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导读与释义》:
本条共分2款,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依法享有监督权利,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依法举报、投诉的权利。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活动中,违法乱纪行为或多或少地存在。为了及时整顿、打击违法行为,《管理条例》规定了公民的投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规定这一权利是基于以下的考虑:
第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监督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也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监督权作为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赋予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权,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方式,有利于克服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也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务公开的需要。《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指出:要依法规范审批管理流程,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乡镇政府应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政务公开必然要有监督的制约力量,否则就难以做到真正地公开,那就是有限的公开和选择性的公开。
第三,赋予公民举报和投诉的权利,也是预防和有效抑制违法行为发生的必要手段,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问题。
第2款规定了县(市、区)、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网上举报平台等,受理农村宅基地使用、住房建设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第2款是第1款的补充和具体化,旨在把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建设来加以落实。具体体现在:设立举报电话、信箱以及网上举报平台等。此处,网上举报平台应当作扩大解释,它包括网址、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等。
第2款在立法技术上是比较优良的,它体现了地方性法规所应当具备的特点,那就是可操作性、可实施性。地方立法如果不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那就是背离了地方立法的宗旨和方向,也大大降低了地方性法规的实效,
本条在立法起草阶段,也有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本是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是否有必要再重复规定?对此,笔者认为是有必要的。因为:首先,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并非每一个公民对法律都是熟悉的,也并非每一个公民都能正确地行使法律权利;其次,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行使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技术手段和形式。《管理条例》中的举报和投诉的权利的行使应当要告知公民。同时,保障公民的举报和投诉的权利也需要用一定的方式和物质技术手段。具体到《管理条例》,就是设立举报电话、信箱以及网上举报平台。这样一来,公民就清晰地知道应该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了。否则,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无法落实。最后,对上位法进行细化,也是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标和立法重点。
举报是指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活动中,向负责处理的有关部门上报、报告违法犯罪事实的行为。赋予组织和公民举报的权利,有利于国家机关和负责处理部门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方便了解举报事项以及其他的情况;有利于国家机关和负责处理部门调查取证,尽快掌握和查清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利于国家机关和负责处理部门答复、查处结果,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举报通常要求采取实名制,目的是确定被举报对象和被举报事项的真实可靠,节省人力、物力。同时,也表明举报人敢于承担举报责任,对所举报的内容敢于承担法律后果。此外,采取实名制举报,有时也是为了表彰、奖励举报人,发挥社会正能量,弘扬社会正气。
投诉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权益被侵害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诉、批评等并要求作出处理的行为。
投诉与举报既有相似性又有差异性。相似性体现在:首先,无论是举报还是投诉,都是应当予以调查和处理的事项。举报和投诉都是要求特定行政机关或负责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如果对待公民或社会组织的投诉和举报拒绝办理,那就属于行政不作为。其次,投诉和举报事项均应予答复。行政机关或负责部门接受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后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最后,投诉和举报都是行使自身权利的方式。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