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2册)》:
(五)服判息诉率高,上诉改发率较低
近五年的民间借贷案件服判息诉率平均为92.36%,绝大部分的民间借贷案件经由一审生效,仅少部分案件提起上诉。在上诉的案件中,五年来被改判案件不足800件,被发回重审的100余件,改发率为7.86%。
二、案件特点
(一)职业放贷现象频发,催生专门产业
近几年,在民间借贷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职业放贷人”的身影。这些放贷人往往拥有大额资金调度能力,并通常提供格式化的借款凭证文本,对借款期限、借款交付方式、借款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进行较为全面的约定,对于大额资金的出借,一些出借人还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车辆或第三人进行担保。涉职业放贷人案件相比较一般民间借贷案件而言,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具体表现在: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职业化、产业化、网络化、平台化;借款利息、费用高额化、隐蔽化;放贷证据单一化,以银行流水、借条、收条证据为主;讨债手段暴力化,衍生出限制人身自由等犯罪行为;案件公告率高,借款人消极应诉,缺席审理案件数较多。另外,大部分涉职业放贷案件中借款期限短、借新债还旧债现象突出、出借人较为同一。
(二)高额利息、费用趋于隐蔽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设有限制性规定,对超过部分利息不予支持。但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采取多种手段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有些案件的借贷双方即使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竞合时的处理办法,但因被告出庭率低,未向法院提出抗辩主张,导致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在网络平台作为出借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网络借贷更加技术化,相关证据调取更加困难,案件事实查明更为复杂。此类案件中,出借人向不特定借款人出借款项,借款合同实行网签制、合同条款复杂、收费项目繁多、费用计算方式多样,加之出借款账户虚拟化等,易致借款人借还账目不清、利息计算不明。
(三)部分诉讼目的呈现非正当性
通过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庞大,借款原因有很多,部分体现在借款人赌博、吸毒、涉黑涉恶等。其中,赌债性质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尤为突出,出借人及其团伙事先确定好猎取对象,再邀请借款人喝酒、赌博,抓住借款人想要翻本的心理,使得借款人赌债不断增加并出具借条。为了能使不正当借款合法化,出借人一般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等凭证,写明欠款数额但是不载明借款用途。案件审理中,作为原告的出借人往往是自我陈述借款过程,但因为借款人不到庭,没有庭审抗辩,缺少证据支撑,即使是涉嫌赌博性质的民间借贷,也因出借人借款流水等证据较为充分,没有借款人庭审抗辩,法官也很难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司法审判中,疑似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较多,但判决中据此认定合同无效的较少,一方面在于出借人借款呈现专业化、团伙化、虚拟化的特点;另外一方面在于借款人缺乏清偿能力、刻意逃避债务或消极参加庭审。
(四)借款要素不完备的现象突出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在于借贷关系的民间性上,还在于借贷过程的“民间性”上。借贷双方借款凭证书写不规范,缺乏必要的合同条款,缺少借贷证据保存的意识,这为案件事实查明等制造了障碍。虽然借贷自古有之,但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多为自然人,其专业性不如金融借款案件当事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规范性严重不足。部分案件的借条、欠条等证据不规范,对借款利率、借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款项交付方式等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在实际审理中,还发现有些借款人急于取得借款,甚至只在借条上签名,未填写利率、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将空白借款凭证签字盖章后交付出借人,自己未留存借款凭证。不规范民间借贷操作,导致借贷事实难以查明,从而给案件审理、事实认定造成了极大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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