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活学活用民法典(物权编)》:
是否有权参与征地补偿分配不能单纯以户籍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具有一定自治权,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议不能侵害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的分配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服刑将户籍迁出或注销的,应当有权参与分配。
【法官解读】
国家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人,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补偿款一般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是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费一般是支付给被征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处在城市化的改革发展中,加之户籍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农村人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变化很快,各地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中,对哪些人可以参与分配、哪些人不能参与分配、如何分配等问题有较大争议。比较典型的有因高考迁移户口到外地读大学、因参军入伍迁移户口到外地、妇女出嫁后未迁出户口也未在配偶家分配土地等情形。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参加土地补偿费分配,通常会综合考虑当事人户籍登记状况、户籍变动原因、当事人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权、当事人是否在承包土地从事劳动生产、当事人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以及农村土地对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一般把握以下原则:1.对于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否认其成员资格的,一般不予支持。2.户籍未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也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否认其成员资格的,一般应予支持。3.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的当事人,要考虑当事人未获得承包土地的原因,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等因素,慎重认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除了考虑上述因素综合判断外,对征地补偿款如何进行分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的事项,人民法院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做出的分配方案进行审查一般会把握以下原则:(1)分配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做出,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尊重村民自治权,不轻易否定分配方案效力;(2)分配方案未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做出,在案件裁判前也未得到完善,且分配方案的效力对案件实体处理有直接影响的,应当依法确认分配方案无效;(3)分配方案虽然系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做出,但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国家政策,或剥夺、侵害特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应确认其相关内容无效。
分配方案排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分配权,当事人主张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包含了当事人承包土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分配方案确定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用金额;被征收土地系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或根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其应得的金额。
上述案例中,曾老四的儿子尚在读大学,虽然其将户籍迁移至大学集体户,其就读和生活费用仍是由父母支持,但并不属于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谋生,有权参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村民会议决议将曾老四儿子排除在可分配人之外违法,该项内容应予撤销。曾老四女儿虽然户口尚未迁出东家湾村,但已经在城市有稳定工作,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村民会议决议不给其分配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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