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类辅助生殖已经成为自然生殖的重要补充形式,但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福祸相依。其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日益挑战传统秩序,其临床应用所引发的法律争议亟须法律治理。
在国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问题已经引起法学界的高度关注,自1978年第一例“试管婴儿”诞生以来,一批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专题论文问世,推动了立法进步和司法应对。
在我国,伴随着生殖医学的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进步在生殖健康与人口增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撑作用。尽管我国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但是经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以下统称“人类辅助生殖子女”)的数量大幅增长。根据2021年5月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2020年我国全年出生人口为1200万,出生人口连续三年滑落,出生率为1952年该数据存在以来最低,总和生育率为1.3。但是,出生人口中“二孩”生育率明显提升,占比从2013年的30%左右上升到2017年的50%左右,全国累计多出生1 000多万二孩。这说明“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出生人口出现回升;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客观上促进了人类辅助生殖子女的数量增加。为了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积极应对少子老龄化带来的挑战,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作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大决策部署。这是我国继“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党中央作出的又一项重大生育政策改革。随着“三孩政策”的落地,可以预见将有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妇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包括追生第二胎或第三胎。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数据,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名单逐年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经分别增加到536家和27家。为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生育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于法有据、依法实施,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把“以法治为保障”作为优化生育政策的主要原则之一,依法护航“三孩政策”顺利实施,依法保护生育利益和健康福祉。基于此,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修正。这是自2015年12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来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容丰富,包括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等。妇女儿童的发展关乎我国亿万家庭的幸福与社会安定,2021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坚持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规划部署了未来十年妇女儿童发展的目标任务,特别是围绕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等8个领域提出75项主要目标和93项策略措施,包括对规范不孕不育症诊疗服务以及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然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都未对人类辅助生殖进行明确规定。由于缺乏高位阶的立法跟进,庞大的人类辅助生殖子女群体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至今尚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和保护,亟须加强理论研究,尽快将我国统筹解决人口与健康问题方面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制度,以法治思维优化生育政策,以法治方式释放生育潜能,以法治手段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稳健发展与人类辅助生殖子女健康福祉。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法学界研究人类辅助生殖的热情高涨,集中探讨了人类辅助生殖的伦理基础、非法代孕的法律治理、人类辅助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死后生殖的法律纠纷等议题,提出若干建设性理论和立法建议。但是,由于研究起步比国外晚,这些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有待突破。研究的滞后制约了法律治理体系的及时升级,无法满足政府管制与权利保护之需。比较和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人类辅助生殖法律制度的经验,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路径,也是本书的写作目标所在。
本书的研究思路是以人类辅助生殖产生的消极影响和现实难题为背景,分析人类辅助生殖对传统法律秩序的挑战,提出问题;紧接着选择英国、以色列、美国、瑞典、德国、意大利、西班牙、韩国等代表性国家与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回顾、比较和评价,汲取可资我国借鉴的外来法治文化资源;再根据我国法律文化、道德传统和现实国情,提出既促进技术进步又保障权利的法律制度框架。
本书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研究方法。一方面,运用文献研究法,梳理所要比较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判例、学说资料和调查数据,特别是一些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机构的注册登记数据以及国际学术团体的统计数据,重点分析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加拿大人类辅助生殖管理局、美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生殖医学会、美国辅助生殖技术学会、瑞典国家医学伦理委员会、意大利精卵研究与保存中心、欧洲人类生殖暨胚胎学会、国际生殖技术监测委员会、国际妇产科联盟、国际生殖学会联盟等机构发布的权威数据。另一方面,将比较研究法贯穿始终,对中外法律制度进行横向与纵向比较研究,探索规律性,尊重差异性,并选择可能直接或者悄然推动法律制度变革的典型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个案进行系统分析,研究“行动中的法”与“书面上的法”的紧张关系和统一路径,以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创新。
第二,研究视角。人类辅助生殖法律规制既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本书立足现实,展望未来,运用相关法学理论,探索科学有效的监管模式,勾勒人类辅助生殖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以防范技术滥用,平衡利益冲突,维护家国和谐;并在总结世界上代表性国家或地区人类辅助生殖立法的共同理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来人类辅助生殖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构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亲子关系制度,在充分尊重私法自治的原则下,努力实现公法与私法的互动,运用公权力合理干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临床应用。
第三,研究内容。本书对人类辅助生殖引发的法律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世界上代表性国家或地区人类辅助生殖法律制度进行了宏观与微观研究、横向与纵向比较。内容与范围较为系统、全面、集中,不仅有对立法理念和理论基础的分析,而且有对立法框架和具体制度的研究,具体分析人类辅助生殖核心制度的各个面向,如技术准入制度、受术对象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第三人参与制度、配子与胚胎的监管制度以及人类辅助生殖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制度等。
全书分为四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部分,按照“总―分―总”的逻辑顺序层层推进。
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三章)进行基础研究。第一章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产生的消极影响和现实难题进行了归纳,定位了相关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第二章科学分析了人类辅助生殖引发的主要立法议题,阐明了立法的重点领域、基本方向和基本原则。第三章全面回顾了全球人类辅助生殖立法的历史演进,在此基础上考察世界上代表性国家或地区立法模式及其特点。
第二部分(第四章至第六章)深化国别和区域研究,选取最有代表性的国家(较为开放的以色列和较为保守的意大利)和地区(北欧五国)的人类辅助生殖立法进行深度研究,通过宏观与微观研究、横向与纵向比较,总结归纳其本土价值、普适规律及借鉴价值。
第三部分(第七章至第九章)开展核心制度研究,对世界各地人类辅助生殖法的核心制度进行了具体分析。这些制度包括监管体制与管理制度(含司法审查制度)、技术准入制度、受术对象(生殖权主体)制度、第三方参与制度、配子与胚胎监管制度以及人类辅助生殖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等内容。
第四部分(第十章和结论)系统研究了我国人类辅助生殖立法进展、制度框架与特色内容,在此基础上展望我国未来人类辅助生殖立法的基本原则、核心制度和具体立法建议,旨在促进我国未来人类辅助生殖立法的进步。
本书的研究难点是如何批判地吸收国外法律制度的合理内核,构造既注重立法与司法的对接,又促进公法与私法良性互动、法律与道德和谐共生的人类辅助生殖法律制度体系。尽管笔者在研究深度和广度上狠下了功夫,力求把学术研究中的热点和难点变成本书的亮点,但是,人类辅助生殖立法毕竟是一个非常宏大的综合性问题,所涉问题具有科技性、前沿性和跨学科性,而且相对于发展迅猛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言,相关学术理论与实践探索的跟进速度还相对滞后,客观上影响了笔者对所涉问题的精准把握,再加上笔者才疏学浅,致使本书部分研究内容不够深入,所提出的理论和观点也未必完全正确,留下诸多缺憾,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另外,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对非法辅助生殖和第三方生殖的法律规制、胚胎学研究的规制模式和人类配子商品化的法律应对、国际“生殖旅游”的治理等问题的部分研究成果,已收入他书,本书不再赘述。
安徽医科大学杨芳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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