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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海事审判(2018)
0.00     定价 ¥ 45.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63239412
  • 作      者:
    编者:叶柳东|责编:杨洋
  • 出 版 社 :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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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海事审判(2018)》分为七大专题,海商法律专题、海诉法修改专题、海事行政诉讼专题、邮轮法律专题、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专题、海事案例评析、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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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海事审判(2018)》:
  二、粤港澳海事司法协助的瓶颈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区际海事司法协助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1.海事司法协助的范围较窄
  目前,粤港澳海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仍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实践的需求。《内港送达安排》《内澳送达与取证安排》委托送达的范围仅限于“司法文书”,不及《海牙送达公约》及其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法律文书。《内港认执判决安排》明确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等暂不适用,明确排除了保全、禁诉令等临时措施的认可与执行,而这些法律文书的认可与执行在海事审判中的需求较大。内地与港澳签署的十个安排不涉及域外法查明、司法信息共享等领域,而粤港澳在处理跨境海事纠纷时对这方面的要求却越来越高。同内地法院与澳门法院在全方位、多领域开展的司法协助相比,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助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展、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
  2.海事司法协助的效率偏低
  粤港澳海事司法协助的流程设计过于烦琐、复杂,区际司法协助平台的管理属性过强,服务属性不彰。委托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较为突出,一审司法文书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文书转递,手续烦琐,耗时长。送达法院因送达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导致涉外送达耗时耗力,委托法院预留送达时间较短导致送达时已超过了开庭时间而不得不再次委托送达也时有发生。港澳当事人主体材料、授权委托手续需经过公证转递的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一些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公证的费用较高,对当事人造成较重的负担。
  3.海事司法协助的实效不显
  由于粤港之间司法文书送达的成功率偏低且耗时较长,实践中海事法官尽量回避《内港送达安排》中的委托送达方式,而是直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出台的《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送达规定》)中的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内地法院委托香港法院调查取证的安排直至2016年12月才签署,至今尚无成功取证的海事案例。在区际海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方面,内地与香港之间尚无相互认可与执行的海事裁判文书。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数量较少,绝大多数香港海事仲裁裁决因属于临时仲裁裁决不为内地法院所认可与执行。2019年签署的《内港仲裁协助保全安排》仍将仲裁相互协助保全的范围限于机构仲裁,对香港临时仲裁的认可与执行及协助保全尚有待时日。由此可见,粤港澳海事司法协助的实效差强人意,协助的范围、深度、效率和效果仍有待加强,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
  4.海事司法协助的层次较浅
  近年来,粤港澳司法协助的层次逐步从形式向实质、从程序向实体深化,海事司法呈现出竞争与合作、冲突与协调的动态博弈态势。但就目前而言,粤港澳海事司法合作仍停留在文书送达等较浅的层次,三地尚未就域外法的查明、司法信息共享机制、仲裁或判决认可与执行中公序良俗的审查、国家豁免的适用等深层次协助领域达成合作共识。与民商事领域的协助相比,三地在海事刑事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的协助更加举步维艰,至今尚未能达成有关安排,互相提供协助的难度更大。
  (二)当前协助困境的原因分析
  粤港澳海事司法协助陷入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安排模式存在一定缺陷
  当前,区际司法协助多以安排模式构建,该模式受制于港澳内部的立法程序,签署之后付诸实施仍需等待较长时间,并且执行的实际效果不够理想。此外,目前两岸暨港澳的司法合作主要还是“各自为战”式的,即一方单独与另外一方在某一领域开展合作,而不是两岸暨港澳司法合作的统筹安排、协调开展、整体推进。这种内港之间、内澳之间、港澳之间等两两签署文件的合作模式不仅导致合作效率低下,还人为产生了区际司法协助规范与标准的差异,不利于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构。况且,一些安排的制度刚性不足,难以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协作机制。例如,《内港送达安排》规定:“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可以”而不是“应当”,约束力偏弱,该安排将内港之间的转交送达变为实际上“可有可无”的选择项,其效力显然不及《内澳送达与取证安排》,从而为法官审理案件时优先选择适用《送达规定》提供了空间。因此,安排模式存在一定缺陷,粤港澳区际司法合作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深化制度设计,寻求更加理想的制度模式。
  2.对制度创新的授权不足
  区际司法合作涉及中央事权,在一些改革事项上欠缺中央授权难以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广东在推动司法协助工作机制改革上未获得充分授权,广东各级法院在推动司法协助改革的权限与香港、澳门相比较小,探索区域性司法合作安排面临更大难题。如在涉港案件中探索当事人自行送达或当事人委托香港律师送达的改革,因无法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仅能由当事人提出送达申请的方式进行,改革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粤港澳海事司法合作需要充分利用深圳现行示范区、广东自贸区等相关政策,在政策空间内加强改革创新,做到“先行先试”与“于法有据”的有机统一,争取获得中央层面的充分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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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海商法律专题】
船舶实际所有人可排除登记所有人的债权人——兼谈船舶所有权保护理念之重塑
船舶物权登记效力之反思
船舶所有权变动未登记能否对抗侵权第三人——再谈《海商法》第九条的理解和适用
以挂靠人为代表的船舶事实物权人的法律出路
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案件为例

【海诉法修改专题】
《海诉法》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缺陷及制度重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检视与完善

【海事行政诉讼专题】
海事行政诉讼认证规则研究
地方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研究

【邮轮法律专题】
论涉外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困境与克服——兼评上海海事法院最新判决“羊某某邮轮溺水案”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专题】
论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弥合进路
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司法协助的现状、困境及展望

【海事案例评析】
国际贸易制裁背景下提单提货权利的合法性考量——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等诉鸿优海运有限公司非法留置船载货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多船连环碰撞事故应全面动态分析事故综合认定碰撞责任——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诉珠海经济特区华电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难救助的起诉主体辨析——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案
集装箱运输条件下发货港仓库火灾的免责问题——第一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华铁东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对域外发生货损事故的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埃塞俄比亚航运股份公司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委托他人管理船舶时所有权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义务——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诉才华航运有限公司等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海上重复保险分摊纠纷的审查要件——葡萄牙忠诚保险有限公司诉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申请人在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处理——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前申请财产保全案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期间财产保全的处理——大韩海运株式会社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仲裁裁决变更船舶所有权登记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强制执行“中天壹号”高速客船案

【年度报告】
广州海事法院2018年度审判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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