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人见到的法律行为制度来自德国学者的创制,但罗马法学家为他们提供了出发点。本书把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关于法律行为的法言集成一册,客观揭示罗马人对建构法律行为制度的贡献。本书的框架结构工具是现代人的,例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样态、代理等,但内容是罗马人的。罗马法从个案处理起步,法学家们在希腊哲学的支持下塑造一般规范,由此开启了后人型构民法总则甚至编纂民法典的道路。本书收录了一些罗马人建构得很好的一般规范,例如关于纯粹法律行为的规范和关于原因的规范,前者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后者是对法律行为基本合道德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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