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托马斯·H.杰克逊 罗切斯特大学杰出政治学和工商管理教授,罗切斯特大学名誉校长。1975年在耶鲁获得法学博士学位(JD)。1994年至2005年,任罗切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Rochester)校长。 在杰克逊校长工作期间,该大学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发展,包括将独立的学校整合到文、理、工学院;大学主要部门的权力下放。实施全国著名的复兴计划,显著提高了学院学生的质量;其破产法和商法教材被全美各地法学院使用。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特别主事官,处理涉及美国各州的经纪公司无人认领股息处置纠纷。弗吉尼亚大学前副校长兼教务长。弗吉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Virginia)法学院前院长。曾在斯坦福(Stanford)、哈佛(Harvard)和弗吉尼亚大学法律系任职。1975—1976年,在纽约担任美国地方法院法官马文·E.弗兰克尔(Marvin E.Frankel)的助理。1976—1977年,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威廉·H.伦奎斯特的助理。
译者:
马学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破产协会会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破产法、经济法。先后参与或主持了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课题十余项。研究成果或译作分别在《征信》《比较》《破产法论坛》《破产法茶座》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分别在困境企业拯救与特殊资产投资征文活动、南方破产法论坛等荣获二等奖、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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