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三公”原则
第四条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守法原则、反欺诈原则
第六条 分业原则
第七条 证券监管体制
第八条 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定义
第十条 保荐制度
第十一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新股报文件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格式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IPO预披露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注册制
第二十二条 注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发行注册决定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自负原则
第二十六条 证券承销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商
第二十八条 承销协议
第二十九条 承销商的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 承销团
第三十一条 承销期限
第三十二条 发行价格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发行失败
第三十四条 股票发行情况的备案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可交易证券范围
第三十六条 证券转让期限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方式
第三十九条 证券凭证形式
第四十条 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
第四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
第四十四条 短线交易归入权
第四十五条 程序化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六条 证券上市审核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第四十八条 退市
第四十九条 上市、退市的救济程序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条 禁止内幕交易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二条 内幕消息
第五十三条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五十五条 禁止操纵市场
第五十六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五十七条 禁止欺诈客户
第五十八条 禁止出借证券账户
第五十九条 禁止违规资金
第六十条 国有企业买卖股票
第六十一条 违规交易报告义务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二条 收购方式
第六十三条 权益披露规则及慢走规则
第六十四条 权益披露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收购要约
第六十六条 收购报告书
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的收购期限
第六十八条 收购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第六十九条 收购要约的普遍适用性
第七十条 要约收购中的禁止行为
第七十一条 协议收购
第七十二条 股票与资金的保管
第七十三条 要约收购
第七十四条 退市与余股强制出售权
第七十五条 收购人的股票禁售期
第七十六条 换股及收购情况披露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分立、合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十九条 定期报告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临时报告
第八十二条 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平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条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载体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监管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适当性
第八十九条 对普通投资者的倾斜保护
第九十条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九十一条 上市公司分红
第九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九十三条 先行赔付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九十五条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形式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
第九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的分层
第九十八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
第九十九条 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第一百条 证券交易所名称保护
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的消极条件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消极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第一百零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途径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账户实名制
第一百零八条 清算交收与登记过户
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第一百一十条 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复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技术性停牌与临时停市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的风险监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的回避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不可撤销性及其例外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券公司的设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第一百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重大事项的核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监高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交易风险准备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
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公司的经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纪业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受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三十四条 禁止全权委托
第一百三十五条 禁止收益承诺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从业人员职务行为责任归属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信息查询与保存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信息报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或评估
第一百四十条 监管措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第一百四十二条 金融监管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撤销
第一百四十四条 边控与禁令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地位
第一百四十六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运营方式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
第一百五十条 证券存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业务安全保障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资料保存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的解散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证券账户的开立
第一百五十八条 结算规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清算交收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条 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基本义务与市场准入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百六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六十八条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
第一百六十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责
第一百七十条 执法权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和解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督检查与调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信息公开
第一百七十五条 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奖励举报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跨境监管合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案件移送
第一百七十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欺诈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荐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违法承销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违法承销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股票转让违规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法持有、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程序化交易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操纵市场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损害客户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法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法征集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证券账户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骗取许可、核准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公司重大事项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法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防火墙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证券自营业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经纪业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报送信息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资料保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履行法定责任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证券市场禁入
第二百二十二条 罚没所得入国库
第二百二十三条 复议与诉讼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境外上市
第二百二十五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
第二百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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