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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分论案例研究
0.00     定价 ¥ 7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76405811
  • 作      者:
    编者:苏雄华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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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苏雄华,男,1975年出生,四川大竹人,刑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河北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1部,合著著作和教材9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主持、参与省部级课题多项,获得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获得江西省“新时代学生心中的好老师”等称号。
  
  赖玉中,男,1977年出生,江西信丰人,法学博士,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赣南疑难案例协同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在《中国刑事法杂志》《政法论丛》《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广东行政学院学报》《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1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1部,合著1部,参编教材多部,主持、参与省部级课题多项。
  
  孙绍伟,女,1980年出生,山东烟台人,刑法学硕士,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在《江西理工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参与教材编写7部,主持、参与国家、省部级、校级课题多项,获得第二届江西省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二等奖,获得校级课程教学“十佳百优”教师等称号。
  
  邱凤莲,女,1986年出生,湖南浏阳人,法学硕士,江西理工大学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副科长,参与省级、校级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类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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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确立了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法理分析和案件分析结论的写作大纲,旨在聚焦案件的争议问题,就此指导学生展开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往返流转,锻炼学生的事实认定能力和规范适用能力,能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初步具备法律共同体的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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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法分论案例研究》:
  四、案件分析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本书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苏某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苏某明接受国有独资企业东方公司委派经营金龙公司时确系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达到年龄界限而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自然解除。其后,金龙公司性质已经因苏某明和东方公司多次签订承包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发生变更,由国有独资公司变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苏某明收受佣金返还款的行为发生在公司性质变更以后,此时其已退休,虽然仍担任金龙公司负责人职务,但管理权不再通过东方公司的委派而存在,而是作为金龙公司的主要股东而享有。东方公司和苏某明作为金龙公司的股东,在民事上是平等主体,根据各自股权份额和合同约定享有民事权利。因此,苏某明在本案中的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被告人和单位之间不能形成人格混同,因此苏某明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司与股东人格分离是自身独立人格的体现,也是其有限责任的基础。金龙公司对外业务中以自身独立人格开展,苏某明和赵某作为公司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国际骑具公司签订、履行合同都是以金龙公司名义进行,给代理商的佣金也是在金龙公司账目中列支。因此,苏某明、赵某的人格并不混同于金龙公司的人格。金龙公司作为法律规定的独立民事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完成结算工资、缴纳税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等一系列程序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不能将收入作为被分配的利润直接支付给控股股东。金龙公司和国际骑具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按照佣金条款的约定,金龙公司支付的代理费应当归属于国际骑具公司。金龙公司按照合同标的向代理商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而代理商的负责人弗某德为了顺利开展业务等需求向苏某明和赵某返还一定比例的钱款。这笔钱款的交付对象不是金龙公司,而是金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个人,应当被认定为给予苏某明和赵某的回扣。所以,苏某明收取佣金返还款并没有侵犯金龙公司财产所有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与该条第1款相比,并未明示要求受贿方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根据赵某的证言,苏某明总是不及时支付或者变相克扣国际骑具公司的佣金,所以弗某德为了顺利开展业务,以佣金返还款形式向苏某明和赵某行贿。但是,因为赵某的证言在证据上过于单薄,行贿人弗某德也已去世,原审法院并未采信。因此,苏某明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准确解释《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申诉复查时将这一条文性质理解为法律拟制,认为只要苏某明在账外收取回扣或者手续费,即侵犯了金龙公司的管理秩序和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否为代理商谋利在所不问。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观构成要素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将该条第2款理解为注意性规定更为妥帖,但仍应该受第1款规定的限制。该条第2款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表述方式,是因为账外收取回扣、手续费本身足以涵盖欠缺的要素,回扣或手续费本身就意味着在达成交易或者完成交易后明示或者暗示对他人作出谋取利益的允诺,为了防止条文过于冗杂,作了省略性的表达。苏某明、赵某作为金龙公司的负责人,和代理商存在紧密的业务往来,一直通过业务为弗某德所在公司谋取利益,至于利益是否合法,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在账外接受弗某德给予的佣金返还款不入账,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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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背叛国家罪
第二节 分裂国家罪
第三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四节 叛逃罪
第五节 间谍罪
第六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爆炸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四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五节 劫持航空器罪
第六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七节 交通肇事罪
第八节 危险驾驶罪
第九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三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四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五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六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七节 洗钱罪
第八节 集资诈骗罪
第九节 贷款诈骗罪
第十节 信用卡诈骗罪
第十一节 保险诈骗罪
第十二节 逃税罪
第十三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十四节 侵犯著作权罪
第十五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十六节 合同诈骗罪
第十七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十八节 非法经营罪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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