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企业破产法》实施5年多来的司法实践为素材,在参考王欣新主编的《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王卫国著的《破产法精义》及吴庆宝、王建平主编的《破产案件裁判标准规范》等50余部著作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一些破产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中的新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诠释,尽量反映破产理论研究的新的成果及破产实践中的新的经验。如非债权人进行所谓的债权申报是否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能否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否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召开等。
本书对许多破产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对金融机构,债权人与债务人能否申请其破产;破产别除权人是否具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公法上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是否有效,等等,均作了分析,且观点鲜明、确定,不作含糊其词的解释,并进行了必要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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