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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刑法问题研究
0.00     定价 ¥ 6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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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76401684
  • 作      者:
    编者:彭文华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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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彭文华,男,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重点领域为犯罪论体系、量刑与人工智能刑法等。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等。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近20篇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刑事法学》等转载。独著、合著、主编、副主编《犯罪构成的逻辑与经验》《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事制裁的界限》《犯罪既遂原理》《刑法总论》《刑法分论》等1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6项。
  
  吕小红,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公派日本成蹊大学联合培养博士。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比较刑法、刑民交叉、刑宪交叉。在《比较法研究》《现代法学》《法律方法》等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1年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曾获第五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学位奖”二等奖。
  
  崔仕绣,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刑法教研室副主任,法学博士,公派美国Oklahoma City University联合培养博士。兼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比较刑法学、量刑实务研究等。主持2021年上海市哲学规划课题(青年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项目等多个省部级课题。在《刑法论丛》《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和EI等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曾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论文奖项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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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刑法问题研究》包含了《精准把握刑事政策与准确适用刑法规则的关系——以办理涉疫刑事案件为例》、《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犯罪的刑法规范体系完善——基于从“管理”到“治理”的考察与展望》、《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虚假疫情信息的依法从严治理》、《后疫情时代专门教育的挑战及其应对》、《“南医大奸杀案”追诉时效的法教义学分析及其反思》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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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刑法问题研究》: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与“过失”罪过间的法条
  竞合
  根据《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所谓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使用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意见》第2条第1项除将“故意传播”的“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外,如上所述,并未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规定或解释。显然,两司法解释针对同为“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群体,却作出了“故意”和“过失”两个不同罪名的解释,即前者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后者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在“传播”的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故意内容上均存在不同。针对此种情况是否也需要依据法教义学理论或者参照刑法竞合理论来进行甄别、分析和认定呢?答案是肯定的,故本文也将对此作些分析。
  首先。两罪的行为主体不同。认真比较两司法解释就会发现,《解释》表述的主体是泛指,即一切“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人群,而《意见》表述的主体是特指,即只有“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行为人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如上所述,无论是泛指还是特指,两司法解释均排除了《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尤其应当指出的是,《解释》第1条第2款又特别规定了“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也就排除了“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显然,其在行为主体上与《意见》第2条第1项的规定有明显冲突,从而导致两司法解释在同主体情况下分别适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不同罪名。对此依据上述法条关系理论可知,两罪名显然是对立关系,因此需要依据法教义学理论来解决两者的冲突与矛盾。具体方案有二:一是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尤其是《意见》是专门针对疫情防控公布的新释,此种情况下应当毫不犹豫地执行新释,这也是有着坚实的法教义学的司法逻辑与根据的。二是从另一层面讲,也可考虑在同等情况下作出有利于被告的选择,因为《解释》至今并没有宣布废止,根据法教义学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体现公平和保障人权,选择“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情理之中的。综合两方案,本文更倾向于选择后一方案。因为立法者或司法解释者所造成的失误、矛盾或错误是不能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的。另外司法的更大价值在于造就或追求司法诚信,而非只追求个案公正或审判,也只有这样,整个社会和公民才能够更加信仰。国家的法律。
  其次,两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从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解释可以看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行为表现通常包括:①私设电网或用电捕鱼;②邪教人员自焚、爆炸;③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或确诊病人及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④乘客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作装置或袭击、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妨害驾驶行为;⑤驾车撞人或肇事后继续冲撞;⑥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纠纷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以及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⑦向人群开枪、向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然而,对两司法解释进行比较,我们就会发现《解释》第1条第1款只是抽象地规定了“故意传播”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最终就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意见》第2条第1项不仅规定有“故意传播”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规定了必须“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交通工具”的后续行为,“疑似病例”甚至还要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才能最终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虽然二者侵害的法益都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针对同一罪名两司法解释却提出了不同的定罪条件与标准,这是需要认真对待的。根据刑法教义学的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一是对于有明文规定的刑法规范要执行明文规定,显然在两司法解释间,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特征而言,《意见》第2条第1项的规定就比《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要详细得多、明确得多,尤其前者又是针对此次疫情防控的特别规定,故理应优先适用前者而非后者。二是既然《解释》第1条第2款之规定有“故意传播”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对于《意见》第2条第1项具体规定的必须“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交通工具”的后续行为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前者属于没有明文规定的抽象概念,不好随意扩张解释和理解,故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范畴,因此不应当随意执行和使用。当然,如上所述,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且犯罪目的和动机又可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冲向人群,为逃避“隔离”而传播传染性“病毒”,或者为了个人的其他目的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会影响定罪,但会影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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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精准把握刑事政策与准确适用刑法规则的关系——以办理涉疫刑事案件为例
我国传染性疾病刑法治理体系的检视与完善
疫情防控中的罪名冲突及其竞合
妨害疫情防控刑法适用的体系解释
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犯罪的刑法规范体系完善——基于从“管理”到“治理”的考察与展望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犯罪问题的刑法解析
刑法积极应对疫情防控的治理进阶
重大传染病疫情下的刑事政策边界及刑法规范适用
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政策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适用
生物安全的刑法保障
疫情期间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的实然刑法应对
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虚假疫情信息的依法从严治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以法律方法为视角
后疫情时代专门教育的挑战及其应对
“南医大奸杀案”追诉时效的法教义学分析及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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