达成合意,也就意味着双方的态度是相对一致、争议较小的,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审判难度较低,工作量较小,完全可以通过快审程序尽快使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使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使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秩序得到快速的恢复。而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因为双方的认识一致,就不需要长篇累牍地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过多的论证,可以适用简式文书,简化说理论证。而对于那些控辩双方对抗程度较高、争议较大的案件来说,往往难以达成合意。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就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调查审理。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文书的制作就必须要详细说理、加强分析论证,给出足够的裁判理由,说明裁判的正当性,向社会展示裁判结果的正确性,既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又能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持。
2.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具体标准
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当以案件的社会影响和控辩双发的对抗程度为基本判断原则,根据不同的情况,结合以下具体标准,整体判断进行繁简分流。
第一,案情的复杂程度。案情的复杂程度主要是指事实认定的复杂程度。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以考虑简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对于那些案情复杂,事实错综的案件,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详细论证案件事实。因为无论是案件事实处于模糊状态、依靠已有证据难以认定事实,还是法律适用存在困难,例如规范冲突或者矛盾。都需要有充分的理由来进行支撑法官作出的裁判结论。一旦出现说理上的懈怠,必将会引起社会的质疑,难以实现说理的本质功能。另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会不断涌现出一些之前从未遇到过的新型案件,这些新类型案件是过去司法实践不曾遇到过的,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给今后案件审理确立标准①。具体而言,此类案件在具体案情方面可能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繁案”那么复杂,有些甚至会比较简单,但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因为法律往往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可能会出现制度规范供给不足,甚至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同时,此类案件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最终的裁判结果会具有较大的影响和社会关注度。因此,此类案件也需要加强说理,使其对以,后的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第二,审级。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除了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进行开展,还应当依据不同的审级进行繁简分流处理。不同层级的法院在职能定位上存在差异,相应地,不同层级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的侧重点也应当有所区别,对于需要重点说理的部分就要浓墨重彩,充分论证,详细分析;对于不需要侧重的部分就要简化说理,惜墨如金。具体而言,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要针对抗诉的主张和理由进行说理,实现二审终审,避免与一审裁判文书在事实和证据部分存在不必要的重复,要简化原审内容介绍,侧重存在差异的部分;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上,主要针对申诉、申请再审或抗诉的主张和理由进行说理,同时对之前裁判文书中的不当和错误进行补强和修正,也应当简化原审内容介绍,侧重对与一审、二审存在差异的地方。另外,相对而言,审理法院的层级越高,影响力也越大,背后肩负的责任也越重,所以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其要求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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